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9篇

时间:2023-07-13 13:5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职业环境分析

  中国政治稳定,改革开放后,中国处于建设法治社会的新时期。正是需要更多的法律工作者的时候。并且,国际经济秩序的新变化为国际法律服务的发展带来了新契机。自1979年全国的律师人数不到200人到如今30年后的15万人以上的数目,律师行业有相当大的发展趋势。另外,据有关的统计数据,现在平均每9000人有一名律师,虽然跟原来的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但与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每300人一名律师的水平相比还有差距。所以说律师是个有发展空间的职业。从公民的法制意识的角度讲,人们越来越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律师这个行业也越来越受人追捧。但与此同时,律师行业的竞争激烈,律师素质参差不齐,执业环境的权利保障欠缺。

  2009《律师行业发展指数报告》显示北京律所发展遭遇瓶颈

  各类业务数量2003-2008年的变化情况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规模分布(%)

  律师事务所业务构成(%)

  北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增长率

  高端业务向少数几个大所集中的趋势明显

  中国律所的竞争已经形成了两极化的态势:具有竞争力的律所占据越来越大的市场份

  额;竞争力差的律所拥有的市场份额越来越小

  从以上数据可以知道现在律师这个职业发展遇到瓶颈,但根据统计,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有11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12万家,相对于全国13亿人口的总数来说,数量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律师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大约是万分之0.8。而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建设与不断完善之中,律师职业将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经济局势的好转,相信律师仍然是个朝阳职业,存在相当大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潜力

篇二: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篇三: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精选公文范文--------------------------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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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与对策

  XX市司法局

  XXX

  律师业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蓬勃发展,队伍日益壮大,执业组织形式进一步丰富,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广大律师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和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参政议政、服务民营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当然,在律师业大发展的同时,在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敷衍塞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少数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收案审查、----------------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执业纪律监督查处和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疏于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开展律师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势在必行。

  然而,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集中解决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种种问题的同时,关注并逐步解决律师在执业和发展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在这方面发表一拙见,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探讨。

  一、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

  在社会环境方面。一是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几千年的儒家思想固化的封建统治,律师的前身“讼师”被视为是民风浇灌的罪魁祸首,被历朝统治者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由而禁止此行业,自然,律师也就在公众中留下了“讼棍”、“哗徒”等恶名。中国现代文明的今天,----------------精选公文范文----------------2---------------------------------精选公文范文--------------------------律师业不再是禁止之业。新中国虽重视司法制度建设,可律师业真正的长足发展是从八十年代才开始进入正轨,九十年代,政府对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是在前述的传统文化背景影响下孕生的,中国律师就不可能奢求权者和公众在短期内能形成律师是“正义化身”的认识,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部分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在执业诚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媒体对律师的不当报道,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存有偏差,一般老百姓对律师的认识仍停留在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就是“钻政策、法律空子”的人,而忽略律师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甚至在部分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认为律师就是与政府、公安、公诉机关公然作对的人、专门制造麻烦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就大打折扣,就连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的陈述时间都不平等。至于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种----------------精选公文范文----------------3---------------------------------精选公文范文--------------------------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则是不胜枚举。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民众有事去找律师已成为一种习惯。而我国则不然,除非万不得已,绝不与律师打交道。这种认知上的反差,造成了对律师极为不利的社会环境。二是来自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和合法权益。但调查显示,来自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是当前困扰律师正常执业活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律师充当状告国家行政机关的原告代理人时,一些当了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迁怒于律师,总是通过种种渠道来指责或阻扰律师的正常代理行为,使律师的正常执业处于尴尬的境地。三是有关机关设置的各种障碍。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时,经常受到种种阻碍。有的国家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律师查阅、复制工商档案必须要有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精选公文范文----------------4---------------------------------精选公文范文--------------------------才能查阅、复制档案。类似的情况还包括股票帐户、银行资料、房产资料、电话和病历的查寻等。在立案前不能查阅这些资料,使得某些证据无法取得,极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律师的执业带来极大的困难。

  在保障方面。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一直制约着律师执业权力的有效行使,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尤为突出,普遍存在“三难”:一是会见难。有的侦查机关随意扩大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了,也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有时律师前往看守所要往返数次,不能办妥会见手续。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许谈案情。二是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或报复陷害行为----------------精选公文范文----------------5---------------------------------精选公文范文--------------------------时,法官往往要求辩护方或被告人举证。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会见权受到诸多限制,根本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因此,律师的此项权利完全没有操作的可能性。对于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往往把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看成律师可能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或推翻证据,所以批准的概率也很小。三是阅卷难。由于对“诉讼文书”的理解存在差异,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主要是拘留证、逮捕证一类的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也只能查阅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更有甚者,有的司法机关对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收取的复印费都大大高于市场价格。

