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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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田力普:知识产权要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田力普

  【期刊名称】《创新时代》

  【年(卷),期】2011(000)004【摘

  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专访时明确指出.

  【总页数】3页(P16-18)

  【作

  者】田力普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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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0.11.19?

  【文

  号】

  【施行日期】2010.1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田力普、甘绍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

  2010年11月12日,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在天津市召开,田力普局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讲话,甘绍宁副局长作了会议总结讲话。现将这两个讲话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田

  力

  普

  (2010年11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动员部署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提出加强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新举措。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情况,并着重谈三点意见。

  一、全系统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近年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工作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执法协作,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工作,持续深化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优势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我局根据中央新部署,结合形势新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局执法工作的政策引导、统筹安排和指导督查工作,印发了《2010年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安排》、《2010年知识产权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方案》、《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工作的通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统一部署本系统执法维权工作,结合当前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指导推进地方局执法工作,地方局根据部署,及时安排有关执法工作,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工作一盘棋局面进一步巩固。

  新实施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合并为假冒专利行为,对查处上述行为增加了查封、扣押的执法手段,为加强专利执法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我局依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正在修订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积极研究制

  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加快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展会保护、信息报送、档案管理、执法督导及办案支持等各项执法工作制度。今年10月,我局制定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这些工作是全系统多年执法实践经验沉淀积累的结果,也是我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也非常重视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区市、11个城市人大颁布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个省区市、3个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专利保护办法等地方性规章,10余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执法办案操作性规范。今年5月出台的《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作为国内第一部地方性知识产权工作综合法规,在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执法与维权援助、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制度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等方面体现了地方特色。广东省局率先印发并在全省推行《广东省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就本省专利行政执法程序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在细化执法程序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江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专利行政执法规程》,按照“有诉必接、有案必立、有立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推进目标责任制,严格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加强对各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动态管理。浙江省局重点推进了县(市、区)专利行政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截止至2009年底,开展委托执法的县(市、区)占全省的53%,各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利用地域优势,发挥行政执法快、捷、便的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某些案件时采取当场送达、当场调查、当场调解的“三当场”办案方式及时调解专利纠纷案件。安徽省局建立健全了执法责任制度,有效指导和推动了各地级市的执法工作,全省专利执法办案工作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执法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执法能力不断提高

  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方面,北京、天津、上海等26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机构积极有效地开展了相关协调工

  作;不少地方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或办公会议等议事机制,及时推进了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调工作。

  我局通过推进专利行政执法的“5·26”工程,推动了专利执法的队伍建设、条件建设、机制建设,截至目前,已有54个地方知识产权局进入“5·26”工程。我局还积极利用各界优势资源,深入开展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建设工作,遴选了38家司法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进入了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为专利执法工作提供外部支持。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层次、分地区、分领域地参加执法培训班、专题研讨会、案例论证会等,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我局主办了两期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并支持指导地方举办专利行政执法培训班,使八百余名新上岗的专利执法人员得到了培训并获得了专利行政执法证。

  各地方局积极推进了执法体系建设。部分地方局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强化了执法职能,增加了执法编制,设立了执法大队。例如,江苏省局今年新成立了专门的执法处,增加了专职执法人员。山东省局成立了专利行政执法总队,各地市局成立了执法大队,有力推动了执法队伍建设。湖南省除了省局早已成立专门的执法处外,14个市州中10个市局设立了执法科室,配备了专职执法人员,并通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为市州局和省局执法处配备执法车16辆。浙江省局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已将执法车辆配置到县级市。

  (三)不断深化执法协作,执法效果持续提升

  一年来,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根据我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地方局开展了多种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天津市局与市高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资源共享、培训交流、统一执法标准以及联动调解纠纷等方面加强了合作。浙江、河南等省不断完善公安驻知识产权局联络室制度,河南省局联合公安厅定期召开执法协调会与表彰

  会。重庆局组织建立了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协调机制,得到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武汉市局与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规定》,与市中院出台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的暂行规定》,与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的意见(试行)》,在跨部门执法协作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探索。绵阳市局与市中院、新闻出版局、农业局、工商局联合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在全国专利执法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泛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中部十六省市、西部十二省市、东北三省等多个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深化,粤东五市、川北八市(州)、河南全省各市及湖南长株潭等省内执法协作机制逐步完善,在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移交、处理决定方面开展深层次的执法协作,有效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交流和执法协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形成了打击合力。

  (四)大力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执法工作成效不断增强

  今年初,我局对全系统开展执法维权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方局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本地行动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并及时上报。

  根据行动方案,各地方局在“4·26”至“5·26”期间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集中行动与“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统一行动。天津、辽宁、贵州以及成都、郑州、乌鲁木齐、潍坊、新乡、南阳等局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案件多发地区、生产流通环节加大集中执法力度,增加执法检查次数。河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东、云南等局创新工作模式,采取省、市、区(县)三级联合执法行动。针对涉及专利的诈骗案件,北京局、湖北局、武汉局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深化合作,推动及时立案与快速侦破。北京、烟台、汕头等维权援助中心举办了大规模的开放日活动。湖南等局通过开展执法督导工作,加强了对市级局执法工作的指

  导力度。

  做好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是今年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提前部署,有序推进。今年4月,我局组织召开上海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研讨会,会后及时印发了工作方案,专门就世博会专利执法维权工作做出全面部署。上海市局将世博会专利保护为重要抓手,依托长三角和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快速应对和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开展了“迎世博保护知识产权600天专项行动”。“12330”成为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指定渠道,统一接收、分送处理,及时回应各类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浙江、河南、湖北、陕西等省局积极协调省内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世博会执法维权专项行动。

  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部署,广东省局、广州市局联合有关部门,为开展好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了各项准备,广州市建立了亚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局、广州市局扎实推进广交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福建、重庆、新疆、广西、云南、陕西、宁夏以及厦门、徐州、烟台等地方局积极开展大型展会驻会保护工作。

  今年的执法维权专项行动,适应形势变化,重点突出,指向明确,行动迅速,取得较大实效,为下一步的专项行动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执法保护工作支撑平台进一步拓宽

  截止今年10月底,我局共批准设立66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运行良好,遍布全国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逐步建成。近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中心全面加强举报投诉服务工作。今年4月

  26日至5月26日期间,在全国开展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统一行动,推进了维权援助中心自身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各中心工作成效,“12330”公益服务电话知名度大幅提升。

  维权援助中心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福建、常州、烟台、无锡、汕头、泰州、枣庄、平顶山等中心均由当地编办正式批复成为知识产权局下属独立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4名至20名不等。其中在2009年政府机构改革中福建中心的机构大大加强,编办在撤销某事业单位之后,将20个事业编制划归福建中心(正处级)。常州中心在编办核定5名编制之后,又争取追加到10名编制。江苏省财政下拨专门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2009年,投入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250万元,2010年,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突破300万元。

  (六)加强执法信息上报与公开工作,各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升

  我局近年来完善了执法信息统计上报和公开制度,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执法维权政策要求与工作进展情况。各地不断加强执法维权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湖南局向社会公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针对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北京、上海、武汉等局通过向专利权人发布公开信或警示短信的形式,提高了包括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在内的有关各界的防范意识。这些活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极大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防范了同类案件的发生。

