【财政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完整)

时间:2023-06-13 19:45:09 来源:网友投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为解决贫困户脱贫融资难问题,加大金融行业扶持力度。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快贫困户脱贫奔康的步伐,根据《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完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

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


为解决贫困户脱贫融资难问题,加大金融行业扶持力度。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快贫困户脱贫奔康的步伐,根据《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市)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实施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我县贫困户以及符合“两不具备”移民搬迁条件的移民搬迁户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上级扶贫开发工作精神,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的原则。围绕贫困户稳定脱贫,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目标,引进行业扶贫力度,以实施小额贷款为载体,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人居环境过程的资金瓶颈问题,探索金融扶贫的创新模式,加快贫困户的脱贫奔康步伐。

二、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一)贷款对象

1.扶贫“双到”贷款对象: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为准)。

2.“两不具备”贫困村庄移民搬迁贷款对象: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内各镇列入“两不具备”贫困村庄移民搬迁范围村庄已在圩镇或在县城购(建)房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移民搬迁户(搬迁户人员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为准)。

3.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企业。

(二)贷款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连山县户籍,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

2.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证人或足值的抵(质)押物。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②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③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④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⑤以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作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各类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银行账户等资料。

2)抵(质)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办理抵(质)押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②抵(质)押人的资格证明;

③对抵(质)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④抵(质)押物基本状况;

⑤其它有关资料。

3.带动我县贫困户共同发展的企业及专业合作社。

4.符合我县联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1.扶贫“双到”生产项目,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个人经营盈利微利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2.“两不具备”移民搬迁项目:用于移民搬迁购(建)房后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执行利率

(一)扶贫“双到”贷款额度、期限和执行利率:

1.“扶贫双到”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带动贫困户共同发展的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带动10户以上20户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带动20户以上50户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带动50户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由县联社确定具体贷款数额,借款申请人需持有30%的自有资金。

2.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年,贷款期满借款人提出展期,经县联社同意且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两不具备”贷款额度、期限和执行利率:

1.“两不具备”贫困村庄移民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由县联社确定具体贷款数额,借款申请人需持有30%的自有资金。

2.“两不具备”贫困村庄移民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二年,贷款期满借款人提出展期,经县联社同意且借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四、审批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镇级扶贫办提出推荐意见,县扶贫办核定后,由县联社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由我县联社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县扶贫办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申请人需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扶贫双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两不具备”贫困村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计划;

5.带动我县贫困户共同发展的企业及专业合作社,须提交带动贫困户共同发展的证明材料(种养企业与贫困户签订的种苗、肥料、饲料支持、产品回收协议等)。

(二)县联社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需向县联社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借款人基础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证明、户藉证明、居住地证明材料;

3)借款人的婚姻证明材料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4)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5)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6)提供家庭的各项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年收入、年支出、财产等证明材料

7)近三个月银行存款账户流水账;

8)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基础证明文件和材料。

2.有经营实体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3)借款申请人从事行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需提供近6个月及前一年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4)经营实体的纳税证明及相关银行存款流水账单。

3.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人及共有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

2)抵押物有关权证复印件,已出租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4.办理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保证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复印件;

2)家庭财产有关证明,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5.以房地产所有权抵押的,须到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按相关登记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县联社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县联社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五、贷款资金及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存放在县联社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且在担保项目贷款额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

担保基金对“扶贫双到”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县联社成功放款的贷款作担保。当贷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未还款时,由联社报县扶贫办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暂时垫支贷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金额的80%给县联社。县联社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贷款人还款的,县联社必须及时将垫付金返还给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对县联社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县政府协调小组与县联社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县政府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申请。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县联社应全力进行催收,县扶贫办必须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经由担保基金暂时垫支贷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金额的80%给县联社。然后经县联社向当地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负责80%,县联社负责20%的损失。

(二)县联社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

对借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贷款贴息

贷款实行贴息补助,其中贷款户负担20%的贷款利息,贷款对象贷款后按县信用联社规定的期限交纳贷款利息,凭县信用联社出具的相关凭证到县财政局按比例领取贷款贴息。

七、职责

(一)镇扶贫办、村委会职责

镇扶贫办和村委会负责接收贫困户和“两不具备”搬迁户贷款申请表;协助筛选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对贷款申请人项目初审(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规等),并上报县扶贫办;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

(二)县扶贫办职责

县扶贫办负责对扶贫“双到”和“两不具备”移民搬迁借贷项目、信用和还贷款宣传,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镇和贫困村组织好相关工作;接受、审查镇村推荐的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比较、分析、评价,并加具意见;建立项目档案;向县农信社报送申请材料;定期跟踪项目生产建设情况

(三)县农信社职责

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定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协助做好贷款对象的识别工作;提供利率优惠、优先办理、手续简化等服务;设定专人负责“扶贫双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每月将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报县扶贫办;做好贷后跟踪检查,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资金使用及项目经营情况;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确保“扶贫双到”和“两不具备”移民搬迁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四)县财政局职责

按照实施方案拨款贴息资金,负责审核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监督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访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项目 贫困户 【财政方案】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贫困户发展生产项目和移民搬迁项目小额贷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