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篇

时间:2023-07-30 11:00: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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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对有可能经过调解(法律法规禁止调解的除外)解决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关审判部门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的诉讼活动。由于立法缺失,使立案调解制度的定性和定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而当前的立案调解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立案调解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立案调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调解工作与现行法院管理模式的要求存在矛盾

  一是立案调解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矛盾。调解通常是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为基础,一方或双方放弃相当的合法权益才能达成,立案调解实践中往往要权利人让出一定的或较大的合法权利,在人们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今天,权利人不一定愿意让出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坚持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这给法院通过立案调解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工作增加难度。

  二是立案调解与提高结案率的矛盾。虽然大量法律关系明确、矛盾纠纷对抗性不是很强的案件通过立案调解可得到快速处理,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不必要的对抗,缩短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精力、物力,减少诉累。但是如果经过立案调解程序后不能解决的案件,反而使这类案件因为多经过一道调解程序,导致既耗费了相当的司法资源,又使结案时间被拖延,影响结案率的提高。

  三是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管理之间的冲突。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1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结案率、案件审理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在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使立案庭与各民商事审判庭之间在部门调解率考核中产生矛盾。

  (二)立案调解制度设计不够合理科学

  第一,将立案调解的范围设定为“除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当事人争议大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可立案调解”,不够明确合理。立案调解程序适用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和不适用的类型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在立案调解的主体上局限于专门的法官,忽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利于促成调解成功的作用。

  第三,调解期限限定为15日,缺乏变通。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原告起诉后、被告答辩期届满之前完成,即一般不超过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但是,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案件又确有调解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签字确认,应当可以将调解期限适当延长。这样的变通,主要可以巩固原有的调解成果,避免进入审理程序,损失效益。

  第四,立案调解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立案成功调解的案件只是按照通常的调撤案件收取费用,缺少通过减免诉讼费来鼓励当事人通过立案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的收费机制。同时,仅将立案调解工作列入对调解法官的绩效考核,缺少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考评机制。

  (三)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因素影响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文化水平低,缺乏诉讼风险意识,2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对立案调解一知半解,半信半疑,对其作法律、法理解释和说服工作困难。

  二是有的当事人缺少理性解决纠纷的思维,在诉讼中赌气较真、认死理,拒不让步,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

  三是部分诉讼代理人出于自己利益考虑,推托、阻碍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恶意调解,把法院的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缓兵之计,拖延诉讼时间,实际上却不打算履行或消极履行,导致部分立案调解案件执行难,使部分当事人不信任法院的立案调解,不愿通过立案调解程序来化解纠纷。

  二、加强和改进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立案调解明确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案调解制度

  将立案调解工作的阶段定为立案之后移送审理之前。在此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对之进行相应的科学合理设计,方能发挥其优势。

  1.应明确限定立案调解的适用范围。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总体来说应该限定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具有敏感性、疑难复杂性、在短时间内法官不能容易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案件不宜在立案阶段调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对上述类型案件应当排除在立案调解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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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增加立案调解程序中对当事人的制约规定。既然将立案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程序,则应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保障其有效地运行。美国的和解制度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最后判决结果与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法一致或低于和解方案,那么原告将必须对被告提出的和解方案后参加诉讼所导致的所有费用承担责任。而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要充分调动当事人参与立案调解的主动性,必须有制度加以约束。不妨将美国的做法予以借鉴和吸收,使当事人自觉自愿走向调解,否则承担对方因诉讼所耗费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对权利人也要予以限制,防止其滥诉。

  3.建立合理的立案调解的收费激励制度。目前尚无立案调解案件的收费规定。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司法为民宗旨和互惠原则,应当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收取一定的立案调解费用,具体标准可参照诉讼费的计算标准实行一定幅度的减收或免收,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实行立案调解制度的各个法院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收费标准。

  (二)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新立案调解艺术,提高立案调解成功率

  立案调解成功离不开有经验的法官、灵活的调解方法和熟练的调解技巧。基于当前民事审判队伍的现状,应当丰富立案调解手段,创造性地开展立案调解工作,切实提高青年法官的调解能力。

  1.在法官业务培训中对法官进行立案调解方面的培训。一方面总结法院立案调解实践经验、编写调解方法、技巧的实用手册,实现从4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立案调解实务至理论的升华;另一方面通过让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向青年法官讲解调解技巧、传授调解经验,以老带新、帮传带的方式方法,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发挥老法官调解经验丰富、青年法官干劲十足的各自优势来协力做好调解工作。

