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制度】桥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4 13: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桥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略)第一章 总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制度】桥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制度】桥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范文推荐)


桥东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涉及本区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 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区政府法制部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 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决定之前,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正式上报区政府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提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将上述材料转给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区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区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对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区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拟定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
(三)区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议暂停或终止该事项决策程序;对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意见或建议,拟定单位应充分考虑,并根据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定单位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分违法的,经修改后可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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