  知识产权局系统有效的执法工作,大大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及专利诈骗行为的发生,快速解决了专利纠纷,及时化解了争端,维护了权利人、有关各方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法定职责,提升了知识产权局系统良好的执法形象,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保障,为激励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格局、国际产业转移正发生深刻变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多条涉及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多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近年来都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科技文化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是我们知识产权工作者需要面对和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应该从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出发,适应形势变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执法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委会议上提出“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近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就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王岐山副总理也曾明确指出“中国政府将继续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市场和文化环境。”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与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相比,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认识不足。长期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专利行政保护应当强化还是弱化甚至取消的不同观点,并影响到了不同层面的执法决策与行动。对这种弱化或取消专利行政执法的观点需要引起重视。如果任由这种观点蔓延,不仅将影响到执法工作本身,也会影响到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与创新环

  境的不断改善。

  其次是手段不强。经我局与有关各界的多方努力,在上次专利法修改中,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较为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

  再者是机构不全。在专利行政诉讼中,因机构设置和认识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局同志担心做行政被告。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部分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大部分地级局没有设立专门的执法处室(科室),执法职能由其他业务处室兼任。地方局受机构调整、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队伍不稳定的情况日益突出。

  还有是投入不足。目前,财政部立项的全国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对于推动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远不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大部分地方财政没有设立专利执法专项经费,各地知识产权局执法设备缺乏,多数省份没有配备执法车,这种问题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对于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全系统必须高度重视,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提高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先进生产力。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到位了,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创新积极性,促进有序竞争,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履行各项承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吸引境外先进技术和优秀人才,实现互利共赢,营造和平发展的良好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保障知识产权制度健康有序运行的客观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功能,是国家通过承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来换取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开。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并缴纳有关费用,其目的是以信息公开来获得国家以公权力保障的知识产权,这里的公权力既包括立法权,也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对依法审批授予的知识产权,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保护职责。这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也是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基本需要。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广泛,侵权假冒产品的制造水平越来越高、扩散速度越来越快,权利人本人很难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不告不理的司法方式无法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因其具有主动、简便、快捷的优势,不仅不应当弱化,而且应当逐步加强。近年来,各国政府部门都在以有效的方式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力度。

  三是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是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专利行政执法,是专利法赋予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基本职责,是地方知识产权局区别于其他部门的基础工作,是决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履行其他工作职责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应该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化解社会争端、调解社会纠纷的职责,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知识产权部门必须积极有效地行使好法定职责,这也是重要的社会职责和政治职责。

  三、关于下一阶段执法工作安排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部署,适应形势新发展,下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中应体现以下基本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促日常执法,以认识提高促责任强化,以执法制度建设促体系发展,以执法能力建设促水平提高,以统筹协调促执法工作合力增强,以执法管理创新促执法工作活力提升,从而更好

  地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先导作用,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这是国务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力度的重大举措。各地方局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我局专项行动方案,全面动员,强化协调,抓紧实施。要以集中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为抓手,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扩大宣传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提升执法工作的成效与水平。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部署的本次专项行动,我们全系统务必高度重视。我局制定印发了《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专门成立了执法专项行动督导机构,我任督导委员会主任,绍宁副局长、兴威组长任执行主任。各地方局也要成立专项行动督导或执行机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行动负责人,本局领导、职能处负责人和市(区、盟)局主要领导为成员。条件具备的地方,应推动成立以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

  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本次专项行动要以各类大型展会、商品流通集散地、货物进出口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工业设计等产品为重点产品,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及涉外的案件为重点案件,加大主动查处力度,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我局各有关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多种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要确保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保障人力、物力投入,保质

  保量地开展执法检查整治工作。要大力鼓励执法工作人员在专项行动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采取富有本地特色的专项行动措施。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将专项行动中的有益探索转化为长期机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充分发挥“12330”的作用。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全力投入到专项行动中来,通过“12330”公益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转交案件线索,注意追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发挥方便快捷、业务宽泛的优势,为专项行动做好各项支撑服务工作,努力打造成专项行动中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社会监督的主渠道。

  五是加强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措施、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权利人、创新主体与广大消费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引导企业积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各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全社会营造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健全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将执法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长抓不懈,牢牢把握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三条主线,加大执法工作投入,保障执法队伍稳定,加大日常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其中,执法制度建设是基础,机制建设是关键,能力建设是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我局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完成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并将适时推动制定国家层面的专利保护条例的可行性研究。地方局也要推动地方性专利保护条例的制定修订,力争在地方性法规中强化执法工作体系,增加执法手段。今年10月,我局制定出台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各地方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操作指南,完善本地执法操作规程,共同推动各地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协调一致。

  要加强日常执法规范化管理。严格执法档案管理制度,以档案管理促执法规范性提高;完善执法督导制度,以督导检查促执法科学性增强;健全执法考核评价制度,以考评创优促执法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我局将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指导;完善重大案件逐级上报制度;建立执法投诉制度,严禁推诿接收案件。在日常执法中要突出行政执法优势,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采取更加快速、简捷的调解程序和方式。

  二是加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会商、协调督办、通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新问题的联合研究应对机制。各地方局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过程中,根据现场查获涉案物品价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按照中央关于构建多方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精神,积极做好专利纠纷案件行政调解工作,探索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要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在案件移送、证据调查、委托送达、配合执行、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协作,促进执法资源的整合利用,坚决制止推诿扯皮,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继续深化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作用,为本系统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持。

  三是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开展“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总结先进地区执法工作经验并向全国推广,发挥“5·26”工程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全国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要加强执法队伍与体系建设,以执法等业务工作为突破口,研究提高各级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成效的方式方法,加强省、市之间纵向执法工作关系,推动省级局成立执法总队,市局成立执法大队,探索国家局向省级局、省级局向市局派出执法督导员的方式方法。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解决执法队伍和交通工具统一标识及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

  作,我局将根据地方需求,通过培训研修、案例论证、业务研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地方专利执法人员素质。各地方局也要制定专利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加强专利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业务研讨,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我局各有关部门与机构,要各司其职,加强统筹,相互配合,依法依职责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的支持与投入力度,有序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共同贯彻好中央的工作部署。

  同志们,今后一个时期的执法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工作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大力推进执法工作,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

  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甘

  绍

  宁

  (2010年11月12日)

  同志们:

  本次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既是一次总结工作、提高认识的会议,也是一次传达精神、动员部署的会议。下面就这次会议的情况,我谈两点意见:

  一、会议特点突出,成效显著

  这次会议,作为一年一度的执法工作会议,有着历史延续性,但又不同以往,特点鲜明。

  一是领导重视。力普局长亲自出席会议,并且做了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加强执法工作,共同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的重要报告。各地方局领导对这次执法会议也非常重视。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局系统规格最高的一次执法工作会议,体现了全系统对于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背景特殊。三周前,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两周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一周前,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家宝总理作重要讲话;十天前,我局印发了《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在这些背景下,我们迅速组织召开这次会议,部署专项行动和执法工作,非常及时,很有意义。

  三是针对性强。会议紧紧围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主题而展开。特别是力普局长的报告,传达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精神,系统总结了前一阶段本系统执法工作,深刻分析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全面阐述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对今后一段时间,全系统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加强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全面部署。报告主旨明确、要求具体、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会后我们将及时整理,报力普局长审批后印发,作为指导本系统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这次会议,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

  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加快推进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议传达了国务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的部署,认清了专利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强调了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全面推进本系统执法工作、切实开展好执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总结了成绩,交流了经验,探讨了强化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的方式方法。会议总结了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年来六个方面的工作,湖南局和广东局在上午的大会上介绍了本地执法工作的经验。下午,还将安排与会代表围绕力普局长的讲话精神,讨论如何充分发挥职能,扎实推进各项具体执法工作。

