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意见】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14 11:18:04 来源:网友投稿

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四个宿州”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完整版】



灵璧县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四个宿州”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秘〔2016142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县政府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县财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7.5%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三、支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县财政投入不超过10%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市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县财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1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县每项给予最低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县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的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四、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县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灵璧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县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县级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支持额度为30万元。

凡纳入县政府扶持的市级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对市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市级科技人才团队,县财政各按市扶持资金的50%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对经科技部门引进或选派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省、市、县三级科技人才,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经费补助。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获省、市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2017年以后在灵璧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县财政分别按省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高校院所在灵璧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县财政给予5%的补助。

对我县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灵璧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县财政给予5%的补助。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省奖励金额,县财政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六、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每个企业奖励2万元。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对县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企业所在乡镇(经济开发区)分别奖励1万元。

对连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县财政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县政府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县政府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灵璧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八、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县财政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九、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对我县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

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县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1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

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财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县给予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可申请10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3000元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并授权的,每件可申请20000元资助。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县财政按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补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相关单位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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