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4 17:54:03 来源:网友投稿

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关于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开展设立融资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关于转变财政投入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精神,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459号)精神,着力破解当前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池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投放和减小贷款风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引导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印发《开展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并符合银行贷款规定和保险公司保险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第三条 区农委、区财政局是风险基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的拟定、风险损失认定、基金拨付以及基金的其他使用管理工作,确保风险基金规范、高效和安全使用,并分年度向区政府报告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来源、用途及补偿对象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第一年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试点资金510万元、区财政配套的170万元及风险基金存款利息。以后根据需要可追加风险基金。

第五条 风险基金用途。用于弥补合作银行向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而形成的实际贷款损失。

第六条 风险基金的补偿对象。补偿对象为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是在区域内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且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八条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区农委、区财政局、池州九华农商行、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等多种渠道提出申请,由农委负责资格初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荐到池州九华农商行;区农委与池州九华农商行与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池州九华农商行与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调查合格经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终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再与池州九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池州九华农商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小额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风险基金根据池州九华农商行实际贷款损失进行补偿。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风险基金与池州九华农商行按6:2:2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一条 池州九华农商行根据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按照不低于10倍的比例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险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追偿

第十二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任主任,区财政局、区农委、区金融办、区审计局、池州九华农商行、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议、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对风险基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基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

5.审议、核准调整风险基金规模。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是融资风险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区融资风险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融资风险基金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决议;

2.对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融资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融资风险基金补偿台账;

4.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调整融资风险基金规模;

6.办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设立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每个贷款年度结束后,区农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对池州九华农商行实际贷款本息损失进行审核,按约定比例核定损失,填报风险补偿基金核定意见书,确定对池州九华农商行的风险补偿额度,报区政府批准后,由风险基金管理中心拔付到池州九华农商行。

第十五条 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或者保险公司赔付率达到100%时,暂停新增业务,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池州九华农商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发生国元保险贵池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风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基金全额收回。

第十七条 池州九华农商行应按照要求建立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台帐,真实地反映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发放、回收和损失情况,每半年向区农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报送小企业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贷款统计报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贷款损失补偿款,池州九华农商行应严格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农委、银监、人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贷款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丧失还款能力的,在符合保险条件由保险公司赔付和贴息外,余额(包括本息)由风险基金进行补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风险补偿的报告

2.贷款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

3.已还款证明;

4.《贷款催收通知书》;

5.《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审批表》;

6.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损失的贷款补偿后,池州九华农商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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