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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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6.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6.02?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主要指牛、羊、猪、马、驴、骡、驼、兔、犬、鸡和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鹿及其它动物。

  畜禽产品指动物的生皮、绒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血、骨、角、头、蹄等。

  畜禽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畜禽的防疫指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畜禽饲养和畜禽及其产品经营活动以及与畜禽防、检疫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公署、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

  会负责组织实施畜禽计划免疫和防疫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主管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防疫计划,监督检查畜禽的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防疫工作;

  (二)及时组织调动畜禽防疫所需的各类药品,指导和协助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免疫接种:

  (三)依法查处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和药品,控制、扑灭发生的疫病;

  (五)监测畜禽疫情动态,按时上报疫情。

  第七条

  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畜禽的防疫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三)按规定监测和上报疫情。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对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采取隔离治疗、扑灭消毒、销毁、坑埋等措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河畔、沟渠、路边和公共场所屠宰畜禽。

  第九条

  本县境内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区内与所发生畜禽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畜禽防疫规定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畜禽疫情。

  第十一条

  本县境内发生一、二、三类畜禽疫病时,依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必须迅速采取强制措施尽快控制、扑灭。必要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疫区可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卡,对过往车辆实施强制消毒。

  第十二条

  兽医卫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开展检疫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报检:

  (一)途经本县的境外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二)从本县境外进入境内放牧的畜禽;

  (三)从本县境外购进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四)进入本县辖区的各种承载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车辆。

  上述情形中,没有畜禽免疫证明的实施强制免疫,没有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

  第十四条

  货主销售、运送畜禽及其产品,事前必须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运输和出售;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由货主做防疫消毒和无害处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十六条

  对在畜禽防、检疫工作,控制和扑灭重大畜禽疫病及兽医科技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一、二、三类疫病,拒不进行免疫的;

  (二)因不免疫或进入本县境内的染疫畜禽,致使周围畜禽染疫并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对拒绝或者阻碍防、检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对在本县境内无证经营兽医药品和兽用生物疫(菌)苗的。

  第十八条

  防、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2.122020.02.12引进外资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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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南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省市驻肃)各部门、单位:

  《肃南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肃南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依据《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和《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19〕107号)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在县域内注册、投资、建设、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给予奖励。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能认定一家投资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规定、节能降耗、行业准入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在我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的费用。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达到奖励标准,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奖励需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省外、国(境)外投资企业来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以下项目:

  (一)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仓储物流、科技研发中心、金融保险、集团总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养老、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包括现代丝路寒旱农牧业、农牧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畜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物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化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与工厂化育苗、畜牧业养殖、研发、繁育基地、中药材种植加工、休闲观光农牧业、田园综合体等项目。

  (三)生态工业项目,包括清洁能源光伏、风电、水电、天然气等开发利用、绿色生态资源开发、食品工业、精深加工、新能源装备、电工电气、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智能制造、数据信息、新材料等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功能性园区开发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以及政府出资的非民间投资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的奖励

  1.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甘商务外资发〔2018〕411号),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省政府进行奖励,同时市政府给予奖励100万元。

  2.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奖

  励80万元。

  3.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进行奖励,奖励60万元。

  4.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县政府进行奖励,奖励50万元。

  5.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县政府进行奖励,奖励30万元。

  (二)对引进项目的引资团队、引资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等的奖励,由受到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企业自行认定,按照1-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国家公职人员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省外及国(境)外投资项目并建成投产或开业的,建成当年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由县财政拨付引资人所在部门单位一定数量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五、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按照现行财政运行体制,项目在肃南县落地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

  六、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运营后,项目投资企业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向县招商服务中心和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县招商服务中心和投资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认定意见书。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项目投资企业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投产或开业进行认定。县行业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书。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投资企业出具生产经营期限承诺书并如实填写《肃南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投资企业将承诺书、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县招商服务中心和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签约合同;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省外投资企业和我县新注册的企业);

  4.省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5.项目财务报告;