  2.积极争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立案调解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可以通过在法官、律师以及司法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组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加强法院与律师界及其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对通过立案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作用和意义形成共识。在立案调解的过程中,对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通过引导代理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的方式,协力促进案件的立案调解。

  (三)以立案调解制度为重要环节,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做好立案调解工作应当要注意处理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街委会、村委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当事人联系紧密的单位和部门在化解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激活多样化的调解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来化解社会纠纷。

  2.建立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构建法官主持下的社会调解机制。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联系,依托维稳综治的力量,推动建立区、镇(乡)、社(村)三级联动的调解网络体系,在各级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机构,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其他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辖区内的乡镇、社村设立社会调解工作室,制定好法官社会调解联络室的工作规范,构建社会多方力量5如对您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谢谢!

  参与的社会调解机制,对日益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进行多方社会力量参与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群众,通过说服教育,有效地将各类矛盾及纠纷化解在基层,这对于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区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调解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力求找出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为此根据司法所及社区人民调解实际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1、概状

  滨河路司法所所辖三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共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并下设24居民调解小组,6个市场调解小组,44名调解员,并在社区确定了4名首席调解员,已形成了调解委会、调解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近年来,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的标准,四个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五有”(有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调解档案,有调解记录薄,有统计台帐)、“四规范”(规范调解人员、规范工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规范调解文书)标准,并统一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每年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两次集中培训,对调处过程中应规范的调处登记、调处协议书等填写进行了讲解,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总结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式。

  2、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网络优势,结合本辖区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介入公民之间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有效的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今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4件,调解成功4件,成功率为100%,共排查纠纷6次,专项治理2次。

  二、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顺利,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新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部分基层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

  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民调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轻防重打”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在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寄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调解人员的社会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

  (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力度不够。街道调委会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是街道的内设机构,在业务上受区司法局和街道双重领导,他们同时要做街道综治工作、街道有关工作、司法所工作。在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同时兼禁毒专干、综治专干他们不仅要管如:禁毒、综合治理、反教等工作,还要亲自做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调解主任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没有做到专人专用。

  (三)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人员配备与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适应。调解队伍的年龄结构不够合理,整体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2008年结合居委会调整,对全街道、居委会调委会进行了调整,调解人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人员素质有所提升,但他们中大多数没有受到过法律教育,对法律政策了解的不全不透,难以熟练使用相关法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水平不高,依法调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到基层。

  (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长远发展。司法部颁发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调解人员时常受习惯处事方法左右,不严格执行调解程序,对调处的纠纷不登记、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适当、及时的保护,造成了调解工作的被动,导致了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萎缩。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在当前条件下,纠纷调解的方式更趋向理性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

  (五)调解队伍不稳定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即无文件明确,也无聘书证明,也无调解员的徽标,真正在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身兼多职,调解人员的组成随意性较大。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报酬。调解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确,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

  (一)

  加强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因此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让广大公民,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

  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成为公民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激励他们更加热情的投入到调解工作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引起基层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视。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调解工作的格局。在健全现有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基层调解人员待遇、建立配套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三级调解组织,使调解工作网络更趋成熟,同时成立由基层派出所、社区、司法所人员参与的调解组织,发生纠纷之后,各部门均应派出人员进行调解,改变基层调解组织单独以某个部门为主、孤军奋战的局面,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民调工作预防和在化解矛盾的作用,有效地把一般性民间纠纷解决在社区调委会这一级,把重大疑难纠纷化解在街道这一级。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为保证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转,应配套调解专项资金,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调解经费区司法局专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建设。要在全区建立人民调解员补贴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加大政府在“防和调”方面的经费投入。

  (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建设,面对新时期民

  间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要解决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人民调解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道路。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组织机构,在继续加强三级调解网络的建设基础上,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全区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业绩考核制度。逐步成立一支比较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三是探索建立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机制,构筑三级人民调解培训网络即:市司法局培训首席人民调解员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区司法局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专职调解员。各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本辖区内的除调解主任及专职人员以外的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

  (五)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与诉讼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调解与诉讼制度有功能上的互补,为两者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奠定了基础。人民法院对一些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人民法院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上的优势,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提高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滨河路司法所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创新研究之

  当前人民调解风险现状及防范对策

  熊五根

  摘要:人民调解员不得提供代笔收费等有偿服务,不得以收取交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在每个调解室显著位置公示调解人员姓名、照片以及监督电话,以广泛接受监督。除了以上加强廉政防范意识,防止制度漏洞外。本文重点与大家探讨交流人民调解程序上问题,也就是技术层面如何规范人民调解行为,目的降低或避免人民调解风险.关键词:人民调解

  风险

  现状

  防范

  对策

  论文内容:

  一、人民调解风险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我们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时参与或主持过民间人民调解个案,

  但那时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人身份参加人民调解活动.2014年4月成立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时是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主持调解.

