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0 11: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公共利益,防控化解合同风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办法】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制办法】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政府合同的管理,切实维护政府信誉和公共利益,防控化解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佳木斯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以县政府为主体及其工作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合同:

(一)产业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合同;

(二)借款合同;

(三)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包括合作建设)、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特许经营合同;

(四)国有资产转让、租赁合同;

(五)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合同;

(六)技术合同;

(七)政府采购合同;

(八)其他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牵头部门是指合同签订过程中负责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协调、磋商、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合同签订后督促合同履行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四条  部门和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部门和行业无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县政府合同范本。政府合同范本不能满足该合同类型需要的,由牵头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起草合同文本。

第二章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与起草。牵头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磋商、沟通,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初审。达成签约共识后,由牵头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并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确保与县政府已签订的同类型合同不相抵触,特别是特许经营类合同。

(二)合法性审查。牵头部门将书面合同文本、电子合同文本、合同起草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及评估论证结果等材料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根据牵头部门提供的材料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将上述材料交给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合同法律把关,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至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意见汇总,反馈给牵头部门进行修改。

(三)联席审核(征求意见)。牵头部门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向主管副县长汇报,由牵头部门征求合同相关部门意见或主管副县长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牵头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发改局、安监局、消防队、环保局等合同涉及部门对合同修改稿进行商讨及风险论证,牵头部门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录存档。

(四)文本审定。牵头部门按照征求意见修改后报请主管副县长、县长审定。需要提交县长办公例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同,由牵头部门负责汇报,并根据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报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最终定稿。同时,将合同定稿电子版报至县政府法制办。

(五)合同签订。政府合同签订前,牵头部门应将拟签署的正式文本及附件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授权其他人员签订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存档备案。牵头部门应在政府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原件、附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县政府办文书室存档,并到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牵头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一)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

(二)合同相对方资质条件、信用情况;

(三)合同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

(五)合同项目的论证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合同条款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

(七)其他。

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且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担保的,不应与其订立合同。

第七条  政府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姓名及身份证明)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概况(投资额、合同目的);

(三)合同履约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退出机制;

(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八)保密条款;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终止期限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八条  牵头部门提供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名称及概况;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运营情况;

(三)项目的投资金额及合同相对方的投资能力;

(四)项目的牵头部门及引进人说明;

(五)其他。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合;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四)其他。

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完整性进行审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条  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备案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县领导批示件、会议纪要或记录复印件一份;

(四)履约重要节点目录及风险提示等材料。

乡镇、各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在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合同及附件复印件各一份,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需县级财政资金投入或匹配的,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提交县长办公例会或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牵头部门应当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向主管副县长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将要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应当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协商、诉讼、应诉、文书送达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牵头部门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牵头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牵头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时限要求做好答辩、举证、反诉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牵头部门进行诉讼或者应诉工作前,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将具体情况报至县政府法制办,听取县政府法制办和政府法律顾问意见,根据意见准备诉讼或应诉工作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政府利益的;

(三)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败诉的;

(四)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县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五)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给县政府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汤原县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汤政办发〔20152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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