  三是部署了工作,明确了方向和重点,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会议

  明确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这一条主线,部署了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日常执法两项主要工作任务,突出了推进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三个着力点,强调了全面提高执法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创造性四个发展方向。

  二、关于贯彻会议精神的六点具体要求

  (一)要及时汇报。这次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有关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力普局长对本系统执法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会后,各地方局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重视、指导和支持,为完成各项执法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二)要迅速传达。各地方局要抓紧向本地区各级知识产权局传达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组织学习力普局长的报告,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务院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工作的总体安排,统一认识,抓住机遇,群策群力,乘势而上,深入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各项执法工作。

  (三)要抓紧落实。对于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和各项执法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一定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加大投入,务求实效。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是地方局的重要法定职能,更是地方局存在和发展的关键。这一职能是否能够有效发挥,关系着专利制度能否有效运行,也关系着知识产权体系能否发展。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困难决不能成为不做工作或少做工作的理由。要敢于想,善于闯,开拓创新,讲究方式。专项行动的方案要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专项行动的推进要扎实有力、彰显成效。日常执法要完善规范、开拓创新。

  (四)要加强协调。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履行职责,拓展工作空间。站位要高,视角要宽,居位要准,措施要新。要敢于协调、善于协调,妥善地处理与相关

  知识产权部门的关系,同时也要加强与财政、发改委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

  (五)要强化督导。我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要总结推广经验,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成效不佳的,要查清原因、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本地区内执法工作和专项行动的指导检查,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消极推诿现象。

  (六)要加强宣传。多年来,各地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执法工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既要扎实推进工作,又要营造声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取得领导的理解、关注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创新宣传模式,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彰显工作成效。

  同志们,让我们紧紧抓住国务院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良好时机,克服困难,迎难而上,充分行使职责,切实加强执法工作,为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快推进我国经济方展方式转变而共同努力!

篇三: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年度观察专题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信息源于:北京贸仲委员会本?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作者: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谢冠斌创始合伙?,李凤凤合伙?,李纯律师。?、概述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各?各业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却在逆境中呈现出积极向上的态势,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数量稳中有进、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规模修改更新以及知识产权争议多元化解决?式不断丰富。(?)知识产权授权数量稳中有进,?政保护成效提?根据2021年1?22?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作报告,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授权53.0万件、237.7万件、73.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相对2019年的45.3万件,同?增长17%。截?2020年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每万??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超额完成国家“?三五”规划?标。在商标??,2020年我国商标注册量为576.1万件,对?2019年的640.6万件,有所回落。另外,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10个,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个,核准使?地理标志专?标志企业1052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765件。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375件,同?增长72.8%;发证11727件,同?增长77.3%。国内发明专利结构不断优化、质量进?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促进审查质量效益快速提升的同时,还多措并举统筹推进严保护、?保护、快保护、同保护。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针对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为持续开展集中执法保护?作、继续开展打击?络侵权盗版治理“剑?”专项?动、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规范性?件,提?了知识产权?政保护?度,激发了公众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意识,授权数量也不断提升。此外,截??前,全国共建成40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和22家快速维权中?,维权援助服务?络覆盖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达到118家,培育百余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建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和10家分中?。上述?作体现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度近年来持续增加,同时,也体现出社会公众愈加注重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法领域成果显著,体现?励创新和严格保护2020年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模修改或出台的?年,成果?分显著。?先,经过多轮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知识产权领域的两部重要单?法完成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完成了第四次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经?法机关审议通过后,均将于2021年6?1?正式施?。《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通过,?2021年3?1?起施?。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做出了较?的调整。特别是《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通过,从法典层?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特别是把惩罚性赔偿写?了《民法典》;其次,随着《民法典》的施?,为了解决法律适?不?致的问题,最??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院)于2020年12?29?修订了??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主要统?了条?中所涉法律法规名称、条?编号、相关部门名称等。除了司法解释的修订,最?院在2020年还陆续发布了9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如《最??民法院关于依法加?知识产权侵权?为惩治?度的意见》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也着眼现实,也发布了?系列的部门规章,如《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正常商标申请代理?为的通知》。详情可见本观察报告第?章内容。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全?修改和密集出台,体现出以下?个特点:第?,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科技的新发展。例如,《著作权法》增加“视听作品”类型,对于随技术进步出现的新型?络视频、游戏画?等作品属性认定提供依据。第?,激发了社会创新活?。例如,《专利法》设置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等。第三,加?了对侵害知识产权?为的打击?度。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提?了法定赔偿上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幅度增加等。(三)多元化争议解决?式不断丰富,仲裁调解等?式?益重要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整体上呈现出以诉讼为主,调解、仲裁、和解为辅的多元化解决?式。2020年1?1??12?31?,中国裁判?书?可见已裁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由下共有案件330237件,其中,案件审理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东省113913件、北京市36527件、浙江省21302件、?东省16411件、江苏省15811件。同时,在330237件诉讼案件中,以判决?式结案的为86309件,以调解?式结案的为31910件,出具裁定书的为187267件(其中包含?量因和解

