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2 16:09:01 来源:网友投稿

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步伐,培育光伏产业集群,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制订本实施办法。一、建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淮安市推进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步伐,培育光伏产业集群,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市政府设立扶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总规模3000万元,由市财政分两年到位,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在光伏产业形成财政贡献后,每年从全市光伏企业产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集中50%的资金转入专项基金。各县(区)相应建立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光伏产品制造业的发展。

1.实行重大项目贷款贴息。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业项目,包括多晶硅提纯、多晶硅(单晶硅片)、电池片、电池组件及太阳能装备制造等,在项目主体设备到位后,按项目贷款当年利息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贴息,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可视同贷款予以贴息。项目贴息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2.实行电费优惠。对年产1000吨以上的硅料、硅片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给予0.05/kwh的奖励。对100MW以上的电池片及组件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0.1/kwh的奖励。奖励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3.实行土地优惠。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光伏产品生产项目,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项目竣工后,扣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提留或上缴的部分,其余净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4.鼓励引进高级技术人才。企业引进的光伏产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1年后,由政府给予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的,每人每月1000元;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600元。

5.对经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光伏产业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创业资助资金。

6.鼓励发展太阳能发电。按照国家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精神,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对装机容量在300kWp以上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引导利用厂房、民用建筑、医院、学校屋顶,配套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对属政府所有的大型建筑物屋顶,免费提供给在我市投资光伏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屋顶太阳能发电。

7.加大太阳能光伏产业示范县(区)的奖励。调动各县(区)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建设一批光伏产业示范工程。由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县(区)光伏产业链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对成效显著,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县(区),授予“光伏产业应用示范县(区)”称号,并根据产业规模进行奖励。对首次光伏产业销售规模超10亿元的县(区),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超3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超5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8.对首个引进投资超10亿元的光伏产业项目,经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除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另外奖励100万元。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9.对新引进的光伏制造业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5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奖励给企业。其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项目建设。

10.光伏产业链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对光伏企业中,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12.凡经有权部门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光伏产业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14.减免项目规费。对光伏产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市权范围内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20%收取。

三、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15.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支持,组建市工业风险投资公司,对光伏产业的项目,经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研论证后,进行股权投资。

16.投资于太阳能光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符合条件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17.对自带项目,拥有核心技术的创业创新型人才(团队),市工业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市各项扶持政策予以倾斜。

四、优化服务环境

18.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全力协作支持,积极帮助光伏企业完善项目条件,向国家和省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

19.加大信贷、担保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对光伏产业的项目银行优先支持,贷款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在资金配套授信及结算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市各级国有或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需要贷款担保的光伏企业进行担保,免收担保费。

20.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鼓励企业以专有技术、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其最高出资额可放宽至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允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21.在土地、电力、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的投放计划上,重点倾斜和优先安排光伏产业项目。对投资规模达到省规定指标的,积极向上争取省点供项目用地计划。

22.政府采购中鼓励使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市域范围内所有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太阳能光伏产品。支持本地光伏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兴建太阳能住宅、太阳能小区,支持有条件的市政道路、广场等使用太阳能产品。

五、附则

23.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调拨。

24.本办法由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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