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暂行办法区金融办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开展,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暂行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
贴息支持暂行办法
区金融办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开展,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运营企业为基地(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申领的贷款。贷款须在天津市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三条贷款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符合《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南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注册且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没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在区金融办设立贴息专项资金,确定贴息资金总额的上限。区财政局划入专项资金。
第六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有贷款银行开具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清单然后申请贴息。
第七条贴息上限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年限上限为一年。
第八条操作流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需经过区科委、南开科技园、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认定。运营企业代为入驻企业办理担保贷款贴息手续,需到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获得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的运营企业获得推荐函后,自行确定合作银行(须在南开区内)并到区金融办申请。
(三)区金融办审定相关情况,依据专项账户资金状况确定具体给予贴息企业及总额上限,待银行独立审贷并以优惠利率按批次发放贷款后,与银行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运营企业签署《三方合作协议》。
(四)贷款企业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后,由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运营方组织整理相关材料报至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核拨资金至贷款企业。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将追回发放的全部资金,取消该企业及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园运营企业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扶植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时间至2015年9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