  件中,以判决?式结案的为86309件,以调解?式结案的为31910件,出具裁定书的为187267件(其中包含?量因和解撤诉的情况)。?前,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指导下,各地法院、仲裁委员会、调解中?等不断探索丰富知识产权多元化争议解决?式。例如,上海市?级?民法院院长于2021年1?26?在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上的?作报告中提到,上海法院设??站式多元解决纠纷平台,与全市6400多家?民调解组织以及经贸、银?、证券等?业调解组织互联互通,在线委派8.1万件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的达3.2万件。另外,2019年8?,中国、美国、韩国等46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公约》),对于我国跨境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有重要意义,因调解所产?的“国际和解协议”可以在缔约国直接申请执?,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商事纠纷解决渠道,也将提升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在仲裁领域,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以下简称北仲)共受理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81件,总标的额15.6亿元(?民币,下同),案件平均标的额409.45万元。2020年共办结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48件。在2020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10件为国际案件,涉及爱尔兰、韩国、英国、澳?利亚、?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主体。2020年4?2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签署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推动建?“?带?路”框架下诉讼、仲裁、调解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综上所述,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反?在知识产权授权和?法、司法等??均取得了显著进展。另外,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在传统的以诉讼为主的维权途径上,我国也更加注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积极加?相关的国际公约,这将为调解、仲裁等?式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泛适?提供很好的契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专利法2020年10?17?,中华?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1?起施?。此次修改是《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第?,加?了损害赔偿?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幅提?了法定赔偿上限。第?,明确了举证责任制度。将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证据妨碍等规定上升到法律层?;新增因专利审查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第三,?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和运?。此次修改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第四,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此次修改增加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专利法规定的?年延长??五年;同时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新增了延长创新药发明专利保护期限的规定。总的来说,此次《专利法》的修改维护了专利权?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有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在司法解释层?,最?院于2020年9?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内部证据优先”的原则,规定了侵权案件中的专利权?陈述可以在确权授权程序中予以参考,进?步对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明确了实验数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等。在部门规章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以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商标法《商标法》于2019年完成第四次修订,加强了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为的打击,加?了对商标专?权的保护?度,提升了惩罚性赔偿幅度,加重了侵权?的侵权成本,以进?步优化营商环境。在部门规章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3?发布了《地理标志专?标志使?管理办法(试?)》,从地理标志专?标志的定义、适?范围、使??义务、使??标??法、对合法使??的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规范了地理标志的管理;于2020年6?15?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商标的使?、同?种及类似商品、相同及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等内容进?了细化规定,为商标?政执法提供了细化翔实的依据。(三)著作权法2020年11?11?,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标志着历经?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作完成。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1?起施?。本次修改总结了《著作权法》实施三?年来的实践经验,在诸多??进?了修改,以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领域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以下三个??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领域出现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以下三个??内容值得重点关注。第?,增加并调整了作品定义,修改了作品类型,丰富了权利内容。本次修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了作品的范围,有利于解决?络短视频、游戏直播画?等作品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扩?了?播权的控制范围,对于规制互联?环境下的传播?为有积极意义。第?,明确合作作品的权利?使,修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本次修改吸纳了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权利?使的规定,但同时做出了调整;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从约定,这些修改符合实践,也有利于促进对新型投资创作模式的激励。第三,加?对侵权?为的打击,?幅提?损害赔偿数额。本次修改???将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500万元,另???增加权利使?费可作为计算赔偿额的参照,还对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明确了证据出?和证据妨碍的规定。可以说,本次修改极?地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度,同时也与新修定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赔偿标准保持?致。总体来说,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体现了对?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需求的回应,加强了法律的衔接,落实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在司法解释层?,最?院于2020年11?16?发布了《最??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要求通过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度重视互联?、??智能、?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加?虚假诉讼惩处,促进诚信诉讼机制完善等。(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法律2020年12?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2021年3?1?起施?。此次修正案对涉知识产权类犯罪??做出了较?的调整。第三章第七节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8个条款中,除第216条假冒专利罪未作修改,其他全部修改,此外还增加了新罪名“商业间谍罪”。主要变化的内容如下:第?,假冒注册商标罪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体现了商标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第?,明确通过信息?络传播的?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从?加?了对?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为的打击?度;第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为进?了细化,与《中华?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和保持?致,把“电?侵?”等?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纳?刑事犯罪范畴,呼应了当前的时代背景对电?窃密进?刑事打击的需求;第四,新增“商业间谍罪”,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第五,不同程度地提?了量刑幅度(除未修订的假冒专利罪外)。总的来说,此次?幅修改体现出加?打击犯罪?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精神,在中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为的政策背景下,本次刑法的修订就是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中最为“严格”的???。在司法解释层?,最?院、最??民检察院于2020年9?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要件的具体认定以及刑罚适?等问题;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还于2020年9?发布《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决定》的通知,相对此前,降低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追诉标准。(五)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2020年5?28?,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2021年1?1?起施?。这是我国第?部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块重??程碑,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指引作?。《民法典》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特别值得?提的是,第123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别是包含了商业秘密,第1185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为,适?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被写?法典具有重?意义,为各知识产权单?法修法时增加惩罚性赔偿确?了法典层?的依据。此外,在技术合同部分还有多个条?涉及知识产权。关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完成了第?次修订,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细化商业秘密相关条款,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随着《民法典》的施?,为了解决法律适?不?致的问题,最?院于2020年12?修订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主要统?了条?中所涉法律法规名称、条?编号、相关部门名称等。此外特别值得?提的是,最?院在2020年共发布了9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指导意见,其中6件于9?中旬密集发布,不仅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电?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涉?络知识产权侵权等各类案件审理的具体法律适?,还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通过?为保全等法律制度加?侵权?为惩治?度的司法指导性意见。可见最?院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的决?和宗旨。在部门规章层?,为进?步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0?23?修订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禁?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为的规定》。三、典型案例【案例1】中国法院?次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案中作出“禁诉令”

  【案例1】中国法院?次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案中作出“禁诉令”A通讯技术有限公司、A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A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合称A公司)与InterDigital,Inc.(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合称ID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裁决纠纷【基本案情】双??2015年开始展开许可谈判,进?多轮的许可技术谈判和商业谈判,进?了报价和反报价。截?2020年2?,双?之间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谈判?实质性进展,谈判陷于僵局。2020年6?9?,A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按照FRAND规则裁决双?之间SEP全球费率或费率范围诉讼案。2020年7?29?,IDG在印度德?地?法院针对提起A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申请临时禁令、永久禁令,同时请求裁决费率争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替代?案)。2020年8?4?,A公司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为保全申请,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23?作出裁定,?持了A公司的?为保全申请,要求:IDG?即撤回或中?其在印度法院针对A公司的临时禁令、永久禁令;IDG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针对本案涉及的3G、4GSEP专利申请临时禁令、永久禁令,且不得申请强制执?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临时禁令、永久禁令,不得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请求裁定其与A公司之间的SEP许可费率或许可费争议。裁定作出后,IDG主要以A公司禁诉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保全标准,法院发布全球禁诉令的禁诉范围明显过宽,且违反了国际礼让原则为由,提出复议请求,武汉中院经过公开听证审理,驳回了复议申请。【争议焦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中禁诉令(?为保全)申请的条件、禁诉令的裁决范围及国际礼让原则问题。【裁判观点】武汉中院在复议裁定中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IDG在印度法院针对A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案,系武汉诉讼案之后所起诉的在后重复诉讼,且该类重复诉讼还存在继续的可能,造成当事?之间的诉累;印度诉讼案与本案存在交叉和重复,影响本案的审理程序,其裁决可能导致与本案?效判决相冲突,以致本案?效判决将难以执?;IDG向印度法院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对A公司造成极?的损害,存在终结A公司印度海外市场或在其他海外营销市场的可能性。如不及时制?,A公司海外投资损害将难以弥补。因此,该种情形下A公司提出?为保全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禁诉令的禁诉范围,A公司作为SEP专利实施者、被许可?,营销市场除了中国、印度,还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范围;IDG通过持有或有权许可该案SEP所涉范围及通过FRAND规则承诺的许可实施市场地域范围覆盖中国、印度及以外的国家和地区。A公司申请本案费率裁决范围,与IDG在后提起的专利诉讼范围?致。这种维权诉讼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SEP专利产品市场提供了?善意的SEP许可?在更加?泛的全球范围内的维权选择的机会。IDG关于其在印度市场进?维权本禁令就只应限制其印度维权诉讼的说法不成?。SEP费率争议裁决诉讼还必须考虑到可能的?扰因素和妨碍因素的存在及禁诉令的有效性和避免重复、避免诉累、促成许可谈判达成的终极?标。据此,A公司申请的本案禁诉令适?范围及于全球并不失当。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问题,为确保费率争议裁决的有效性、权威性,多个有管辖连接点的备选管辖法院应尊重在先受理双?争议的管辖法院的管辖权,以使该法院成为?使裁决双?费率争议管辖权的唯?管辖法院。其他管辖法院对该在先管辖法院的礼让和容忍,是司法共同体基于FRAND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管辖权的排斥和剥夺。因此,本案禁诉令裁定并未违反国际礼让原则。【纠纷观察】关于SEP许可费率的争议,许可?和被许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起诉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是中国法院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争议案件中作出“禁诉令”的?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对管辖权及国际礼让原则的适?规则和禁诉令的禁诉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回应。?先,关于SEP许可费纠纷中涉及多个法域的平?诉讼时,管辖权及国际礼让原则的适?规则的问题。SEP许可费纠纷中涉及被许可?的研发、制造、销售和终端使?等各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费率争议管辖法院?使管辖的理由。武汉中院在复议裁定中认为,如果争议双?没有对管辖法院达成?致,应当允许愿意接受FRAND规则裁决争议的??选择管辖法院;并且当涉案纠纷存在多个管辖法院时,应尊重在先受理双?争议的法院的管辖权,使其成为裁决双?费率争议的唯?管辖法院。这意味着当SEP许可费纠纷在全球各司法辖区存在多个平?诉讼时,应当以“在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法