  6.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7.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县招商服务中心和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奖励资格进行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将奖励资格认定情况、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县区的申报材料后,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县区政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示期结束后,县招商服务中心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市政府。

  (六)县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研究审定后,市、县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七)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投资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县招商服务中心,由县招商服务中心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八、其它

  (一)招商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项目投资企业所受奖励产生的税费自行承担。

  (三)对新引进具有较大影响力、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补。

  (四)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管理层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2019年1月14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师

  第六章

  学校教育与教学

  第七章

  办学条件与经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自治县应当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网络教育和校外教育,建立完整的基础教育、终身教育和教育救助体系。

  第五条

  自治县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实行以县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实施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庭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四)制定支持教师终身从教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待遇;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对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发展自治县各级各类教育,落实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各项措施;

  (二)指导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设计德育内容、途径和方法,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师德师风,促进专业发展,合理调整、统筹配置教师资源;

  (四)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学校管理目标,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六)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按学科配齐配足专兼职教研人员;

  (七)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教育现代化发展;

  (八)统筹安排教育经费,监督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内实施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学校规划建设用地;

  (二)建立辖区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目标;

  (四)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教育,制定教育优先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人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为学校教育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重视支持教育。鼓励各类社会组

  织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教育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推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普通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自治县应当依法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县、乡(镇)两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求办好村级幼儿园。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县应当制定普通高中特色发展规划,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建立多元评价机制,提升教学质量和

  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民族艺术、旅游服务与管理等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具备人文艺术、文化科学、综合职业素养的技能型人才。

  第十九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建立随班就读制度,配备特殊教育资源,创设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随班就读质量。鼓励和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学校就读。规范送教上门机制,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校外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场所的育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政府领导、行业联动、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鼓励在职学习培训,共享各行业部门学习资源。开展社区教育,发展老年教育,建立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辖区内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接受教育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音像制品、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接受教育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参与社会实践,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民族团结,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保障辖区内接受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县鼓励其他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裕固族语言。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对辖区内在公办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按标准免除保教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给予补助;对考入重点院校的优秀大学生进行奖励,对贫困家庭大学生进行救助。

  第二十七条

  县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在肃南长期居住的汉族学生予以适当照顾。

  第五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以德立身的师德规范,健全师德监督、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条

  自治县应当足额配备教师,根据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双语教育、实验示范教学等需要,科学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教师编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教师。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应学历。

  自治县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有计划的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或引进优秀教育人才。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采取提前培养和定向委托培养等方式,按需求配备裕固族、藏族和蒙古族双语教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建立适合本县实际的县管校聘教师管理机制,实行教师聘任和交流轮岗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缓聘、不予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教师培养制度,加大薄弱学科紧缺教师、双语教师、双师型教师培养力度,建立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梯次成长制度。选派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培训。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教师工资正常增长和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将校长和骨干教师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自治县鼓励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完善乡村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按照工作条件艰苦程度和乡村地理位置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在职称评聘、评选先进、培训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应当建设人才引进保障房和周转房,建立教师健康体检和休养制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优秀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学校教育与教学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健全德育工作机制,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族团结、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重视学校的体育卫生和美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和综合实践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防控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地质灾害、火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事故。

  第四十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基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自治县相关学校在实施好国家课程的基础上,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校本课程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因地制宜开设民族语言文化课程,加强双语课程建设。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推进现代教育技

  术应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因地制宜组织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艺术和手工艺等教育活动,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学校中传播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演出和庆典活动。

  第七章

  办学条件与经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均衡配置优质教育资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生源变化和需求设置寄宿制学校,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列入城乡建设规划,按比例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应当足额配备实验、图书、劳技、艺体、卫生、科技、信息技术等教育教学装备。

  自治县应当为各级各类学校足额配备后勤服务管理人员,实行校医派驻轮岗制度。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财政教育投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发展、课程改革、职业教育、教育督导、教育考试、教师培训、体育美育、语言文字、双语教育、网络服务、奖励救助、寄宿制学校管理、中小学幼儿园采暖费和课后服务等各类专项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三)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四)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或者目标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违法收取

