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03 10:45:10 来源:网友投稿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加快功能集聚,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加快功能集聚,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和《闵行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天使基金”)是由闵行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天使基金重点支持区内小微企业,发挥政府引导弥补市场不足的作用,解决市场投资偏好问题,探索用市场化手段来支持创新创业的道路。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打造创新创业空间,支持科技创新。投资范围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于注册在闵行区内的企业。

第二章     天使基金的来源和结构

第四条 天使基金主要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一次性设立。

第五条 天使基金规模5亿元,初始1亿元,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可与各镇、园区、基地、众创空间等共同出资成立天使子基金。

第三章     天使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实行决策管理与操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鼓励创新创业,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七条 天使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由区政府批准在区财政局内部成立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八条 天使基金采取公开招标确定基金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基金普通合伙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目前管理的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基金管理团队应注册在闵行。

如基金普通合伙人只能满足上述部分条件,但其基金和管理团队确实优秀,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可列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征集备选对象。

第九条 天使基金普通合伙人每季度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天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引导基金管理部门不干预天使基金管理人的日常运作。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在天使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天使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应注册在闵行区;

(二)天使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参股比例控制不超过50%;对单个子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天使基金总额的15%;

(三)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市相关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四)子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闵行区内企业,投资于区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金额的1.3倍;

(六)天使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实行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天使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年(7+2),其中3年为投资期,4年为回报期,可延长2年。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办公室可选择中止合作:

(一)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

(二)与基金管理团队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子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天使基金的决策管理与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 由区引导基金决策管理平台,即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天使基金的组建、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由区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平台,即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以及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分局明确各自职责,对天使基金加强跟踪管理,共同参与运作。

第十五条 由引导基金操作平台,即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区财政局的独立事业法人单位负责天使基金具体运作。

(一)作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法定代表人;

(二)就其法人行为等对内对区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外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三)与理事会批准合作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合作协议;

(四)草拟与各镇、园区、基地合作的天使基金子基金相关协议;

(五)作为名义出资人,根据理事会相关决议,对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和拨付;

(六)筹备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参加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议;

(七)就天使基金管理和运作重大情况、重点工作向引导基金理事会进行报告;

(八)代表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对外天使基金投资和管理;

(九)跟踪天使基金整体运行情况。组织协调职能部门提供产业、行业、企业信息;组织协调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及推荐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和情况;组织协调区引导基金理事会及成员单位考察调研;

(十)完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为加强对区天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区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受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履行区天使基金投资管理职责,并接受区国资委监管。

(一)接受区引导基金法人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

(二)出具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年度会计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三)对天使基金账户、投资、收益等进行明细管理;

(四)公开招标并报区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选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

(五)对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普通合伙人团队和项目进行管理;

(六)与天使基金各类投资机构对接产业、行业、企业等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对天使基金投资子基金和项目按进度出资;

(八)对天使基金子基金等进行跟踪协调。

第十七条 为确保天使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成立引导基金风险控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创投、市科创中心、1-2家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1-2家资深基金等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为天使基金整体运行和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二)受理事会委托,为理事会选择基金管理人提供专业意见;

(三)承办其他事项。

第五章     天使基金的退出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总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年(7+2)。天使基金依据投资协议约定退出,对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五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建立天使引导基金投资容错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大胆投入。

天使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享有优先退出权,按市场机制完成转让。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对于区内投资项目,政府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对于区外投资项目,实行同股同权;对收回资金优先用于滚存使用。

第六章     天使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和监督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基金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作,对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建立台账,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受托管理事业单位报告资金进出情况。当基金清盘、结算时统一计算基金的整体回报情况(包括利息、短期理财收入、投资回报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天使基金不得从事贷款(债转股除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所出资的子基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可按照协议约定,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团队的合作。

第七章     天使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人运作目标和绩效考评机制,以政府设立天使基金的政策制度、政府要求、投资目的、运作规范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逐步淡化天使基金保值增值指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公共性原则,每2-3年对天使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产业情况、公共财政支出等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投资的合理性。建立天使基金项目公开制度,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汇报区天使基金相关工作,接受监督,确保天使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天使基金的监督机制,区财政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跟踪、拨付,对财政资金及基金投资等进行绩效评估。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按国家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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