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佳木斯市界江船舶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09 19:45:06 来源:网友投稿

界江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界江船舶管理,维护界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边境秩序和国家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佳木斯市界江船舶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佳木斯市界江船舶管理办法(全文)



界江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界江船舶管理,维护界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边境秩序和国家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佳木斯市边境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边防委管辖区域内的界江船舶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同江市、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同江市、抚远市边防委要逐步缩减下江作业船只数量,从严控制作业审批范围,抚远市渔业生产船只作业审批资格主要以渔场职工为主,本地户籍的居民作为补充,同江市作业审批资格应为渔业村人员和本乡镇居民,并严禁私自倒卖、转让;一线滩地政审从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应为本乡(镇)为主。

第四条 边防部队应掌握进入边境一线地区进行生产、勘察等活动的船舶情况,督促检查其遵守边防政策的情况,对发现的可疑船只实施盘查,维护边境秩序,防止发生和及时处理越界事件。

第五条 公安边防部队负责界江中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船只及其生产作业秩序实施管理。负责渔船民组织教育,设立作业船只管理站,建立作业渔船统一管理制度,加强出归船登记、检查和水上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走私、偷渡、越界等行为,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加强船只制造、船只(汽车)修理和铆焊行业场所管理,落实船只购买、修理实名登记制度,没有造船资质、未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不允许造船和维修,杜绝未经审批改造或新建船只问题,对现有船只重新进行登记备案,没有备案的不予审批办证。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陆路运输的船只进行严格查验,及时发现、封堵无证照船只进入边境地区。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从事旅客及货物营业运输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打击无证从事旅客、货物营业运输船舶和采砂船舶。

第八条 海事部门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船舶登记、检验、审图和发证的管理工作及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管理。负责从事旅客及货物营业运输船舶、工程船舶(采砂船、疏浚船)、工作船(航标船、港作船)、公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经营性运输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无证从事旅客及货物营业运输船舶进行清理整治,打击越界采砂船舶,整治旅游船只越界问题。负责辖区内游艇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打击无证游艇。

第九条 渔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对渔港水域和渔船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渔船的检验、登记、捕捞证的发放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负责渔船生产作业组织管理,加大水面巡查力度,依法取缔摩托艇、无证照船只捕捞作业,严厉打击违规捕捞、越界捕捞活动。

第十条  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界江航道养护和管理工作,根据中俄双方达成的有关航道协议,实施航标维护、测量、疏浚和联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水务部门依法管理河道。船舶的停靠、码头的设立应符合河道管理规定,汛期应听从防汛指挥部门调度和指挥。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进行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军方负责军用船舶管理。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佳木斯市边防委统一管理辖区界江船舶管理工作,同江市、抚远市边防委在佳木斯市边防委的领导下,管理各辖区界江船舶管理工作,协调成员单位之间以及和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并定期组织边防委成员单位进行界江船舶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佳木斯市边防委各成员单位应各自统一单位管理船只的标识和颜色。加强执法船只的管理,严禁执法船只从事捕捞、走私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同江市、抚远市政府要以乡、镇、场、队为单位,建立船管站,完善船管站的场所、设施和管理制度建设,对界江捕鱼船只进行定人、定位、定时、定责统一管理;设立固定停放船点,对辖区所有散放船只进行定人、定责集中看管。

第十八条  由市、县两级边防委定期组织排查清理摩托艇,对没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艇,由公安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政府根据边境实际,对界江渔业捕捞船船外机的马力和长宽高度做出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船只不得下江作业,如实施作业按非法作业船只处理。

第二十条  边防委各成员单位应当注重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与交流,实现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无处罚权违法行为部门间移交机制。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船舶及违法行为,要将情况及时反馈当地边防委,当地边防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整治或责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反馈当地边防委。

第二十一条  严禁界江航行的渔业捕捞机动船悬挂任何类型的汽油机,一经发现按“三无”船只处理。相关部门严格管理边境地区各种类型摩托艇,严禁边境管理区居民非法持有和存放各种类型的摩托艇。持有合法证照和手续的摩托艇应到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登记,说明用途、使用范围以及责任人。对未在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的摩托艇,一经发现按照“三无”船只处理,由相关部门查扣并集中销毁。在靠近界江主航道2公里内的内河作业的渔船不允许悬挂任何类型的汽油机,严格乘瓦棹子、舢板船、橡皮艇、橡皮圈等工具进入内河及界江从事生产作业,一经发生按照“三无”船只处理,由边防委集中销毁。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散放船只集中管理站,将辖区无证的各类船只全部集中存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个人建造、改造船舶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公安边防机关备案,报备方式以书面报备为主,报备内容有船舶建造、改造审批文件;船舶所有人基本情况;其他需要收集的材料。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个人资质认可由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类船舶修造企业资质认可由海事部门负责。生产新船和改造旧船必须由建造企业发放出厂合格证,没有出厂合格证的船只不予发放捕捞许可证,不得下江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越界捕捞、未取得作业资格、串滩作业、不符合规定以及人证不符的船只、人员,由县级边防委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废弃物,在主航道内或者对航道有影响的范围内采砂作业等危害航道通航的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乡镇船舶,是指乡镇和农村中的个体、合伙、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二)疏浚船,是负责航道疏浚的船舶,隶属于航道局。

(三)航标船,指担负航标布设、巡检、补给、维修、维护及航道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船舶,隶属于航道局。

(四)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

(五)港作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航运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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