  经过二年多人民调解实务.

  我归纳人民调解的风险形式如下:(一)人民调解告知欠缺的风险.

  现在矛盾纠纷应接不瑕,

  当事人也很浮躁,

  解决纠纷时较冲重.

  一旦申请人民调解,

  都希望快速了结.

  有的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是亲戚、或朋友,

  有的至少是熟人.

  人民调解员在熟人社会中可能不会依人民调解程序按部就班告诉当事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纪律和权利与义务等.

  而是直接进行调解.

  一旦双方签字调解协议生效,

  另1一方以人民调解未告知为由,

  要人民调委会撤销或变更,

  有的委随人民调解员,

  影响着人民调解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人民调解委托手续溊疵的风险

  在调解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在外打工或临时外,委托他的亲人代理调解.由于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中制度不完善,加上基层人民调解员工作混杂,对代理人身份及手续审查不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调解.以致当事人以代理人无权代理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三)人民调解基础证据缺失的风险

  人民调解法和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各类民间纠纷案件证据标准缺乏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员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认为当事人无异议就算调解完成.素不知在人民调解案件中忽略与民间纠纷有关的身份证、调解标的物证据,

  以及相关联的关键证据,

  无疑是方便了当事人给自已找麻烦.

  有的当事人或案外人以调解的标的物存在异议为由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失实的风险

  在调解过程中,由于人民调解员追求调解成功率,对调解内容的表述不准确,甚至完全错误,如将房产的东西向,写成南北向,田地的四址东西南北表述错位等等.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准确,引起当事人的二次纠纷,以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信任和专业水平的风险.(五)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怠于司法确认风险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注重调解结果,而忽视调解程序,2当事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员就完成了调解工作.根本沒有注意提示或告知当事人在一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致当事人逾期丧失了司法确认的机会.当事人责怪人民调委会或人民调解员.(六)人民调解书送达制度欠缺的风险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后,人民调解员认为万事大吉.如时间久远,一方当事人重提此事,有的当事人会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未送达人民调解协议书为由要求重新送达.因此重启法律程序,从而酿成纠纷.二、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此不赘述,但我们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切勿忽略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程序的重要性,如何防范人民调解风险,谈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借鉴和参考:(一)建立人民调解告知制度

  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率先学法知法懂法,尤其学习人民调解法及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必须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告知书,

  在人民调解告知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3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等。是防范人民调解险的有效方法.(二)规范当事人委托代理手续

  人民调解纠纷除当事人参与,也可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根据民法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参加人民调解应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调解请求,

  进行调解等.并提供身份证.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参加人民调解应提供当事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指派函,执业证等.人民调解员认真核对代理人身份.(三)完善人民调解案件举证通知制度

  任何纠纷的解决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人民调解案件也不例外.依法调解其实就是重证据讲法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化解矛盾.证据有利于夯实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同时为司法确认奠定基础.在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人民调解举证通知书,可预防当事人调解证据缺失或失权的风险.(四)增加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释明内容.

  一件好事尽可能别留下遗憾,

  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时,

  人民调解员可能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司法确认的期限等.

  为了更好地让当事人知法守法,

  及时申请司法确认,

  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的义务.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增加法律释明内容.

  引用实体法及人民调解法相应条款.(五)增加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程序.随着法治思维模式的发展,

  原来人民调解程序过于粗线条,

  简单化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制度建设,

  影响人民调解法制化构建.

  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签字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立即送达给当事人,

  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留痕存档,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建立当事人人民调解诉讼时效保障机制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因此发生该条应当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因此,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谨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凡是当事人的人民调解申请书必须立卷建档,

  以备查询.三、人民调解文书创新

  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自2014年4月至今从调解实务出发,增加了人民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及法律释明内容,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完善了调解程序,有效地防患人民调5解工作风险,依法调解贯彻整个过程。

  附件1、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其调解结果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五、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调解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七、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以上内容已由调解员告知,我没有异议。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洪民调字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调解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调解时当事人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保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复印件记录于卷。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证人身份证,

  证人并出庭作证。

  四、你方应当向本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如下证据:1、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年

  月

  日

  附件3、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调解请求,参与调解,代签调解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回证

  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会送达回证

  案由

  案号

  ()字第

  号

  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签名或捺印

  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

  签名:

  年

  月

  日

  备

  考

  附件5、南昌市洪城人民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协议书

  (2016)洪民调第002号

  当事人万x根,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xx岁,职业或职务

  村小组长,单位或住址南昌市新建区xx乡方xx村27号.联系方式xxxx.