  由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行使,直接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率大幅度下降,有资料显示,近年来中国70%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

  在执业风险方面。

  一是存在执业风----------------精选公文范文----------------6---------------------------------精选公文范文--------------------------险危机。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保护制度不健全,使得律师的执业风险日趋加大。由于有刑法第306条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中虽没达到“谈刑色变”的地步,但恐被以“伪证、串供、泄密”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风险危机则是普遍存在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第306条执行以来,已有上百名律师遭此厄运,虽最后真正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不足百分之十,但仅此也足以让所有中国律师寒心,也会使律师们产生望刑生畏之感。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律师因办错案而承担赔赏责任的执业风险也日趋加大。二是存在生存危机。对律师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律师们不知明天的命运如何。律师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使得律师的后顾之忧尤甚。对青年律师而言,生存的危机感更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获----------------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取律师资格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无法接到案子,这就意味着他无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成问题。三是存在人身安全危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因平时办案的关系而“得罪”某些人和有关部门,“被报复”、“给小鞋穿”时有发生的。所以,执业时间越长的律师,这种担忧也就越重。同时,在民事诉讼及其它非诉案件中来自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对律师权益的不法侵害正日益增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加大。一旦发生危险,《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风险的规定过于原则,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管辖上互相推诿、拖延,让律师也有口难言。

  在税负环境方面。律师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税收这根杠杆的调节作用。但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过紧,不是促进而是限制了律师行业的发展。目前律师事务所面临的税负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税负过重。从我市的情况看,各类律师事务所每年要----------------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承担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约占律师事务所年收入的8%;此外,作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要按律师事务所帐面收入扣除有限的成本开支后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负,使得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二是政策不合理。现行的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性质和特点。律师业是一种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服务条件要求严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都会在培训学习、办公条件、固定资产等诸多方面投入较大的资金。由于这些费用不能一次性进入成本而需多年计提折旧,所以律师事务所帐面利润往往是虚数。如果简单地按帐面利润来征税就显得不尽合理。另外,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按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求提留的执业风险金不予抵扣成本,以及只承认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接待费只有总收入的千分之五可以进入成本等规定与实际不符。把律师行业作为高收入的中介机构而课以重税,就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而言似----------------精选公文范文-------------------------------------------------精选公文范文--------------------------乎也无可厚非。但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而言,制定较重的税负政策就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了。从我市的情况看,24家律师事务所年收入超过百万的不足5家;200余名执业律师中,年收入达到10万以上的也不足十分之一,平均收入也就在万元左右。据2001年统计数据表明,就连南京这样中等发达城市律师的年收入平均也只有4万元。而就是这样的收入,律师首先要支付日常生活的各种必要的开支,然后是执业费、风险金等,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本上都是自己解决。面对这样收入水平的群体而课以重税,于情于理都很难说通。

  二、对策与建议

  客观地说,律师们在执业中面临的种种困难,也是导致律师执业中出现种种不规范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律师执业所面临的困难,应当成为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当务之急,应当把它作为我们当前律师队伍建----------------精选公文范文----------------1---------------------------------精选公文范文--------------------------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此,笔者建议:

  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要通过各种手段、各种途径向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律师在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维护稳定中的重要而不可替代作用;也要宣传律师职业的特征和执业特点。通过宣传,让全社会逐步认识、理解、接受律师。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自律教育,树立律师良好执业形象,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除了切实抓好正在进行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外,还要着力建立律师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诚信建设、违纪违规查处、阳光执业、考核、内部管理、社会监督六大机制,增强律师的自律意识和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观念,规范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从而提高律师的社会公信力,为律师执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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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以其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这既是其职业职责,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执业的合法权利理应受到整个社会,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尊重与保障。

  ——司法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部分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内切实保障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不得人为设置各种障碍。

  ——工商、国土、建设、劳动等部门,对律师执业时需要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人为设置前提条件。

  ——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增强法治观念,慎用行政权力,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杜绝对律师执业权利的干预。

  ——进一步强化维权救济机制。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力度,可以更多地借助人大法律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有关的行政、司法机关对律师合法----------------精选公文范文----------------12---------------------------------精选公文范文--------------------------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申诉和投诉,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的新途径。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法律。因此,要通过有关途径积极建议尽快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表述的条款,使国家立法上能够有大的突破。同时,建议我市人大机关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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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律师行业现状

  律师是一种重要的职业,他们在法律领域中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的职业发展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以下是律师行业现状的描述。