  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选拔考试、考核、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转学、退学、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

  (四)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七)将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教学的。

  第四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擅自办班、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六)在学校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中擅离职守、逃避责任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或者从

  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鼓动学生聚众参与非法组织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五)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六)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的;

  (七)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五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一个管的很宽,四片不搭界,横跨河西五市,中国唯一的裕固族自治县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一个管的很宽,四片不搭界,横跨河西五市,中国唯一的裕固族自治县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YugurAutonomousCountyofSunan)隶属于甘肃省张掖市,是中国唯一的裕固族自治县,位于张掖市的南部,地处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整个区域横跨河西五市,同甘青两省的15个县市接壤,处于东经97°20′~102°12′、北纬37°28′~39°04′之间。东西长650公里,南北宽120-200公里,总面积2.38万平方公里(2014年)。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土地分为四块,主要部分南界为青海省,西与西北连酒泉、嘉峪关市,北靠高台、临泽、民乐县和甘州区,明花区在高台县西部,皇城区在山丹县东部,大泉沟乡在民乐县中南部。

  有祁丰文殊寺景区、明花乡旅游景区、皇城景区、马蹄寺风景名胜区等著名景点。

  历史沿革

  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许多民族在河西地区活动,这里曾是乌孙、月氏游牧地,后为匈奴所据。

  公元前133年至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派遣张骞出使西域,先后击败了占据河西地区的匈奴王休屠和浑邪,于公元前111年设张掖郡,祁连山一带正式归入中原版图。其后河西回鹘(裕固族先民)曾攻入甘州,随后占据河西走廊西部,并立国,设牙帐于张掖,统治河西约1400余年。

  辛亥革命后,设甘凉道和安肃道,肃南地区大部分属安肃道管辖,隶属酒泉、高台、临泽、张掖、民乐各县。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今肃南县所属的祁丰、明花、大河、康乐、马蹄等区都以原有的各少数民族部落为基础,建立了区、乡基层人民政权,区、乡行政领导人从各民族中的优秀分子和部落头目、宗教上层人士中选出。

  1952年,党和政府就开始进行这一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的筹建工作,并成立了中共肃南县工作委员会。

  1953年7月18日,决定在裕固族聚居的原高台县第六区、酒泉县祁明区、张掖县康乐区的基础上成立裕固族自治区(县级)。

  1954年2月14日至20日在红湾寺召开了首届人民代表会议,正式通过成立肃南裕固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县级),标志着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正式成立。

  行政区划

  1957年,将原属民乐、张掖管辖的马蹄区划肃南县。

  1959年,肃南与青海省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大的调整,将肃南的陶东部、八字墩、友爱的草划归青海省,将青海省的城滩草原移交肃南县。

  2004年,撤销马蹄、皇城、明花等6个区公署建制,将原来的23乡1镇撤并为祁丰、明花、大河、康乐、马蹄及白银等6个乡,红湾寺和皇城2个镇;

  撤销北滩乡、东滩乡、铧尖藏族乡、马营乡、泱翔藏族乡,设立皇城镇;

  撤销大泉沟乡、西水藏族乡、大都麻乡,设立马蹄藏族乡;

  撤销杨哥乡、红石窝乡、青龙乡,设立康乐乡;

  撤销韭菜沟乡、水关乡、雪泉乡、喇嘛湾乡,设立大河乡;

  撤销前滩乡、莲花乡、明海乡,设立明花乡;

  撤销祁林乡、祁连乡、祁文藏族乡、祁青藏族乡,设立祁丰蔵族乡;

  保留白银蒙古族乡。撤并后,乡镇管辖的平均面积由833平

  方千米扩大到2500平方千米,平均人数由原来的1450多人上升到4400多人。全部工作于年末结束。

  2008年末,全县面积20456平方千米,辖2个镇、6个乡(其中3个民族乡):红湾寺镇、皇城镇、马蹄藏族乡、康乐乡、白银蒙古族乡、大河乡、明花乡、祁丰藏族乡,共有101个行政村。

