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7篇)

时间:2023-07-18 17:27: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1.011、资本充足

  净资本绝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评价标准

  1。02净资本相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1。03各项业务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股东资格及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2.01员资质及任免变更符合监管要求

  2。02内部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制度健全有效

  2。03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并有效执行

  2、公司治理与2.04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合规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合规文化建设融入经营管理全2。05过程

  合规总监切实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2。06隐患

  3.01风控组织体系独立有效运作

  风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及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动态识别、度量、预警、报3、动态风险监控

  3.03压力测试及敏感性分析机制健全有效并能按要求报送分析测试报告

  3。02告及处理各类风险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3。04净资本补足机制和业务规模调整机制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4.014、信息系统安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有效满足客户委托、交易、清算、开户、查询等需求,客户电子全

  4。02资料等信息安全

  IT治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独立有效

  评价指标

  序号

  评价标准

  4。03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能够避免频繁信息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

  4.04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能够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故

  5。01客户资产存放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5。02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了解客户并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

  5.035、客户权益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能够稳妥处理各类上访、投诉、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恶性护

  5.04个案发生

  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积极发挥作5。05用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6。01时报告和披露

  综合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6。02定及时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向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6、信息披露

  6.0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理机制健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被其他6.04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能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能及时应对涉及公司的舆论报道

  6。05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

  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

篇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附件1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

  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预,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

  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

  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

  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

  体系、专业的人材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以及良好的风险管

  理文化。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

  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

  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

  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及分支

  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责、程序及报告路径,建立与风

  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

  担主要责任。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

  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和

  分支机构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

  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

  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任命一位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原则

  上应当专职。

  证券公司应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保障

  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

  首席风险官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

  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

  公

  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

  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风险

  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首席风险官应满足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备金融、证券和风险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验,熟悉金融市场运作知识和证券行业经营

  管理,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定价估值及风险计量的理论和方法;

  (二)具备风险管理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风险价值、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等量化分析工具或者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金融风险。

  首席风险官的风险管理专业能

  力要求可参照FRM、PRM等风险管理专业考试的标准;

  (三)熟悉证券行业新业务、新产品的业务制度、运作流

  程和风险管理要点,能够结合公司实际,对相关业务进行风险评

  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四)对于公司从事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权益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衍生品业务的,首席风险官应当熟练掌握衍生产品风

  险计量和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具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流动性监管指

  标的计算和填报,能够在分析资金运用规模及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等因素的基础上有效监测流动性风险,催促公司保持充足的流动

  性储备并建立有效的流动性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公司流动性风险

  压力测试;

  (六)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风险分析研判能力,能够根

  据董事会授权及确定的方案,有效识别和监测公司的经营风险,定期组织开展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及时催促有关机构或者部门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

  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

  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

  关部门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熟悉证券业务与风险管理技能的专业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以保障其胜任风险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

  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臵。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

  层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

  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

  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

  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采集和分析可

  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

  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

  进行分类。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

  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别的风险

  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者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

  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

  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

  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

  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及风险计

  量应当以风险管理部门确认的数值为准。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敏感性分析、压力

  测试等方法或者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者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

  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

  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

  路径和处理办法。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

  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

  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

  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

  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

  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

  门、分支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

  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

  险处臵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

  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

  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

  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

  支机构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催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采

  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

  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重大风险

  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公司风险状况。

  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情况

  应及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

  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实

  施自律管理,催促公司有效地识别、评估、计量、监控和应对各

  类风险。证券公司未能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导致浮现严重危害证

  券市场秩序、伤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

  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本规范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篇三: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保障证券行业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对公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准确识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及全程管理。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1/16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第五条

  [风险文化]证券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2/16(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业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3/16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统称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的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4/16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管理工作可由证券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5/16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或通过、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年(含)以上;(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年(含)以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6/16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具备年以上的证券、金融、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人员占公司总部员工比例应不低于。公司可在此基础以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证券公司承担管理职能的业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7/16证券公司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第三章

