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时间:2022-04-12 19: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着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提升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银川市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银川、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障人民权利,提高社会治理法治水平,为建设“一高三化”的美丽新银川、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筑牢坚实法治基础。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集中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成效显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法治社会公民知晓率达到100%,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0%以上,形成符合银川实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增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

1.突出“关键少数”宪法教育。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列入市县党校(行政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活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市县乡三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必须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切实增强公职人员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3.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持续深入开展全市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推进宪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引导和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学习宪法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厚植爱国主义情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抓好宪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大力发挥各类宪法公园、法治文化基地作用,采取宪法宣誓诵读、集中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宪法宣传教育讲准、讲透、讲活,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五)提高全民法治观念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

5.广泛普及民法典。结合银川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多途径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抓好重点群体宣传教育,把民法典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必修课,融入各类法治宣传阵地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让民法典走进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实践中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6.发挥司法裁判引导作用。引导全社会尊重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依法公正裁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坚持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公众法治信仰,引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7.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日常学法机制,强化法治培训。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中的法治知识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述职内容进行考核,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执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不断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8.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置《道德与法》《思想政治》课程,开展民法典故事分享会活动,安排专门课时,保证法治教育时间。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加快完成法治教育从一般的普法活动到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从传授法律知识到培育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转变。健全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机制,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关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与方式课题研究,不断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9.推动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纳入企业文化软实力建设重要内容,以“法律进企业”“3·15”国际消费权益日为载体,开展法治宣传、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积极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定期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合规意识,切实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的法治观念,实现“治理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合规、守法诚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六)健全普法责任制

10.推进新时代全民普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融入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形成普法责任主体明确、普法资源有效整合、执法普法有机联动、普法任务全面落实的普法工作格局,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目标精准化、工作举措项目化、工作考核体系化、工作指导专业化。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事)件的法治解读评论,传播法治正能量,把案(事)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普法公开课。〔牵头单位:市司法局、教育局,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11.推动以案释法常态化。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注重加强对诉讼参与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以案释法中的传播作用,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以案释法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把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的案例”“典型的案例”“针对性强的案例”,作为以案释法重点内容,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实现以法论事、以事晓理。市直各执法、司法部门(单位)每年在同级以上新闻媒体制作以案释法类节目不少于2期。〔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12.积极推进开门立法。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立法,把立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畅通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立法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除要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外,还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立法草案,要专门听取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回复并说明理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由制定机关统一发布。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新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解读。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在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13.强化法律服务队伍宣传效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资源,打造一批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法律服务品牌,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着力打造银川普法志愿者队伍品牌,培育壮大普法志愿者队伍,完善普法志愿者队伍运作方式,加强志愿者管理,通过集中培训、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志愿者服务能力,建立长效机制,明确志愿者的工作职责、组织方法、活动范围及宣传表彰制度,保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不断提高志愿者的普法积极性和工作规范性,形成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普法活动的生动局面。〔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团市委、文明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14.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引导各媒体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充分运用网络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普法。推进“智慧普法”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服务性强的独特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思想,弘扬法治精神,做到报刊有文、广播有声、电视有影、网络有痕,通过全天候、立体化、广覆盖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法治精神内化心、外化于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恪守法治原则,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培育,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法治文化精品,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等契机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市县两级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法治文化深入人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创作生产与文化精品工程有机衔接的优秀法治文化作品。推动创作优秀网络法治文化作品,加强规范和引导,组织开展优秀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等活动,建设法治文化新业态。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屏”等资源,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法治全媒体传播体系。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创建普法品牌栏目、节目。建立法治文化精品库,逐步实现共建共享。〔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文旅广电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16.大力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中,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好用好各种法治文化阵地,扩大覆盖面、提高利用率。发掘红色资源中的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公共文化机构等阵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法治文化创作基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建设。依托文化馆、图书馆、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推动法治文化广场、公园和长廊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有效促进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规规章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以良当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

(八)配合开展社会重要领域立法

    17.不断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完善道路交通、社会救助等领域和妇女、老年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九)促进社会规范建设