  截至2014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辖2个镇:红湾寺镇、皇城镇;6个乡:马蹄藏族乡、康乐乡、白银蒙古族乡、大河乡、明花乡、祁丰藏族乡。

  人口民族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常住总人口33653人。

  2014年,共14554户37579人,其中农牧业人口2.55万,占68%;少数民族人口2.12万,占56.5%;裕固族人口1.02万,占27%。

  截至2014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居住有裕固族、藏族、汉族、蒙古族等16个民族。

  地理环境

  地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大部地区处于祁连山地,在境内长达400公里,一般海拔2000-3500米,许多山峰高达5000米以上,山势陡峻巍峨,祁连山主峰达5547米。在海拔4700米以上的山地,终年积雪,有冰川分布,是河西农业灌溉的主要水源之一。

  明花区处于走廊中部,平均海拔1600米左右。

  水文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境内河流33条,总流域面积2.15万平方公里,年出境水量43亿立方米,分属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大水系。

  气候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气候大部属高寒山地半干旱气候,只有明花区属温带干旱气候。气候特点是冬春季长而冷,夏秋季短而凉爽。

  自然资源

  截至2014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有草原170万公顷,有耕地7万亩,是甘肃高山细毛羊基地县;

  有金属矿和非金属矿31种,分布在262处;

  河水水能蕴藏量204万千瓦,用于灌溉,并建有大小电站多座;

  祁连山横贯全境,冰川总储量159亿立方米,有水源涵养林33万公顷,是河西地区乃至内蒙古西部的“生命线”和“绿色水库”。

  第一产业

  2013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建设甘肃高山细毛羊基地,扩大细毛羊养殖比重。“赛美努”商标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称号,甘肃高山细毛羊地理标志获得国家农业部认证。

  发展双孢菇、高原葡萄、中药材等特色种植。

  第二产业

  2013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四方铁选厂等重点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兴荣铜选厂、三益氟化工、寺大隆一级电站等项目建成投产,山东中能50兆瓦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

  酥油口石灰石、八号沟铜矿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

  祁青工业园区被列为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大河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

  第三产业

  2013年,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打造马蹄寺、文殊寺、玉水苑和中华裕固风情走廊4个重点景区。中华裕固风情走廊景区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旅游景点

  祁丰文殊寺景区

  祁丰文殊寺景区俗有

  “小西天”之美誉,文殊寺石窟群旅游景区位于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丰藏族乡境内,距西汉胜迹酒泉、天下雄关嘉峪关仅十余公里。

  文殊寺石窟群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石窟始建于东晋明帝太宁时期,经过魏、晋时期的建设修缮,到唐、宋时期达到鼎盛,距今约有1700多年历史。

  明花乡旅游景区

  明花乡旅游景区地处巴丹吉林沙漠边缘,是肃南县又一神奇的旅游胜地,有“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的沙漠戈壁美景。明花大漠风光景区主要包括:四五个疙瘩墓群、草沟井古城遗址、明海古城遗址、明海寺、东西海子等景点。

  皇城景区

  皇城镇位于肃南县城东南325公里处,南与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毗邻,北接武威市和永昌县,东连天祝藏族自治县,西靠中牧山丹马场,东西长约95公里,南北宽约72公里,总面积约为3972平方公里,历史上,皇城又称夏日塔拉(史料中也写作“西拉塔拉”)。

  马蹄寺风景名胜区

  马蹄寺旅游景区地处河西走廊中段的祁连山北麓,距张掖市65公里。

  景区集自然风光、石窟艺术、民族风情、宗教文化于一体,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备选点。

  当地特产

  肉肠

  宰羊剖腹后,把羊肠取出来洗干净,然后从羊腹腔靠脊骨两侧,用刀割下脆嫩的里脊肉,再割下羊脖子上的肉,把羊脖肉和里脊肉切碎后拌上食盐、花椒面等调料,再撒下一些炒面,装进肥肠煮熟即可。

