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意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时间:2023-06-16 18:1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冀办发〔2016〕29号)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意见【范文精选】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29号)精神,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预算公开范围。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预算公开范围,逐步扩大公开内容。政府预算、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算都要依法公开。全部纳入预算公开范围。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报表,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情况,基层民生支出信息,以及各类财税制度;探索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和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二)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落实公开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主动做好预算公开工作。财政部门是政府预算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政府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报表,组织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各部门是部门预算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绩效预算等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由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基层公开民生支出由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开;对于分配到人(户)的财政资金,由乡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三)规范预算公开方式。预算公开要统一规范、方便查询,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设立“预算公开专栏”,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信息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有门户网站的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同时,各部门还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预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基层公开民生支出,可通过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公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府预算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公开内容包括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要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公开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公开,包括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公开,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收支统计数据以及分析说明。决算公开,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决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包括本级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举借债务情况公开,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债务限额、债务余额、使用、偿还等信息。各地要逐步公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预决算应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逐步推进按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决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各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信息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部门预算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含所属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等信息,并说明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等重要事项。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包括采购项目、采购物品、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信息。部门“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包括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含所属单位决算),包括部门决算报表及内容说明,同时公开机关运行经费的总额和分项数额,并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部门预决算公开,要同步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对相关数据的增减变化进行说明,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必要解释。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决算应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按照经济分类科目公开。部门预决算应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并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需对采购信息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公告。依法需终止采购活动的,应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各部门公开决算时,应一并公开本部门(含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部门可组织所属单位分别公开相关情况。财政部门应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

(四)推进基层民生支出公开。县、乡级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重点民生支出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资金来源、分配标准以及分配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的,要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资金数额、补助标准和形式、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直接拨付到人(户)的,应公开分配到人(户)的姓名、地址、补助金额等详细情况。原则上相关信息应在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五)推进财税制度公开。财政部门应公开各类财税制度,包括税收征管、非税收入收缴、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专户、税收优惠政策等财政收入制度,本级专项支出管理、转移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制度,会计、国库、国有资产等其他财政管理制度。

(六)探索绩效预算信息公开。结合绩效预算改革进展,探索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逐步公开部门总体绩效目标、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信息。财政部门要探索公开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果等信息。

(七)探索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应探索建立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资产变动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预算公开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互相配合,切实履行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公开办法,建立工作机制,确保预算公开贯穿预算改革和管理全过程。

(二)夯实公开基础。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绩效预算,精编细编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完整性,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预算调整,强化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减少结转结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加强各类预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确保预算公开的准确性、时效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三)做好舆情引导。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公开前进行形势预判,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并主动跟踪引导,及时向社会公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正确回应和答复社会公众疑问,充分发挥预算公开的正面效应。依法受理申请公开事项,认真研究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做好预算信息依法申请工作。

(四)强化工作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要按照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便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考核机制,加大预算公开考核力度,督导各部门和单位主动做好预算公开工作。对未按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和说明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人大要依法加强对预算公开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动态掌握预算公开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推荐访问:关于进一步 实施意见 预算 【财政意见】县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