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法】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4 14:27:04 来源:网友投稿

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监督员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资委办法】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资委办法】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监督员的委派和管理,保障财务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的委派、管理、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员是指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由巢湖市国资办委派,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营运和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监督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财务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廉洁自律,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会计、审计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五)从事会计、财务和相应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有担任企业财务、审计负责人经历的人员优先。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财务监督员岗位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财务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坚持知情、建议、报告和参与不干预的原则;

第六条  财务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派驻企业各项内部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贷款担保制度等,并督促其规范运作。

(二)参与拟定派驻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筹资和融资方案、对外投资方案;检查监督派驻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完成情况。

(三)审核派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和报告派驻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四)及时制止派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的发生,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出具书面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市国资办做出书面专项报告。

(五)必要时对派驻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行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审核派驻企业财务会计岗位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对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七)按月、季、年向市国资办报送财务监督员工作报告。

(八)针对派驻企业资产和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九)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审核派驻企业经营者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

(十)认真审阅、办理阅知或审核事项。

第七条  财务监督员的工作权限;

(一)财务监督员有权调阅、审核、检查派驻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分析、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二)财务监督员有权调阅派驻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包括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责任书、投资项目合同、贷款担保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基建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或方案)以及项目可行性方案等。

(三)必要时财务监督员有权对派驻企业提出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市国资办同意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四)参加或列席下列会议:

1、列席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2、列席派驻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

3、参加派驻企业月度工作例会、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营专题会议(包括投资项目、筹资项目、经济担保、资产抵债、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等。

4、参加派驻企业财务专业会议,包括财务工作会议、财务活动分析会议、财务业务专题会议等。

5、参加派驻企业其他与财务监督员工作职责有关的会议。

(五)市国资办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阅知和审核制度

第八条  为了确保财务监督员及时掌握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企业经济活动动态,下列文件资料,派驻企业必须及时报送财务监督员阅知。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外单位送发企业的有关经济运行、经济管理、企业改制、财政税收和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财务审计等方面各类文件资料。

(二)企业的各类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企业印发的有关企业经济运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企业改制、资产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债务重组、关联方交易、工程项目招标以及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批的相关税务事项等重大国有资产发生变动的经济业务资料。

第九条  以下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派驻企业财务监督员进行审核:

(一)企业办理资产抵押贷款。

(二)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

(三)企业对非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借款。

(四)企业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五)企业汇往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资金。

(六)企业对外捐赠。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条  财务监督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国家财经政策,省、市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对规定事项进行认真的审核。对违反规定的,财务监督员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财务监督员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监督员在任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干预派驻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在派驻企业投资入股。

(三)不得泄露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报酬和馈赠。

(五)不得要求派驻企业无偿为个人或家人提供服务。

(六)不得向派驻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七)不得与派驻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经营业务。

(八)不得兼任派驻企业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员对下列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国有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指使或授意他人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搞虚假核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或不向市国资办报告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对财务监督员出现以上所列事项,市国资办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及造成的损失作出扣除财务监督员年终奖励、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企业应当为财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派驻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主动支持配合财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向财务监督员提供工作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务和其他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  凡规定必须由财务监督员阅知和审核的,派驻企业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送财务监督员阅知或审核。未经财务监督员审核而付诸实施的或未及时送阅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派驻企业妨碍阻挠财务监督员正常履行职责,故意回避财务监督员监督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回避监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委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员,由市国资办委派任职。财务监督员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员由市国资办从财政部门或市直机关单位人员中选派,由市国资办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财务监督员不得兼任市属国有企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职务、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市国资办应定期召开财务监督员例会,了解、掌握企业经济、财务运行等情况。研究制定财务监督员工作制度,及时解决财务监督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章  考核和任免

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市国资办根据财务监督员工作考核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员实行补助制。补助标准为2000/月,其中:固定部分1000/月按月发放;绩效考核部分1000/月由市国资办根据年终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财务监督员补助金由派驻企业上缴市国资办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员的考核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考核德、能、勤、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等三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员有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办予以解聘:

(一)经市国资办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不注重政治和业务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已不能适应本职工作要求的。

第九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巢湖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21日起试行。

推荐访问:巢湖市 监督员 委派 【国资委办法】巢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员委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