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进入巢湖市公共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审批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进入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业务审批事项是指变更交易方式应该履行的审核批准事项。
第四条 国有产权交易项目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招标人应报有权部门审批,市公管局按照审批意见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抗洪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等)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招标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市公管局审批。特殊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购买进口产品的,按照合肥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 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小型附属追加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第八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市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或采购人应先商市公管局,市公管局就其情形组织论证后,共同签报市政府审批。其中:工程类项目概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规划设计类项目概算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工程类项目概算1000万元以下、规划设计类项目概算达到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采购类项目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采购类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不含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拟釆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后还需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 8号令),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釆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釆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釆购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情形“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单位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应会同市公管局进行专家论证并经公示后,共同签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市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流标转招标方式办理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
1.首次流标后原则上应重新招标。公开招标项目首次流标后,由于项目实施时间紧急等原因需改变招标采购方式的,经专家对招标文件论证、市公管局审批后可变更为现场或延后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其中特殊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2.两次流标(延长报名不计算流标次数)后只有2家投标的,经专家分析无不合理条款的,市公管局审批后可变更为现场或延后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其中特殊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
3.两次流标后只有1家投标的,专家分析流标原因,同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后,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建设工程项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首次招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重新招标流标后,项目单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条 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其交易方式由项目单位提出,商市公管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