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8.提升社会规范建设水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依法合规、贴近实际、发扬民主和便于执行原则,严格制定程序,规范主要内容,不断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19.深化行业行风建设。加强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行业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与公共利益,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平的环境,维护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结合起来,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20.强化社会公德建设。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打造一批爱国主义教育、传统文化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青少年教育、家风家训示范、企业文化示范等具有鲜明特色的教育示范基地。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激励约束机制,推广“道德积分储蓄”,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1.加强道德规范评价监督。强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评价、监督等功能,更好发挥规范调节群众言行举止作用,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社会道德、背离公序良俗的言行和现象,及时进行批评、驳斥,激浊扬清、弘扬正气。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的违法行为。针对污蔑诋毁英雄烈士、伤害民族感情的恶劣言行,特别是对于损害国家尊严、出卖国家利益的媚外分子,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2.推动形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大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加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健康理念和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树立良好饮食风尚,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文明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通过“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节点,积极组织开展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疫病防范、保护自然、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3.依法筑牢核心价值观。注重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坚持立废改并举,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文明行为、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提高首府市立法精细化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十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24.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集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5.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组织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6.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督促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规范,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编制企业诚信教育读本,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教育、信用教育,促使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四、加强权利保护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主体要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

27.畅通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渠道。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实行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尊重并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8.保障公众合法权益。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29.推进法律顾问全覆盖。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在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市)区党委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坚决杜绝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现象。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十三)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0.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完善群众监督手段,改进群众评价办法,公开评价结果,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31.加强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一视同仁对待在银川注册的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32.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十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33.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原则,界定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明确集体诉讼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让集体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4.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到2022年,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管理,健全律师执业规范体系,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建立健全律师惩戒制度体系,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惩戒。建立律师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市司法局、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5.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推进司法公开,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规范庭审程序,保障诉讼参与人审判过程中辩护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有效行使,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强化审判监督工作,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维护诉讼参与人申请权、申诉权。〔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6.坚决杜绝非法取证。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强化侦查机关依法规取证,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增强科学取证能力,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提高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严格落实重大案件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严格把握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证据标准。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7.切实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准确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预执行的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坚持以信息科技为支撑,形成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规范执行行为,转变执行作风,提高执行公信力。〔市中级法院负责〕

38.持续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等问题;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审判程序以及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督促纠正。建立健全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久侦不结、违法立案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定罪不适当、量刑畸轻畸重、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社区矫正脱管漏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当等问题,推动刑事执行监督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

39.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注重代表性,扩大覆盖面,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参与。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有序性,明确参与的范围、完善参与的程序、界定参与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实效性,健全保障机制,落实误工补贴、交通补贴等经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参与司法活动的群众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司法程序规则和司法工作纪律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能力。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程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

40.全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扩展网上服务功能,全面应用中国移动微法院,打通当事人身份认证通道,提供网上引导、立案、交退费、查询、咨询、阅卷、保全、庭审、申诉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律师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网上立案、查询、阅卷、材料提交、联系法官、证据交换、调解、开庭、代理申诉、申请执行等服务。在诉讼服务大厅配备便民服务一体机等智能化设备。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智能问答系统。推动“厅网线巡”服务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自动关联,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一致、数据同源的诉讼服务。强化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大数据集成功能,聚焦多元解纷、登记立案、“分调裁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五项内容,围绕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实现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信息资源自动化汇聚和大数据管理。做好与审判、执行、信访等系统对接,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互联互通,实现案件信息、调解信息等数据共享。〔市中级法院负责〕

