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玉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时间:2023-06-13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玉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审计制度】玉林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局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并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承办科室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安排法规科参加。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咨询、论证。     

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承办科室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审查工作。    

第七条  承办科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决策方案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将决策相关资料批转法规科进一步审查。    

第九条  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法规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限期办理,承办科室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三条  制度由玉林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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