  1.市场竞争激烈

  律师行业的竞争非常激烈。每年有数千名新毕业生进入行业,加上现有的从业者数量,市场竞争很大。与此同时,由于人们对法律事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律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但这并没有减轻行业内的竞争。

  2.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法律领域的不断变化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今律师们需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比如说清楚地理解刑事诉讼法和商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行业内专业的细分和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也需要律师们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3.市场需求趋势多元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领域的需求趋势也趋于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诉讼和仲裁服务,在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并购等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律师需要不断拓展自己的技能和服务领域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4.新技术的出现和法律环境的变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新技术的出现,律师行业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与此同时,法律环境的变化也在不断影响律师行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法律监管的加强和国际性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也对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篇五: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上海律师行业的现状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城市,在律师行业发展方面也颇具成就。目前,上海律师行业已经形成了规模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局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上海律师行业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壮大,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许多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服务品质、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在不断提高,这对于新兴的律所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其次,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不断增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需求者对于律师行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各类纠纷、诉讼和合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对于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者,律师职业形象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一些不端律师的行为给行业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不仅影响了行业的声誉,也让一些人产生了不信任的态度。因此,律师行业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规范和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上海律师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但同时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律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同时,律师行业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规范和管理,提升整体形象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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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论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对策

  社会活动离不开环境,环境是展开社会活动的基础。要使律师行业的活动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除了律师严格的自律和司法监督外,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环境近年来虽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是不尽人意。正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建水所说:"律师队伍确实要整顿,但律师们实际上一直是在戴着镣铐跳舞,他们的无奈又有多少人知道呢?"。同时,面对这样的执业环境,一些律师对违纪的同行也辩护道:"这些律师的职业操守是有问题,但如果有良好的执业环境和严格的司法监督,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白送给人啊!"。时间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了,时光不可倒流,很多人在展望未来,但作为一名律师,仍旧高兴不起来,时时忧心忡忡,因为现在我们的律师职业已陷入了极端的困境:执业难、生存难。因此,律师作为一种制度,基本上很难实现其存在的目的,这事实上也已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4年1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要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扎扎实实地抓,坚持不懈地抓,并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结合起来,务必取得实效。为了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逐渐扫除律师执业中的障碍,本文就对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其对策作些探讨。那么,现行律师执业环境到底存在什么问题呢?首先通过笔者及同行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律师的执业地位低,司法歧视长期存在,律师公信力提不高。

  律师势必应具备其办案所必须的地位,否则要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就会成为空话。但是,现实证明律师在当今的社会却不伦不类,说到底是一个比一般公民多几根绳索束缚捆绑的"民",是先要考虑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没有政治前途,不仅缺少公权利的保护,反过来却受着行业法律管制,受着刑法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罪名威胁。在司法实践中,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们搞好关系,面对他们的疾言厉色,律师不得不低眉顺目,以求得合作,避免任何不愉快的事情发生。造成这样的局面,不难排除下面一些因素: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底,得不到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也很难得到当事人信任和尊重,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说到底就是一个"民",又没有政治前途,作为"法定的保..

  .护人"的律师的自身权利很难得到保护。第一、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从政治资源分配来看,对比一下美国乃至西欧一些法治国家,我国律师对立法、国家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之低是不容争议的事实。这一切,促成了律师只能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人员局面的形成。第二、律师没有政治前途。现今社会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在法治国家应是法官、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可现实是,一旦一个公民欲投身于律师事业,他就得辞掉一切公职,从此遁入此门,基本上算是一个个体公民,几乎再也没有机会走出去,更不用说施展政治理想了。第三、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从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情况看,现在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第四、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从律师的权利定位来看,律师所具有的是请求权,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对律师而言,他没有一个权力能够下一个终局性的结论,没有一个权力能够独立地改变社会。第五、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不能得到社会的充分援助和保护。律师是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在民众的眼里,保护他人是律师的当然职责。然而,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在当今中国社会里,律师这一"法定的保护人"在保护他人的同时自己却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同样需要社会的援助和保护。身处社会夹缝中的律师们发现,头顶上的法律光环时常不能向他们提供必需的遮盖和呵护。

  (二)、对律师职业定性比较模糊,使现实中的律师是成了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的起中介作用的个体户,本应是律师权利保障法的《律师法》也成了律师管制法。第一、从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律师制度是清朝末年从国外引进,起点较高。但到了"文革"期间,受到了严重的摧毁,直到上世纪80年代才得以恢复。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行律师体制改革,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转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从国家公务人员变成了"个体户"。由于与司法体制改革不配套,缺少国家公器作后盾,律师体制改革便成了"早产儿",被推到市场的律师们必须先要生存然后才谈得上发展。第二、从《律师法》的规定来看,《律师法》中把律师定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使律师成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同时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其中载明"律师必须、律师不得、律师应当"字样条款24款;暗含律师"必须、应当、不得"的意思的条款15款,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所以就有律师发表感慨说:这哪里是《律师法》,这分明是一部..