  手抓羊肉

  手抓羊肉是裕固族待客的上好食物,选择一只肥羊宰杀,用肉切成大块,冷水下锅,锅烧开后用勺子撇去血沫,放入食盐、花椒面、姜片等调料,肉刚熟就出锅,这种肉叫开锅肉,鲜嫩可口。因为肉块大,只能用手抓着吃,故叫手抓羊肉。

  西北大菜

  西北大菜又称“香饭”,是张掖城乡筵席的主菜。

  香饭制作精细,用猪或羊的肝、肺、心、血剁碎,加精制豆粉与水调和。

  佐以葱、蒜、姜末等各种调料和成团,搓成拇指粗细、五寸短的条,用上好清油炸熟,谓之“卷杆子”。

  再将五花猪肉煮至八成熟后切成薄片,加葱、姜、大料、花椒摆放整齐置于碗中。

  将“卷杆子”切成寸段装碗,加肉汤蒸熟后扣于盘中。

  羊肉面片

  把羊肉切碎煮烂,调入姜粉、花椒面等调料,再把和好的面擀薄,揪成面片下到羊肉锅里,煮熟时放点食盐、葱花。

篇五: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5.12.15?

  【字

  号】

  【施行日期】1995.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

  (1995年2月24日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草原,包括天然草原、草山、草坡、人工草地以及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牧地。

  第三条

  加强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是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保护草原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草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草原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乡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草原监理所、草原工作站受畜牧主管部门领导,负责自治县

  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和草原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草原监理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的管理、保护、建设和利用;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草原管理部门委托,办理草原征用、使用等审批事项,发放《草原使用证》和涉及草原方面的其它证件;

  (三)负责草原登记,核查草原载畜量;

  (四)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破坏草原及草原设施的案件和违法行为;

  (五)会同区、乡、村办理草原的临时调剂;

  (六)检查并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七)征收草原补偿费、草原养护费和其他费用及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八)办理奖惩事宜;

  (九)办理上级草原管理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自治县草原工作站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草原法律、法规及草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进行科学试验、示范、推广草原先进科学技术;

  (三)帮助并指导牧民培育、建设草原和开展饲料生产;

  (四)开展草原病、虫、鼠及毒害测报和防治工作;

  (五)进行牧草、种子的检疫、检验工作;

  (六)测报、核定并监督草原载畜量;

  (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草原属于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件,确认所有

  权和使用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草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户、联户和村民小组等各种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有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的草原,实行谁承包、谁管理、谁建设、谁受益;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草原时,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区、乡、村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

  自治县对辖区内的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做到管、用、建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合理确定载畜量,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禁止乱放,超载放牧,凡超载部分必须限期自行处理。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按承包使用的草原面积,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草原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的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有关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解决:

  (一)户与户之间的争议,由村委会调处;

  (二)村与村之间的争议,由乡政府调处;

  (三)乡与乡之间或乡与县属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调处。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双方必须撤出有争议的地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激化矛盾,不得破坏争议地段的草原及其建筑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十四条

  在调解、裁决草原权属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户与户之间的草原界线以承包合同确定的界线为准;

  (二)区、乡、村之间的界线以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三)厂(场)矿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界线,以正式批准建厂(场)矿时的界线为准;

  (四)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新规划或裁决的,以重新规划裁决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

  (二)对生产成果和经济利益自主支配;

  (三)接受国家资助,按规定建设草原;

  (四)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

  (五)草原承包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第十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国家指导,服从自治县、区、乡、村草原建设统一规划,依法纳税;

  (二)对草原进行投资、建设和保护;

  (三)以草定畜,合理利用;

  (四)接受草原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保护草原建设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依照承包合同和国家规定交纳草原有偿使用费、集体提留费。