  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原则、组织架构、授权体系、相关职责、基本程序等,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可操作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报告的方法和流程。证券公司应8/16当通过评估、稽核、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手段保证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确保公司所有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制度、流程、系统等方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并确保业务经营活动受到制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的风险指标体系,并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计量风险、评估承受能力、指导资源配置.风险指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并逐级分解至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分解后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针对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需满足的条件和公司内部审批路径。新业务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9/16证券公司应充分了解新业务模式,并评估公司是否有相应的人员、系统及资本开展该项业务。董事会、经理层、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估值模型及风险管理的基本假设、各主要风险以及压力情景下的潜在损失。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流动性危机、交易系统事故等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建立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触发条件、风险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方法和程序,并通过压力测试、应急演练等机制进行持续改进.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可能影响实现经营目标的内外部信息,识别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来源、特征、形成条件和潜在影响,并按业务、部门和风险类型等进行分类。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等建立评估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识10/16别的风险进行分析计量并进行等级评价或量化排序,确定重点关注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关注风险的关联性,汇总公司层面的风险总量,审慎评估公司面临的总体风险水平.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逐日盯市等机制,准确计算、动态监控关键风险指标情况,判断和预测各类风险指标的变化,及时预警超越各类、各级风险限额的情形,明确异常情况的报告路径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选择与公司风险偏好相适应的风险回避、降低、转移和承受等应对策略,建立合理、有效的资产减值、风险对冲、资本补充、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管理等应对机制。

  11/16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理层、董事会之间建立畅通的风险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传递与反馈的及时、准确、完整。

  风险管理部门发现风险指标超限额的,应当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和原因,督促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有效解决,并及时向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向经理层提交风险管理日报、月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反映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和应对方案,对重大风险应提供专项评估报告,确保经理层及时、充分了解公司风险状况.经理层应当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公司风险状况,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指标体系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覆盖各风险类12/16型、业务条线、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风险进行计量、汇总、预警和监控,并实现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相关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以符合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证券公司应每年制定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专项预算。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管理和风险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风险信息的搜集,完成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类别的主要风险;(二)支持风险控制指标监控、预警和报告;

  (三)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实现监测、预警和报告;

  (四)支持按照风险类型、业务条线、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等多维度风险展示和报告;(五)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下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和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和外部数据,用于风险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

  13/16证券公司应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整体信息技术建设战略规划,制定数据标准,涵盖数据源管理、数据库建设、数据质量监测等环节.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风险计量基础的科学性。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及风险计量模型应当经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风险价值、信用敞口、压力测试等方法或模型来计量和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可量化的风险类型,但应当充分认识到所选方法或模型的局限性,并采用有效手段进行补充.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估值与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与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第五章

  自律管理

  14/16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及风险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15/16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6/16

篇四: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26?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5.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修改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9]12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常规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证券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

  证券公司的分类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证券公司分类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参与证券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三)动态风险监控。主要反映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各项业务风险的动态识别、度量、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理机制情况,体现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IT治理及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成本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及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九条

  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责令停止职权或解除职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四)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暂停核准新业务或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申请的,每次扣2.5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每次扣3分;

  (六)被采取警告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每次扣5分;

  (七)被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许可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

  的,每次扣8分;

  (八)被采取撤销部分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措施或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的,子公司被采取的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第十条

  证券公司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条

  就同一事项对证券公司采取多项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除外;就不同事项采取同一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和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存在一定问题,按具体评价标准每项扣0.5分。如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

  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以上一年度经审计报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分类按照证券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照评价指标与标准,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将自评结果上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券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证券公司自评结果进行初审和评价计分,将初审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与证券公司核对情况,确认事实。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在派出机构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核并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于每年7月15日之前将分类结果书面告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对其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分类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述。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述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评时隐瞒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证券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证券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分类类别调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对相关证券公司的分类进行动态调整;证券公司也可以向派出机构提出调整分类的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复核确定。

  上述分类调整属于调高证券公司类别的,证券公司评价指标应当持续6个月以上满足与调高类别相应的标准。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

  序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可以合并纳入母公司分类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是指净资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等5项指标。

  (二)成本管理能力,是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比例,用(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进行衡量。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

  │

  评价指标

  │

  序号

  │

  评价标准

  │

  ├──────┼─────┼───────────────────────────┤

  │

  │

  1.01│净资本绝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

  │

  ├─────┼───────────────────────────┤

  │1.资本充足

  │

  1.02│净资本相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

  │

  ├─────┼───────────────────────────┤

  │

  │

  1.03│各项业务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

  ├──────┼─────┼───────────────────────────┤

  │

  │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股东资格及行为、│

  │

  │

  2.0l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质及任免变更符合监管要求

  │

  │

  ├─────┼───────────────────────────┤

  │

  │

  2.02│内部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制度健全有效

  │

  │

  ├─────┼───────────────────────────┤

  │

  │

  2.03│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并有效执行

  │

  │

  ├─────┼───────────────────────────┤

  │2.公司治理

  │

  2.04│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

  │与合规管理

  │

  │

  │

  │

  ├─────┼───────────────────────────┤

  │

  │

  │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合规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合