(十五)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1.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强对基层偏远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选聘等为重点,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支持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2.保障公民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逐步完善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3.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推动“互联网+”与法律援助深度融合,加强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化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备水平。充分发挥村(法律)顾问作用,引导村(居)法律顾问围绕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4.抓实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配合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指挥机制,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宁夏“12348”热线平台和宁夏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三台融合”、互联互通、相互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十六)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45.依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坚持严格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宣传道德领域参考性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引导人们增强法治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组织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牵头单位:市司法局,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6.压实企业社会责任。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强化政策引领作用,为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环境,推动企业与社会建立良好的互助互信关系。严格落实国家和区、市各项惠企政策,健全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建立部门联动协作、企业自防自救的经济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大中型企业资金链断裂、关停、倒闭等风险预警监测平台,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市场波动、疫情影响。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7.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公布年度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五、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十七)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48.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健全各级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作用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治理重大问题。发挥平安建设领导(协调)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参与社会治理积极性。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新格局。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运用法治方式和现代科技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49.强化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拓宽群团组织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采取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扶持发展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事业类、慈善互助类、专业调处类、治保维稳类等社会组织。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流动人口、两新组织、网络空间的群众工作,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治圈”“社会共治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十八)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创新市域社会治理模式,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的若干意见》及区市党委关于乡村、社区、宗教、校园、企业、社团6个重点领域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治理,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50.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创新。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开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按照自治区规划,2020—2022年在银川市开展第1期试点工作。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宁夏特点、银川特色的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推进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市域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预期成效,使法治成为市域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51.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党领导乡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县乡村三级党组织抓乡村治理责任制,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深化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委会为主导、社区居民为主体、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52.制定落实社区治理权责清单。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减负赋能原则,制定和落实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将城乡社区治理具体内容依法纳入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53.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严格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广“55124”(即“五步工作法”为统揽夯实制度基础,以“五联工作表”规范会议程序和记录,以“一份议事清单”规范议决内容,以“乡村两级监督”确保工作合法合规,以“四级联动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全面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村级治理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治理模式,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各类协商活动,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参政议政作用,协商解决乡村治理难题。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推动村级议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54.全面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实现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健全村务档案管理制度。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支持建立“村民微信群”“乡村公众号”等,推进村级事务即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55.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法治示范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为载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治理重大决策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机制,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立足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完善司法便民措施,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致富带头人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骨干,2023年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有3名以上“法律明白人”骨干。建立健全“法律明白人”培养机制,明确“法律明白人”工作职责、工作措施、工作机制、工作目标,以农村“法律明白人”法律素养的提高和作用发挥带动法治乡村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56.规范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建设。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管辖范围和规模,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加快工矿企业所在地、国有农(林)场、城市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依法选举稳步提高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中本社区居民比例,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民主选举权利。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57.加强基层单位和行业依法治理。全面推进基层单位依法治理,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普遍完善业务和管理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完善学校章程核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章程的监管。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健全学校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民主管理机制,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校园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畅通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统一有效、全面覆盖、内容明确的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各项规章制度立、改、废等工作流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完善企业前期防范、过程控制及违规惩处机制,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制度的力量来管人、管权、管事,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国资委、民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十九)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58.大力发挥人民团体作用。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全市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完善人民团体代表、委员联系各级民众制度,畅通民众诉求表达机制,围绕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挥好人民团体的建议权、监督权,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创建人民团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建立社会管理参与平台,通过各种渠道快速准确搜集群众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文联、工商联、残联、社科联、伊协、红十字会、法学会等人民团体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9.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社企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纠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0.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把牢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党组织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1.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62.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标准化建设。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标准,明确志愿服务组织的硬件设施、环境、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举措,鼓励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3.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立足行业特点和发展要求,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和汇聚行业资源的优势,制定出台行业自律公约,明确行业自律准则和执行要求,积极倡导行业从业组织、从业人员自觉规范从业行为,承诺诚信经营,坚持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部门(单位)〕

64.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5.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购买服务的领域,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大监督力度,评估购买绩效,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增强社会安全感

加快对社会安全体系的整体设计和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开创平安银川建设新局面的实施方案。

66.加强社会安全建设。完善平安银川建设协调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制定《银川市公共安全保障行动五年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强化公共安全“四个体系”建设,深化公共卫生安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公共安全预防控制和隐患排查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7.常态化推动扫黑除恶。制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实施意见》,做到机构常设、人员常在、工作常抓。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暴力恐怖、黄赌毒盗抢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健全医疗卫生领域重大矛盾风险动态摸排机制,排查医患矛盾纠纷,依法有序化解涉医领域风险隐患。依法打击非法狩猎、出售、运输、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切断相关病毒传播源头,有效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极端活动,集中整治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以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加大高科技、网络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监测预警各类特定利益群体,加强对网上有害信息监测管控,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范机制,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政法委、网信办、中级法院、检察院、卫健委、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8.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管控和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健全医疗救治、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和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加强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基层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市县两级物资储备网络和防灾减灾大数据平台,建设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业应急力量为协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疫情防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的响应和处置能力,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69.深化安全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生产安全、破坏交通安全等重大问题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环节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70.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疏导机制、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热线、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模式,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预案。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搭建多样化、多层次的银川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全市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社会心理服务三级平台初步形成,推进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71.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贫困人口、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完善对执法对象及公安三所被监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委、教育局、团市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一)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72.加强人民调解定纷止争。全面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深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对群众信访事项,按照“调解先行、能调则调”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依托“信访事项调解室”,指派专人依法开展调解,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对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前置调解工作制度,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特别是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办理,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形成良好信访秩序。对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73.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县(市)区探索在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市级统筹指挥县(市)区联动实战、乡镇(街道)实战应用、村(社区)源头治理的要求,依托各级综治中心,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市级统筹指挥平台主要负责全市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分析、研判和协调化解全市性重大、疑难、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县(市)区联动实战平台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化解本地区跨乡镇(街道)、部门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其他重大矛盾纠纷。乡镇(街道)实战应用平台主要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落实,化解辖区内易外溢上行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村(社区)源头治理平台主要负责排查、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公安局、信访局〕

