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1 16:45:14 来源:网友投稿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201619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第八条 成立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职责,并对区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香洲工商分局、区国税部门、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合作伙伴选择、退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剩余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国资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监督引导基金公司执行领导小组决议;

(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成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实行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政府代表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投资,将视情况增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政府代表。社会专家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评审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评审资料必须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对引导基金公司提出的基金退出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三)为领导小组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按照引导基金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管理出资形成的权益等资产;

(三)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四)起草引导基金退出方案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最后决议做好引导基金的退出工作;

(五)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为引导基金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牵头引导基金设立和制度完善工作,并对引导基金的后续运行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国资办为引导基金政府方的出资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落实安排引导基金财政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考察、筛选。

第十六条 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引导基金拟扶持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向。

第十七条 区相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评估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或投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期限原则上为5-9年。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子基金的运作按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确定,由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洲区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产业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在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战略产业具体包括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智能制造、智能电网、大数据、3D打印及打印耗材、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金融保险、旅游会展、商贸物流、文化创意等行业,以及经区政府认可的其他行业。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股权投资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依法设立,具备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应在香洲区;

(二)每支子基金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社会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在基金组建时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确定;

(四)子基金的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对子基金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制定了第一阶段的投资计划

(七)子基金投向在香洲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操作程序如下:

(一)筛选合作伙伴。按照引导基金宗旨和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引导基金公司面向全国初步筛选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并整理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基本资料。

(二)提出合作建议。引导基金公司对初步拟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合作方案进行商谈,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进行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四)决策投资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将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连同评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由领导小组决定最终的合作对象及合作模式。

(五)实施投资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引导基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投资方案。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收益分配和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具体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由引导基金公司起草退出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子基金投资于香洲区内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产业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可将在该类项目上所获部分收益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标准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引导基金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引导基金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由区国资办与引导基金公司共同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或者投资子基金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

(一)投资子基金的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首期资金到位等设立手续;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四)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可视情况要求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对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或投资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三年,《关于印发<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香府办〔20141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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