  │

  │

  │

  2.05│

  │

  │

  │

  │规文化建设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

  │

  │

  ├─────┼───────────────────────────┤

  │

  │

  │合规总监切实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

  │

  │

  2.06│

  │

  │

  │

  │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

  ├──────┼─────┼───────────────────────────┤

  │

  │

  3.01│风控组织体系独立有效运作

  │

  │

  ├─────┼───────────────────────────┤

  │

  │

  3.02│风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及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

  │

  │3.动态风险

  │

  │动态识别、度量、预警、报告及处理各类风险

  │

  │

  ├─────┼───────────────────────────┤

  │监控

  │

  │压力测试及敏感性分析机制健全有效并能按要求报送分

  │

  │

  │

  3.03│

  │

  │

  │

  │析测试报告

  │

  │

  ├─────┼───────────────────────────┤

  │

  │

  3.04│净资本补足机制和业务规模调整机制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

  ├──────┼─────┼───────────────────────────┤

  │

  │

  4.0l

  │IT治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独立有效

  │

  │

  ├─────┼───────────────────────────┤

  │

  │

  4.02│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有效满足客户委托、交易、清算、开户、│

  │4.信息系统

  │

  │查询等需求,客户电子资料等信息安全

  │

  │

  ├─────┼───────────────────────────┤

  │安全

  │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能够避免频繁信息安全事故或重

  │

  │

  │

  4.03│

  │

  │

  │

  │大事故

  │

  │

  ├─────┼───────────────────────────┤

  │

  │

  4.04│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能够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故

  │

  └──────┴─────┴───────────────────────────┘

  续表

  ┌──────┬─────┬──────────────────────────┐

  │

  评价指标

  │

  序号

  │

  评价标准

  │

  ├──────┼─────┼──────────────────────────┤

  │

  │

  5.01│客户资产存放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

  │

  ├─────┼──────────────────────────┤

  │

  │

  │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了解客户并提供适当性产

  │

  │

  │

  5.02│

  │

  │

  │

  │品和服务

  │

  │

  ├─────┼──────────────────────────┤

  │5.客户权益

  │

  5.03│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

  │

  │保护

  │

  │

  │

  │

  ├─────┼──────────────────────────┤

  │

  │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能够稳妥处理各类上访、投诉、纠│

  │

  │

  5.04│

  │

  │

  │

  │纷,防止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发生

  │

  │

  ├─────┼──────────────────────────┤

  │

  │

  │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在防范和打击

  │

  │

  │

  5.05│

  │

  │

  │

  │非法证券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

  │

  ├──────┼─────┼──────────────────────────┤

  │

  │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

  │

  6.01│

  │

  │

  │

  │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披露

  │

  │

  │

  载、误导性│

  │

  │

  │

  │

  │

  │

  息真实、│

  ├─────┼──────────────────────────┤

  │

  │综合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6.02│

  │

  │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

  ├─────┼──────────────────────────┤

  │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向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信

  │6.信息披露

  │

  6.03│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

  │

  │

  │遗漏

  │

  │

  │

  故、群体

  │

  │

  罚措施、涉│

  │

  │

  │

  部门报

  │

  │

  │

  ├─────┼──────────────────────────┤

  │

  │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理机制健全,发生信息安全事│

  │性事件、恶性个案、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

  6.04│

  │

  │及刑事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能按规定及时向监管│

  │告并及时处理,能及时应对涉及公司的舆论报道

  │

  ├─────┼──────────────────────────┤

  │

  │

  6.05│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

  │

  └──────┴─────┴──────────────────────────┘

篇五: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1.011、资本充足

  1.021.03净资本绝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净资本相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各项业务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股东资格及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2.01员资质及任免变更符合监管要求

  2.022.032、公司治理与2.04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合规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合规文化建设融入经营管理全2.05过程

  合规总监切实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2.06隐患

  3.01风控组织体系独立有效运作

  风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及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动态识别、度量、预警、报3、动态风险监控

  3.033.044、信息系统安全

  4.014.02压力测试及敏感性分析机制健全有效并能按要求报送分析测试报告

  净资本补足机制和业务规模调整机制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IT治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独立有效

  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有效满足客户委托、交易、清算、开户、查询等需求,客户电子3.02告及处理各类风险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内部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制度健全有效

