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制度】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制度(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9 17: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电信运营商、消费者之间的沟通联络,提升监管效率与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全省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讯制度】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通讯制度】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制度(仅供参考)



省通信管理局联系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电信运营商、消费者之间的沟通联络,提升监管效率与服务水平,不断促进全省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负责联络、沟通、交流、协调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联系人的联系对象,主要包括市(县)政府、电信运营商、消费者等。

第三条 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并敦促联系对象贯彻落实工信部、省委省政府及省通管局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二)加强与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反馈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通信业更好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三)及时掌握、了解市(县)电信市场竞争状况,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深入了解消费者诉求,促进电信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 联系人主要通过电话联系、现场调研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工作;联系人以海南省通信行业协会市(县)办事处为依托在各市(县)开展工作并为其提供支持。

第五条 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系人交流座谈会,了解掌握监管方针及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相互交流经验,不断提高联系人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副处级以下干部将作为联系人助手参与工作,联系人及相应的助手、所联系市(县)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联系人制度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各专业处室为联系人制度的实施提供政策、法规等相关支持。

第八条 将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联系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年度述职和民主测评等,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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