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办法】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14 14:18:04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68号)和《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条  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次年2月底前,对各乡镇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粮食局负责召集,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国资办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政府部门粮食安全任务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等。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完善与落实粮食财政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与资金保障等。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落实原粮与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实行储备粮预算管理、加强储备粮监督与管理等。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实施粮安工程、建设粮食物流网络、拓展粮食产销合作、烘干设施建设、严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推广粮库屋面光伏应用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一县一企、一企多点”改革、推动粮食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等。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与保障应急供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市场秩序等。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与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强粮食质监能力建设、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等。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广爱粮节粮措施与技术应用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巢湖市粮食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  市联席会议依据《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对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第八条  每年1月,各乡镇政府对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部门对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联席会议根据考核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对各乡镇综合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得分最后一名和得分不合格的乡镇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巢湖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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