  当事人万x红,性别男,民族汉族,xx岁,职业或职务

  村小组长,单位或住址南昌市南昌县xx乡xx组,联系方式xxxx.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1995年万x根将自已承包的耕地(水田)23亩流转给堂弟万x红经营,万金红每年每亩向万x根支付200元承包费.现物价上涨,同类型耕地(水田)承包费也由每年每亩200元上涨到每年每亩600元.万x根提出每年每亩400元,万x红坚持每年每亩300元.双方发生争执,遂向调委会申请淍解.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万x红确认承包万x根耕地(水田)23亩;2.万x红每年每亩向万x根交承包费350元;万x红确保每年12月底之前向万x根交承包费.履行方式、时限:按年履行.本协议书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按指印)

  记

  录

  人

  (签名)

  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

  作为一个文种

  ,它一般由标题

  ,正文

  ,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

  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

  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

  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

  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

  工作安排,按照《

  **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

  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

  4月

  5日至

  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

  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

  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

  均

  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

  统领,以乡

  (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

  (社区)人

  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

  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

  两

  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

  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

  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

  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

  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

  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

  近年来,我局对全区

  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

  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

  作五落实)

  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

  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

  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

  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

  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

  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

  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

  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

  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

  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

  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

  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

  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

  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

  50岁以上调解员占

  80以上

  %,大

  专化程度仅占

  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

  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

  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

  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

  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

  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

  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

  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

  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

  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

  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

  (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

  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

  (一)

  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

  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

  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

  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

  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

  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

  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

  解组织形式,在村

  (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

  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

  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

  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

  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

  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

  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

  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

  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

  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随

  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

  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

  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

  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

  解政策、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

  为专职调解员,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

  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

  会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社区)

  调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

  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

  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

  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

  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

  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

  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

  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

  作落到实处。

  (五)

  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

  织的规范化建设。

  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

  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

  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

  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

  ;要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

  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

  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

  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

  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

  ,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

  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

  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

  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

  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

  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

  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

  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

  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

  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

  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

  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

  门和乡

  (办事处)

  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

  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

  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

  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

  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

  (居)

  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

  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

  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

  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

  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

  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

  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

  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

  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

  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

  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

  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

  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

  动较大

  ;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

  有名无实

  ;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

  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

  低,且年龄结构偏大

  ;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

  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

  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

  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

  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

  到位,有的村

  (居)

  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

  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

  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

  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

  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

  议事日程,按照法律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

  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

  对乡镇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

  强软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会,加快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

  作的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

  委员会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

  担任人民调解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

  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一是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

  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

  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

  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

  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

  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

  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

  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

  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

  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

  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

  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

  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

  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

  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

  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

  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

  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

  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

  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

  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

  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

  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

  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

  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

  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

  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

  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

  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

  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

  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

  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

  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

  认“四个衔接”,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

  镇街道设立“人民调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

  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

  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

  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

  解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

  法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

  落实乡镇

  (街

  道)

  每半月、村居

  (社区)

  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

  遍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

  重要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

  2016年共排查调

  处各类矛盾纠纷

  2533起,调处成功率

  98%以上,防止民转刑

  29起,涉及

  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

  22起,涉及

  179人,较

  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

  报中不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

  ;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

  和单位不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

  解调处方案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

  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

  多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大

  多调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

  缺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

  难于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

  (目前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

  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

  “情”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效果不明显。

  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

  “调”轻“防”现象,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

  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

  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

  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

  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

  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

  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

  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

  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

  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

  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

  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

  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

  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

  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

  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

  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

  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

  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

  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

  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

  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

  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

  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

  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

  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

  纷排查调处工作。

  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

  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

  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

  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

  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

  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

  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

  “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

  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

  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

  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

  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

  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

  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

  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

  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

  +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

  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

  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

  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

  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

  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

  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

  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

  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

  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

  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

  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

  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

  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规范调解程序,逐步

  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

  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

  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

  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

  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

  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

  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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