  第十七条

  拥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草原植被现状,制定利用和建设草原的具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草原改良和建设,建设人工草地,采取网丝围栏封育、施肥灌水、清除毒草、防治病虫鼠害、补播牧草等综合措施培育草原,逐步建立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

  要重视草原水利建设,改善缺水草场人畜饮水条件,合理配置畜种,控制头数,确保合理载畜量,严防草原退化。

  第十八条

  重视牧草种子的选育、繁殖、引进和推广工作,做好牧草种子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草原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有计划地培训农牧民科技人员,推动新科技和新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草原管理部门对因草场超载放牧出现的草原沙化、退化,可责成使用单位或个人采取封滩育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限期恢复植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和扶持集体和个人投资或者集资兴修水利工程建设草原,开辟草原牧道,充分利用高山、边远草原,提高草原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草原建设的成果,谁建设归谁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草原使用权转让时,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已有的建设成果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国家、集体建设和农牧民建住宅需征用和占用草原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和占用草原必须作到:

  (一)需要征用和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草原监理所申请,由草原监理所签注意见,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二)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草原,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完毕,对凡能利用的草原,征用、占用单位必须做好表层土壤的回填,恢复草原植被。

  (三)征用、占用单位必须保护被征用、占用草原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阻断,应限期修复或新建相应的设施。

  (四)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天然草原,须在草原征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偿费;征用人工草场、围栏草场,加收建设人工草场、围栏草场的全部投资;收取的草原补偿费由区、乡提出草原建设项目,经畜牧主管部门报自治

  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返还使用,牧民安置补助费全部返还被征用草原的牧户。

  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畜牧部门要做好草原病虫、鼠害预测预报工作,草原发生病虫鼠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防治。灭除草原鼠虫病的药物,必须保证人畜安全,不留残毒。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严防火灾发生。草原发生火灾时,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并查明原因,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在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必须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并缴纳草原养护费。草原养护费的收取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保护草原植被,严禁在荒漠草原上砍、挖、拔固沙植物。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开荒种地。

  严禁猎取和捕杀草原上的益鸟、益兽和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

  草原的围栏、棚舍、药浴池、配种站、牧道、试验基地、水电工程等基本建设设施,由单位和个人严加管护,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毁坏者应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草原从事地质勘探、打井、开矿、修建水利设施、采石、淘金、建筑公路等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经自治县土地、地质矿产、水利、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三十条

  在草原从事采矿、加工等生产,必须要有环保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草原污染。对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受害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并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历史形成的草原便道、饮水和转场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障拦阻。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要注意保护草原,有固定路线的,不得离开固定路线行驶;没有固定路线的,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草原禁止外县放牧牲畜,特殊原因需要放牧的,经乡人民政府批准,草原监理部门发给《放牧证》,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禁止牧民私自代放外县牲畜。

  收购和贩运牲畜过境,要按指定的路线行进,中途停留放牧的应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并按规定向乡草原管理委员会缴纳草原养护费。

  第三十三条

  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县、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治理草原退化,改善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草原,防治草原病虫鼠害,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草原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在牧草品种选育、良种推广、围栏种草、建设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中成绩显著的;

  (六)在草原管理、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监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和处罚:

  (一)国家、集体建设征用或占用草原的单位,作业完毕,对凡能利用的草原,没有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草原植被的,令其限期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并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或开垦草原的,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草原上挖药材和其它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的,没收其所得,并处罚款;

  (四)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违反规定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应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五)对破坏草原基本建设、牧民生产、生活设施的,应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草原防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非法买卖、变相买卖、出租、转让草原的,令其退回买卖、出租、转让的草原,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八)对拒不防治病虫鼠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草原;

  (九)不按期交纳草原补偿费、养护费、罚没款的,按规定期限每迟交一天,加收应交金额数5‰的滞纳金;

  (十)排废造成草原污染的,在草原上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罚款的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规作出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收取的罚没款一律上交自治县财政。各种收费由乡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部门分别设立专帐管理,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

  对阻碍草原管理、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无理取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管理、监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或有玩忽职守和其它违法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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