74.强化仲裁复议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坚持调解优先,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依法加大纠错力度。健全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梳理行政调解事项,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和文书。依法承担行政裁决职责的行政机关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做到法律法规依据清楚、实施主体明确、承办单位具体、救济途径顺畅。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的行政裁决工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75.大力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推动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市域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六、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二十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76.全面推进依法管网。全面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个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等方面的规范和引导。〔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工信局、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三)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时代主旋律和社会正能量。

77.不断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等工程。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市县两级传播体系的优势,以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涵育公民道德。加大网络内容作品扶持奖励力度,发挥文化产业优势,着力创作生产传播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综艺、网络音视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等。优化各级政府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新媒体平台矩阵建设能力,积极稳妥应对网络舆情,引导网友在思想碰撞交流中明辨是非、分清善恶、凝聚共识,让正确道德取向成为网络空间的主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文化广电局、文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78.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机制和属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79.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坚决依法打击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体系。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发动网民广泛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推进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和平台建设,形成受理、研判、配发、处置、跟踪反馈一体化工作流程。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违法不良信息举报平台的宣传推广力度,做到广而告之,形成震慑。网络媒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完善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查办、信息公开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清理网络欺诈、造谣、诽谤、谩骂、歧视、色情、低俗内容,严厉打击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大力整治渲染青少年校园暴力、网络霸凌、自杀自残等有害信息传播行为,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着力净化网络空间。〔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80.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进网民网络素养教育,大力培育具备爱国主义精神、网络法治观念、文明用网习惯、网络安全技能、责任担当意识等素养的新时代中国好网民。大力推进网络公益工程,广泛动员网信企业、网络公益平台、网络公益组织、网络名人及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公益传播、公益募捐、技术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优势,推动网络公益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深入开展“网络中国节”等网络文化活动,以中化优化传统文化涵养社会、滋养人心,引导广大网民尊德守法、文明互动,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秩序。〔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81.抓好青少年网络思想教育。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把互联网作为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团结、带动和壮大见网上积极力量,大力开展正面宣传,增强网络正能量,消解网络负能量。提升网络舆情分析和引导能力,疏导青少年情绪,澄清误解和谣言,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认知。在青少年群体中广泛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引导青少年科学、依法、文明理性用网。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志愿者行动,组织动员广大青少年注册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参与监督和遏止网上各种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作贡献。〔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网信办、团市委;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四)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牢固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依法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82.全面压实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督促网信企业遵守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积极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维护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网络安全风险报告机制、研判处置机制,完善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探索建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执法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83.依法保护网络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空间通信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规范收集使用用户身份、通信内容等个人信息行为,加大对非法获取、泄露、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伪基站”、非法网站、恶意软件等侵害用户权益行为,坚决打击盗版侵权、非法售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能力建设,加快执法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提高对网络违法犯罪识别、取证、联动查处打击等能力,依法查处网络金融犯罪、网络诽谤、网络诈骗、网络色情、攻击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七、加强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凝聚全社会力量,扎实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

84.强化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的领导责任,推动解决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六)加强统筹协调

85.强化统筹协调。坚持法治社会与法治银川、法治政府相协调,坚持法治社会建设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社会建设统筹谋划,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七)健全责任制落实和考核评价机制

86.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督促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制定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纳入银川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二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

87.强化理论研究。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智库作用,大力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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