  唯?管辖法院。这意味着当SEP许可费纠纷在全球各司法辖区存在多个平?诉讼时,应当以“在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其次,SEP费率争议裁决诉讼的禁诉令(?为保全)范围,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对申请?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本案禁诉令裁定的前两项内容是针对IDG在印度已经提起的临时和永久禁令,要求IDG?即撤回上述禁令;裁定的后?三项内容是针对未来的?为,要求IDG不得在其他任何法院申请禁令或执?获得的禁令,或请求裁定本案涉案专利的许可费(率)。由此可见,本案禁诉令的范围既包括已经发?的其他法域的诉讼,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的其他法域的诉讼。武汉中院认为,本案中禁诉令裁定范围并?不当的原因在于本案裁决的是全球费率,被许可?的销售市场涉及多个海外市场,就涉案专利双?进?救济、维权的诉讼并不局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因此,考虑到被禁?为延续发?的可能性,以及为了避免重复诉讼、避免诉累,禁诉令的范围及于全球并不失当。由此可见,在SEP许可费诉讼中,?为保全的申请?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可能存在的?扰因素和妨碍因素?提出?向未来的“预防性”的禁令,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持。【案例2】APP商标在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北京轻松筹?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追梦?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基本案情】2015年2?12?,上海追梦?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6370611号“轻松筹”商标,该商标核定使?范围包括第35、38、42类。2016年7?21?,北京轻松筹?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筹公司)获准注册第16040867号“轻松筹”商标,该商标核定使?范围为第36类。追梦公司认为轻松筹公司在其官??站、微信公众号及安卓版APP上突出使?了“轻松筹”?字,此?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要求法院判令轻松筹公司停?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轻松筹公司辩称,其?为是在其商标核定注册的第36类“?融服务、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等服务上的使?,与追梦公司核定注册的第35类“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追梦公司则认为,轻松筹公司通过互联?向公众介绍筹款项?,从?为发起?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提供帮助,该服务?为应属于第35类“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审法院认为,轻松筹公司通过涉案?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发起?发布包括商业类筹款项?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属于第35类核定服务项?中的“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侵犯了追梦公司对第16370611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权,并判令停?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轻松筹公司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审法院逐?分析了追梦公司举证中主张轻松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所涉及的“梦想清单”“预售尝鲜”“微爱通道”等三个服务,认为此三个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的第35类“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明显不同,亦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不会使相关公众产?混淆误认,据此?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争议焦点】轻松筹公司通过互联?平台所提供的涉案服务是否与第35类“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构成类似服务,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裁判观点】?审法院认为,轻松筹?为的本质系通过互联?平台提供包含商业类在内的筹款项?信息,?的在于通过该种媒介向公众介绍筹款项?,从?为发起?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提供帮助,故该?为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中的“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审法院指出,近些年来,随着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与传统产业的深?融合,以互联?为基础设施和实现载体的服务新形态不断出现。在判断此类服务与某?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地以实现载体、表现形式等外在因素具有?定交叉、重合,即认定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应当基于互联?开放、平等、互动的?络特性,从整体上综合考察、分析此类服务的?的、内容、?式、对象等因素,并结合相关公众的?般认识,准确把握、界定服务本质,厘清其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从?作出较为全?、科学、合理的审查认定,为服务新业态的健康发展预留充?的发展空间,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护商标权?的正当权益与最?限度地保护社会创新之间取得最佳利益平衡。最终,?审法院认定,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轻松筹公司提供的全部涉案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的“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在服务的?的、内容、?式、对象等??均存在较?差异,尚未构成类似服务。【纠纷观察】商标第35类“通过?络提供商业信息”这?类别具有较?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对互联?上所提供的“商业信息”类别并没有