  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并有效执行

  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资料等信息安全

  4.034.045.015.025.03评价标准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能够避免频繁信息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能够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故

  客户资产存放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了解客户并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

  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能够稳妥处理各类上访、投诉、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恶5、客户权益保护

  5.04性个案发生

  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积极发挥作5.05用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6.01时报告和披露

  综合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6.02定及时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向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6、信息披露

  6.03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理机制健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被其他6.04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能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能及时应对涉及公司的舆论报道

  6.05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

篇六: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浅析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国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一般经验

  以美国为例,证券公司一般被称为投资银行。在美国,投资银行的形成、发展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在19世纪30年代就已经萌芽,因此美国对于券商风险的管理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1、健全的组织体系。在美国,证券公司一般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附属于董事会,其成员一般由公司各个部门的高管构成。这种成员构成方式可以使得各部门之间产生横向的联系,而作为各个部门的高管又可以使本职部门产生纵向的联系,这样就形成了矩阵式、网络状的监管体系。在这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中,各部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共同降低证券公司所承担的各种风险。2、规模经营。保证证券公司资本的充足是国外券商应对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比如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美国的美林证券、摩根士丹利等国际知名券商其资本额都超过了200亿美元,这一数字大幅领先于我国国内的证券公司。3、特色化、多样化的经营策略。证券的成功离不开各个券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的经营。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券商往往集中精力、发挥优势在某些特定业务范围内展开竞争,以防止由于业务范围过于广泛造成的风险增加。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策略

  1、完善证券公司多层次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目前,很多国内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然而大多券商并没有建成多层次的完整的组织体系。一般而言,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可以由四个主要层次构成。首先,各个业务负责人对其所负责分管业务的风险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其次,风险管理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部门与合规部门根据监管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主要通过数量化的方法控制公司的风险;再次,公司日常的风险控制由总裁和风险控制委员会领导,对公司的整体业务表现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明确的责任;最后,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所有的风险负有最终的责任。2、建立证券公司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完善。证券公司虽然数目众多但良莠不齐,券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券商还将要面对国外知名券商的挑战。在如今的风险管理体制下,倘若证券公司一旦倒闭就势必会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剧烈的波动。在这种形势下,就必须有一个体系来保护众多证券公司的利益。3、正确处理公司业务发展和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在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的同时,要控制好各项业务在开展中所产生的风险。对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时要从佣金标准、客户数量和结构、交易量及其结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使之优化以创造最大效益。处理证券承销业务风险时由于证券发行中保荐人制度的实施,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风险越来越大,因此证券公司要加强对企业的研究,对企业的前景、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除此之外还要对国家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把握。对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时要注意二级市场的价格波动以及证券公司制度的不完整都会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证券公司应调整投资理念,重新定位投资业务,分散投资,加强自营业务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避市场风险。

  本文

篇七: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依据

  

  精品--附件: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评价指标

  序号

  1.011、资本充足

  1.021.032.012.022、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

  2.032.042.052.063.013、动态风险监控

  3.023.033.044.014、信息系统安全

  4.024.034.045.015.025、客户权益保护

  5.035.045.056.016、信息披露

  6.026.03净资本绝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净资本相对数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各项业务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公司股东资格及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质及任免变更符合监管要求

  内部组织架构和业务管控制度健全有效

  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合理并有效执行

  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和保障措施健全有效

  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执行,合规考核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合规文化建设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

  合规总监切实履行职责,并按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

  风控组织体系独立有效运作

  风控指标动态监控系统及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健全,能动态识别、度量、预警、报告及处理各类风险

  压力测试及敏感性分析机制健全有效并能按要求报送分析测试报告

  净资本补足机制和业务规模调整机制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IT治理完善,信息系统管理机制独立有效

  信息系统功能齐备,有效满足客户委托、交易、清算、开户、查询等需求,客户电子资料等信息安全

  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能够避免频繁信息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有效,能够及时应对信息安全事故

  客户资产存放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客户服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了解客户并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

  营销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营销人员损害客户权益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能够稳妥处理各类上访、投诉、纠纷,防止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发生

  投资者教育融入各项业务流程和服务环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中积极发挥作用

  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披露

  综合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按规定及时报告

  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向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评价标准

  --精品

  精品--评价指标

  序号

  6.046.05评价标准

  重要事项报告和处理机制健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被其他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涉及刑事民事诉讼等重大事项能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能及时应对涉及公司的舆论报道

  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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