  商标第35类“通过?络提供商业信息”这?类别具有较?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对互联?上所提供的“商业信息”类别并没有进?更进?步的区分,这也就导致了不论从事何种产业类型,只要是在互联?上开展相关信息提供的业务?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第35类。然?,随着互联??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的风潮也逐渐影响到各个传统?业。互联?与商贸、?融、娱乐等各个领域的?业都进?了深度的耦合,我们能够通过互联?更加便捷地获得传统服务。随着互联?中所承载的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对第35类的认定也应该更加谨慎,不能简单地将以互联?为传播路径的产业均认定为同?商品或服务类型,?应该更加细化,全?、科学地认定,准确地把握和界定服务本质,厘清?络信息服务与现有服务类别的内在关系。本案中,?审法院对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从服务的?的、内容、?式、对象等进?了详细的分析,最终认定轻松筹公司的?融服务与通过?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并不构成类似服务,对互联??业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了更加细化、科学、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案例3】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惠?有限责任公司、惠?(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州惠?宝贝母婴?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基本案情】1982年以来,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公司)在第5类获准注册了“惠?”“WYETH”等商标。?1986年开始,使?惠?商标的惠?(WYETH)婴?配?奶粉产品就已进?中国市场进?销售,并且经过长期、持续地使?,惠?商标已经被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了驰名商标的程度。2011年5?,?州惠?宝贝母婴?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惠?公司)受让了“惠?”“WYETH”等6个商标,核定使?在第3、10、16类商品上,但此6个商标最终被予以?效宣告。2013年11?26?,?州惠?公司有在第3、5、16类上申请了3个“WYETH惠?”商标,但均被驳回或处于?效状态。后?州惠?公司分别授权被告青岛惠?宝贝母婴?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惠?公司)、被告?州正爱??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爱公司)作为其“WYETH惠?”产品的经销商,在?络销售平台?泛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惠?公司认为,本案被告在其?产、销售、宣传涉案侵权产品活动中,以及在域名中使?“惠?”及“Wyeth”商标的?为侵犯了其享有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同时,青岛惠?公司将在企业名称字号中及实际经营中使?“惠?”字样的?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杭州中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侵权,并主张适?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的3倍予以计算,主张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州惠?公司辩称,其6个涉案商标虽然被予以?效宣告,但在2018年5?法院判决?效前,其对6个涉案商标的使?具有合法性,并不存在恶意,且在2018年5?之后,其使?的是“惠??狮?”商标,也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权的侵权。正爱公司及青岛惠?公司答辩称,其销售的产品经过?州惠?公司授权,具有合法来源。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产、销售、宣传?为中使?涉案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权的侵害,将“惠?”作为企业字号的?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由于被告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对其适?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即停?侵权?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争议焦点】被控?为是否构成对惠?公司、惠?上海公司注册商标专?权的侵害以及被告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州惠?公司在其?产、销售、宣传被诉侵权产品过程中,使?的“惠?”及“Wyeth”标识,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与惠?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混淆,侵害了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权。?且,?州惠?公司的6件涉案商标已经被宣告?效,即视为?始不存在,并不能够证明使??为具有合法性。加之?州市中级?民法院曾在2012年判令?州惠?公司停?在其宣传推?活动中暗?与惠?公司相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不正当竞争?为,法院认定,?州惠?公司?从事母婴?品经营之时,即存在恶意攀附惠?公司的故意,借助他?商誉实施商标侵权?为及不正当竞争?为,存在谋取?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涉案侵权?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惠?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侵权?为涉及婴幼??品等事实,决定按照?州惠?公司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额。【纠纷观察】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蹭名牌”?为是通过利?他?具有较?商誉的商标来提???的收益。对于恶意商标侵权者来说,如果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仅仅?持较低的赔偿额,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打击作?,反?可能会助长商标侵权?为的发?。同样的,对于恶意侵害专利权、著作权的?为,侵权?同样应当承担更加沉重的侵权责任。因此,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修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论是《商标法》,还是《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增设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赔偿条款。本案中,法院在适?惩罚性赔偿时,对被告的主观恶意和客观侵权的影响等??进?了详细的分析,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了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相关产品涉及婴幼??品等因素,进??持了原告三倍赔偿的主张。本案判决体现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警?作?。???,惩罚性赔偿能够对侵权者进?严厉的惩戒,加重其侵权的成本和代价,对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也能起到警?作?;另???,对于被侵权?来说,?判赔额也能提?其维权的积极性,推动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案例4】妨碍证据保全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西门?软件公司诉沃福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基本案情】西门?软件公司为NX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在美国版权局进?了著作权登记。2018年,西门?软件公司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NX系列软件进?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沃福公司停?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2018年6?20?,根据西门?软件公司的申请,法院到沃福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法院向沃福公司经理及股东吴某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吴某及法定代表?汤某对保全?作进?了阻挠,包括突然断电、不提供开机密码、要求原审法院保全?员留下进?保全拍照的相机、关闭???门阻?原审法院保全?员离场,导致法院仅对办公室内26台电脑中的17台电脑完成了保全,9台电脑未能保全。经鉴定,保全的电脑中明确显?了13套NX系列软件的版本信息。西门?软件公司根据涉案各个版本软件的销售单价,主张按法院保全到的13套侵权软件计算其损失为:8×22万/套+2×15.5万/套+2×19.4万/套+1×15.4827万/套=2612827元。同时,西门?软件公司在?审中明确请求法院全额?持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并认为其实际损失按22套涉案软件计算为400余万元,远?于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沃福公司?少使?了13套侵权软件,并存在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为,侵权恶意较?,以法定赔偿上限判令沃福公司停?侵权并赔偿西门?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共计60万元。当事?均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院经审理认为,推定未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西门?软件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应以涉案软件的售价计算,同时考虑到沃福公司的妨碍证据保全?为,判决全额?持西门?软件公司主张的2612827元经济损失及10万元合理开?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裁判观点】最?院认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式,侵权?为?的经营状况并?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所需考量的因素。侵权?为?不能以经营状况不佳、没有获利作为逃避侵权赔偿的借?,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权利?。对于沃福公司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95条的规定,沃福公司阻碍证据保全?作导致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其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可以推定未保全的9台电脑安装了涉案侵权软件,实际损失应以22套侵权软件进?计算。着重考虑侵权数量、涉案软件的价格以及沃福公司的侵权情节,能证明西门?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据此,最?院对于西门?软件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及合理?出予以全额?持。【纠纷观察】在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计算机软件终端?户侵权案件具有其特殊性,?般认为,应当以正版软件的市场销售单价乘以侵权软件数量计算。计算机软件产品具有易复制性,?旦开发完成发布市场,极易被破解复制,侵权门槛极低,且安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由侵权?掌握控制,侵权不易被发现。?权利?举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维权时间漫长,如果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如采?软件销售利润??销售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则该判决将导致侵权成本明显低于购买正版软件的成本,可能产??励、放纵?户商业性使?盗版软件的?为。本案中,最?院采纳了原告以软件市场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损害赔偿的主张,对于软件终端?户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起到了?常积极的指导作?。此外,本案判决的另???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不但严重违反了诉讼诚信的基本原则,?且是?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为,除了可能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以外,?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会对该情节予以充分考虑。该判决对于引导当事?诉讼诚信,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

  具有重要导向作?。【案例5】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第三?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知或应知”要件认定北京卓路体育?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基本案情】三原告北京卓路体育?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体育公司)、卓路?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路?化公司)和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乐峰公司)为关联公司,成?于2004年?2012年,主营体育运动项?,与多家?型银?常有?尔夫服务业务往来。?某淑、徐某平、孙某、王某和姚某(以下简称?某淑等五?)原系原告公司员?,分别担任球场部经理、?客户部经理、财务部球场对账助理、客服组长等,与原告分别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合同》或《知识产权保护协议》。2012年?2013年7?先后从原告处辞职后?职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点公司)。原告认为,?某淑等五?未经许可将三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新赛点公司使?,包括与?尔夫球场的合作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与银?的合作信息,新赛点公司明知?某淑等五?掌握的商业秘密仍加以使?,遂以新赛点公司、?某淑等五?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侵害商业秘密、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等。法院经审理认定新赛点公司、?某淑等三?侵犯了三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新赛点公司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据证明孙某、王某??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亦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不予?持。【争议焦点】新赛点公司是否应当与?某淑等三?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观点】?审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直接证据证明新赛点公司明知?某淑等三?违反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但结合在案证据可知,新赛点公司在明知银?接受?尔夫服务具有?定的准?条件,?其于2013年之前并未将提供?尔夫服务作为主营业务,且明知徐某平、?某淑、姚某曾在卓路体育公司、卓路?化公司和禧乐峰公司接触有关?尔夫服务业务的情况下,?派徐某平等?参与和中国银?等的合作并顺利签订合作协议,即应当知道?某淑、姚某等?在新赛点公司?作期间,将??在卓路体育公司、卓路?化公司和禧乐峰公司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法披露并使?。?审法院在认可?审判决基础上,补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新赛点公司于2014年2?28?之前曾与?发银?签订过类似合作内容的?尔夫服务协议的情况下,?某淑在?职新赛点公司后不久,新赛点公司即参与?发银?此项?尔夫服务项?投标,后顺利中标并签订合作协议。在此过程中,新赛点公司明知徐某平、?某淑、姚某?法披露三公司与相关银?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在经营中积极利?该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意图体现得?分明显。新赛点公司与?某淑、徐某平、姚某不仅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并且共同实施了涉案侵犯商业秘密的?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纠纷观察】在员?离职引发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的直接披露者通常是离职员?,权利?可以依据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向离职员?主张权利。对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有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的状态下获取、披露、使?商业秘密才构成侵权。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是否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故意上,没有统?的标准。在实践中,商业秘密的权利?在增强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发现侵权情形起积极收集证据,如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权利?的离职员??职后出现与权利?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板块突然扩张,经营规模突然扩?,且与权利?存在竞争关系的情形,对于认定经营者具备“明知或应知”的主观意图具有重要价值。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企业在?常经营中应注意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同时在管理中对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为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还应当与接触相关业务的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以便在出现纠纷时,在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被侵权等问题上有据可依。同时,本案对于聘?负有保密义务员?的企业同样具有警?作?,其在经营中要注意防范风险,对员??职后的?作内容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则可能与员??同向员?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四、热点问题观察(?)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与我国司法主权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与我国司法主权问题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加速与深化,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案件层出不穷,且案件国际化趋势明显。2020年,随着英国最?法院对英国法院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线星球公司案及华为/中兴通讯与康某森案中作出的终审判决予以?持,以及我国最?院在华为诉康某森案中作出禁?康某森申请执?已?效判决的?为保全裁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再次引发了?泛讨论。由于技术标准的全球性以及专利权的地域性,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通常呈现多国家平?诉讼的局?。?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最重要的纠纷类型之?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纠纷,在平?诉讼多发的背景之下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冲突问题。在过去的国际司法实践之中,?对许可费率纠纷,各国法院鲜有在未取得专利权利?及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径?裁定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的情况。然?英国法院在上述华为与?线星球公司案、华为与康某森案以及中兴通讯与康某森案三案中对于案涉专利的全球许可费率予以裁定,且该裁判结果被英国最?法院予以认可后,此前实践中的平衡已被打破。在此之后,英国法院抑或其他境外法院将有可能以上述裁判结果为参考或引据,针对其他案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径?作出裁判。?此种?为不仅是对于国际礼让原则的违背,也会对我国企业发展造成难以忽视的负?影响。例如,对于我国企业??,境外法院对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裁定很可能使中国境内的专利费率难以符合实际,从?导致我国企业的营利空间被不合理挤压;同时,?临不得不应对的许可费率相关域外诉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也需?临沉重的诉讼成本负担。因此,在此种趋势之下,保护我国企业应有权益,捍卫我国司法主权,反对境外司法霸权?为成为我国法院所?临的要求与挑战。对于法院??,在对等和国际礼让的基础上建?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通过禁诉令对于境外法院影响我国司法主权的诉讼予以限制,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域外法院签发的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依法?使权利和?预我国司法主权的禁诉令不予协助、承认和执?等,均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值得欣慰的是,在前述华为诉康某森案中,最?院已?次作出了“禁诉令”性质的?为保全裁定,除该案外,2020年武汉中院在??诉IDC案、三星诉爱?信案中也作出了“禁诉令”,对于域外法院的司法霸权?为做出有?回击,该案也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有效的参考与指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与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近年来?直受到颇多关注,在过去的?年中,随着我国颁布的《民法典》写?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修订后纳?该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作为?来制约与威慑故意侵权?为的制度,惩罚性赔偿最初于2013年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被引?知识产权领域。后随着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不断深?与完善,原《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被认为已不能应对新形势下的侵权?为,因此,在2019年4?《商标法》第四次修正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了?定程度的完善,当?同时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也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上述法律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制度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占有?席之地,但适?范围仍较为局限,未能在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形成有效惩治故意侵权?为的统?局?。2020年,《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为可适?惩罚性赔偿,通过在法典中写?这?原则性规定,从总体上奠定了知识产权领域适?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此后,《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相继修订,均明确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民法典》中所确认的基本规则予以回应,具体的惩罚幅度也与此前修订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持了?致性。?此,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成为全?规定的侵权制约?段之?,对于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做出了有效回应。与此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前的规制情况,业界专家、学者也进?了?泛的讨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了深?剖析,揭?了该制度?前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从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性适?要件来看,?前知识产权领域各单?法的规制不完全统?,且内涵不够明确,因此可能会出现适?上的问题。对于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惩罚性赔偿所要求的主观要件为“恶意”;?对于现?《民法典》以及将于2021年6?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惩罚性赔偿所要求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对于“恶意”与“故意”的理解与区分,对于实践操作来讲?关重要。然?,?前?论在理论界抑或实务界,对于此问题的观点都不尽统?。有观点认为,所谓“恶意”,在主观的严重程度应当?于“故意”;?有观点认为,“恶意”的判断标准?较模糊,其与“故意”的区分尚未形成共识,因此有必要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基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对恶意与故意应当不做区分,以防?因认定与使?的分歧?导致司法的不统?。可见,由于不同认识的差异,在?前惩罚性赔偿法条表述不?致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将会不可避免地产?适?上的标准不统?问题。再如,对于赔偿数额??,?前法律规定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多为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法计算得

  再如,对于赔偿数额??,?前法律规定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多为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法计算得出的赔偿额的?倍?五倍。然?,在实践中,由于权利?的实际损失、侵权?的获利等数额本就极难确定,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难以确认,可能会导致法院仍选择适?法定赔偿,从?削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意义。综上,可以看出,?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基本建?且覆盖范围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可能对该制度的适?产??定影响。为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作?,相关问题亟待通过实践有司法解释予以统?明确。(三)新《著作权法》下的?络游戏直播规制问题在过去的?年中,即使在新冠疫情对我国各?业发展都带来了巨?挑战的背景之下,?络游戏?业依然保持着蓬勃的发展态势。其中,游戏直播更是在?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于游戏?业具有?度依赖版权的特点,对相关内容提供充分、恰当的版权保护是?业发展的根基之?。对于游戏直播??,如何对于直播所涉的游戏画?进?保护?直以来都受到颇多关注与讨论,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施?之后,该问题?将?临?系列新的变化。总体??,对于游戏直播进?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即对直播中游戏画?的定性问题,以及对直播?为本?的侵权定性问题。对于游戏画?的定性问题,早在《英雄联盟》案、《地下城与勇?》案等案件中,各法院就已明确了将游戏画?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保护的裁判思路。但事实上,游戏整体画?并不能完美契合类电作品的定义。电影或类电作品?般是将连续画?事先摄制并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供观众进?观看。?游戏整体画?则不会通过“摄制”的?法固定在?定的介质上,并且,游戏玩家可以亲?参与、选择游戏画?的效果,这种互动模式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单纯观看模式是有着明显区别的。?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后,“视听作品”作为新的作品类型被引?法律规定,虽然?前尚?对于视听作品的官?解释,但参考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稿)中对于“视听作品”的定义,相?于类电作品??,“视听作品”对于摄制?法的要求明显降低,?于保护游戏画?将更为合理。对于游戏直播?为的侵权定性问题,由于该种?为所涉的权利?法被恰当归?现?《著作权法》明确列举的具体权利类型之中,因此实践中对于该类侵权?为曾以侵犯“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来认定。在备受关注的《梦幻西游》案之中,法院逐?分析了与直播?为可能有所关联的放映权、?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展览权和表演权的控制范围,最终得出该种?为只能适?“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在新的《著作权法》之下,?播权的范围得到了扩张。根据新法的修改,?播权中增加了“以有线?式公开传播作品”的?为,这就将通过互联?实时传播作品纳?了?播权的控制范畴。因此,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游戏直播?为可以通过?播权予以规制,这?疑为对作品?络直播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可以看出,在《著作权法》此次修改之后,?络游戏直播的版权保护问题将更为明晰,也更为合理。这也将对?络新形势下游戏产业的发展产?可以预见的积极作?。(四)中美经贸协议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制的提升及挑战中美关系多年来?直是影响我国政策、经济等发展的重要因素。2020年1?,经过多轮磋商与谈判,中美双?签署了《中美第?阶段经贸协议》(以下简称经贸协议)。在经贸协议中,中美双?对于知识产权的约定成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其中,商业秘密相关约定被置于协议之?,并占据了知识产权章节中的很多篇幅。协议中对于商业秘密责任?的范围、商业秘密侵权?为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披露、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规制等内容均有明确约定。对于我国??,2019年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的内容,当时正值中美经贸谈判的激烈交锋中,从该法修订后的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与经贸协议的内容对?可知,事实上修法时在民事法律层?已经落实了中美谈判中的?些要求,显著提升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度。但?对新签订的经贸协议,我国仍需进?步强化、完善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才可落实国际协议的义务,从?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全球化发展。作为回应,2020年12?,我国《刑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将于2021年3?起实?。通过此次修订,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法律规制进?步契合了经贸协议提出的要求。?先,在?罪门槛??,此次刑法修正案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损失”这?门槛修改为“情节严重”,系对于经贸协议第1.7条“取消任何将商业秘密权利?确定发?实际损失作为启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调查前提的要求”的有效回应。其次,对于?为规制,此次修订将以欺诈、电?侵?等?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纳?侵权?为之中,这则与经贸协议第1.8条“?少将出于?法?的,通过盗窃、欺诈、实体或电??侵的形式侵犯商业秘密的?为,以及未经授权或不当使?计算机系统的?为列为禁??为”的要求相呼应,也保持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民事侵权?为类型相?致。在民事侵权规制??,最?院于2020年9?10?发布专门规制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针对举证、?为保全、诉讼程序中的保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问题作出了进?步的细化规定,也是对经贸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

  定,也是对经贸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总之,经过相关法律的修订,我国?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已?体与经贸协定中所提出的要求相符,尤其在主体范围、侵权?为类型、侵权?为保全等??。但同时,我国现?体系中也仍存在部分不?之处。民事??,我国现?《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国内经济市场,对于涉外经贸中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规制严重不?,这会导致重国内保护轻对外保护局?的产?,对于全球化发展产??定的阻碍。刑事??,《刑法修正案(??)》在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他内容的同时,将商业秘密的定义予以删除,这可能会造成实践中适?问题的产?。?政??,我国对于政府机构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规定较为粗糙,与经贸协议中的要求仍有?定差距。总之,在过去的?年中,在《中美经贸协议》签订等因素的推动之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获得了?定程度的完善。但与此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之下,除了外界的动因,我们也需吸收借鉴域外法律体系的优势,对现?法律体系中的不?之处逐步改进,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制。五、结语与展望2020年对于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年,既是成果丰硕的?年,也是开启新征程的?年。在年初中美第?阶段经贸协议签订后,在落实协议义务的外在动因,以及保护?主创新的内在?驱?共同作?之下,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纷纷修订,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惩罚性赔偿等原则被写?《民法典》,《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完成修订,多件司法解释和指导?件密集发布,都彰显了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价值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同时,我们也?临新领域、新技术带来的复杂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及严峻的国际形势下来?发达国家的压?和挑战。对于知识产权争议领域的新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创新与保护的平衡,通过丰富的实践发展来促进认识的统?,从?促进纠纷的?效解决。作者简介谢冠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纠纷、反垄断与竞争法、?科技公司法律顾问等。凭借深厚的理论基础、政府经验及敬业精神,?超的业务能?,在执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赢得了极?的声誉。曾先后就职于国家科委和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及科技?法与政策的起草与修订,并参与对美国、?本、欧盟等外国政府的知识产权谈判;从1999年开始担任司法部批准设?的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主任;2002年创办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前担任最??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港国际仲裁中?(HKIAC)/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专家、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仲裁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专家等。李凤凤|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民商事争议解决。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两家中级?民法院,从事审判?作近10年,办理各类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千余件。加???后,办理过?批重要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诉讼及仲裁案件,服务过多家知名央企或外企客户,并担任多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经验。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扎实的业务能?及敬业精神,在执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前还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调解员、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李?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业务的能?。在??律师事务所的?作期间,参与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在专利领域,参与某国际知名化?企业公司、某知名电??业巨头等诉讼案件,协助专利团队应对诉讼问题及客户?常咨询;在著作权领域,协助众多知名软件企业处理在华软件维权;参与并组织、协调某国内互联?领军企业作品维权业务等;在商标领域,参与商标?政诉讼案件等;此外,还担任多家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律师。

篇四: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规划工作会议召开

  作者:冯飞

  来源:《河南科技》2020年第30期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的重要指示精神,系统谋划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9月28日在北京召开2020年全國知识产权规划工作会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会议并讲话。

  甘绍宁指出,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国家和地方层面深入实施“十三五”知识产权规划,有力保障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甘绍宁强调,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工作,要进一步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明确规划定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树立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的意识,有针对性地制定对高质量发展有牵引性的重大政策举措。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统筹指导,做好上下协同,强化部委衔接,通过使知识产权规划深度融入国家规划体系,实现合拍共振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引领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强化统计监测,巩固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核算发布机制,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运行形势统计分析反馈工作机制,各地方局要坚持质量导向,突出质量效益。通过央地协同配合,确保“十四五”时期统计工作有序推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考虑。针对“十三五”知识产权规划实施成效和“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情况,浙江、湖南等地方局代表作主题发言,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武汉等地方局代表作交流发言。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近百人通过线上线下同步的方式参加会议。

  来源:知识产权报

篇五: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0.12.02?

  【文

  号】国知党组发〔2020〕第77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国知党组发〔2020〕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2020年11月30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对外开放大局、国家安全的重大关系,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

  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要求明确,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战略性、指导性。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履行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使命,打开全新工作局面,推进事业改革发展。

  一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时代意义。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集体学习,具有开创性,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大里程碑。特别是当前知识产权系统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谋划“十四五”发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我们谋划好“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提供了最权威、最及时、最系统、最有力的指导,将深刻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未来改革和发展。

  二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政治意义。中央政治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集体学习,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特别是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关系的深刻论述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理论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要求,是知识产权发展一般规律与我国实践探索的科学总结。这次重要讲话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一脉相承、一以贯之,逻辑严密、凝练系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的一次“集大成”,贯通知识产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理论、实践和发展,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国际形势的深刻洞察,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是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纲领性文献和行动指南,具有重大理论意义。

  四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战略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点上,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结合国际形势和国家创新发展需要,系统总结和充分肯定了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指出我国走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深刻阐明事关知识产权事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新时代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给予全方位系统指导,指明了战略方向,提出了战略指引,作出了战略部署,必将引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大幅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五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实践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强调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6个方面作出重大部署,指向清晰、要求明确,要认真贯彻落实。

  二、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要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局全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政治责任,迅速行动起来,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要加强组

  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干部职工,教育引导大家逐条学、逐句学,反复学、深入学,真正学深悟透、入脑入心,准确把握思想内涵和精神实质,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断强化学习贯彻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增强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要把传达学习贯彻工作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有机结合起来,研究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知识产权系统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动员全局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知识产权事业伟大实践,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善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发展、扩大开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三、大力宣传解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要积极同宣传部门沟通汇报,协调主流媒体推出一系列权威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浓厚氛围。要在局管媒体开辟专栏,组织业内专家,进行系列解读。要抓好全系统的宣传,指导各地方结合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进党校、进基层、进学校、进企业。要借助各种国际会议和活动,做好对外宣传解读,进一步树立我国重视知识产权、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四、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把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定位和战略方向,脚踏实地办好知识产权的事情,努力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

  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将印发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逐条分解、逐项落实,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形成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合力。要结合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和“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结合筹备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穿其中,认真部署落实。要结合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重大决策部署和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在工作上不断丰富新内容,在实践中不断充实新举措,在成效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使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知识产权系统持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本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要健全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向党中央汇报工作进展。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

  中共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

  2020年12月2日

篇六: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的通知(鄂知办[2008]27号)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知办[2008]2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的通知

  (鄂知办〔2008〕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省专利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精神,总结2006年来全省专利工作,部署2008年工作任务,经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定于2008年3月19日至20日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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