  .律师管制法呀!第三、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律师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三)、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歧视,致使律师无法完全行使应当具有的权利。第一、从司法体制格局来看,律师没有给予应有的地位。在现行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而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也如人们所说的"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于是出现了与律师身份不相容的现象。张卫平曾戏言:"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全都是唇枪舌剑、才思敏捷的律师。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越是在法庭上雄辩的律师,越是已经预感要败诉的律师;而很少说话、甚至有点结结巴巴的律师,实际上是最厉害的律师,他早已胜券在握,不需要在法庭上枉费口舌。第二、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来。在庭审中一些法官常常会压制双方的代理律师,而双方的代理律师又想尽可能的在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理由和认识。这样在法庭上常常会发生一些冲突,庭审往往成为法官与律师争吵的场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案件对法官的压力、法官干预形态外,不能理解律师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办理刑事辩护来看,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肩负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任,任职于三机关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们在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总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要从重从快从严。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和它们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搅混水"。很多律师既不愿得罪法官以免陷入尴尬,又不愿屈尊俯就失掉全部尊严,在诉讼中和法官的关系处于一种不冷不热的中间状态,结果也总是有说不清的麻烦。第三、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对律师指三道四,说什么你这个案件不用请律师,或者你请的律师不好,"请律师等于白花钱","请律师不如请法官"等等。

  (四)、律师执业风险大、雷区多,律师的执业安全无保障。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现行《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许稍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不顾人权,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说:"抓律师,如果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当然应该与其他人一样承担责任,但现在的问题并不完全是这样。"全国律协的公布数据显示,从1999年至今,各地律师协会或律师个人反映到全国律协要求维权的案件共70起,99年到2000年维权案件的数量有所下降,但是进入到2001年以来,维权案件数量上升很快。有的省很多年都没有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受侵害的案件,2002年也有发生。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如2001年全国律协接到的报告共31起,律师涉及妨害证据罪、伪证罪的7起,占全部数字的23%。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二、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使律师在实践中寸步难行。

  客观真实的证据是现代文明司法程度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一切司法程序的启动、发展、终结都离不开证据,时下流行的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是其一个写照。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证据是律师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基础,没有这些材料的话,有些业务根本无法开展,更无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现实中律师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其他法律共同体不合理。《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第37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律师不具有完备的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根据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务,都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种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处于极为艰..

  .难的境地,限制了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实际这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证据呢?(二)、律师向社会调查不开放、不配合。第一、一些部门只对公检法机关开放,不给予律师查询。如税务、规划、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如临大敌。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资源,本就应该向社会公开,为全社会共享,但有些行政机关却以秘密为由加以保密。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但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拒绝律师查询。金融、保险、医院、电信等一些企业对律师查询资料的情况普遍保守,不给予查询,只对公检法机关而不对律师开放查询,部分地方只开放部分资料查询,较多地方常以内部规定需经领导审批拖延办理,随意处理对待;更多地方一概不予接洽。第二、一些部门查询档案要以立案为前提。许多部门规定,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一律不予查询相关资料。最让律师尴尬的是,在诉讼案件中,要诉讼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告谁要明确,否则法院不予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的,更谈不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由于确定诉讼主体必须要查询相关的档案材料,而一些管理机关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才允许查阅法律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档案,仅凭律师调查函不给予查询或仅给机读资料,诉讼主体无法确定,诉讼不能进行,使律师陷入"两难"的处境。如律师受托起诉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道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第三、一些部门查档不给复制、摘抄,不签署印章。大家都知道,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要的就是一个依据,同时没有依据律师对法律问题无法论证,更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律师知道了情况,不等于处理案件的机关就按律师所说的事实来断案。现实中,有些部门给查了后,不给复制、摘抄,有的叫律师抄一点,又不给律师签署印章。有的只能按其要求可..

  .以复制、摘抄这些,不能复制、摘抄那些,听命于档案管理员。这样,使律师很难取到证据和取到符合要求的证据。

  三、处理案件的程序不透明,律师介入程序权限不足,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律师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律师的案件程序介入的程序权利越大,律师发挥的作用也就越大,案件的处理就会更公平和公正。但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权限和司法实践中受到约束太大,很难发挥我国律师在处理案件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的知情权没有保障。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具有侦查终结告知义务,律师无法得知案件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如果委托的就是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在律师的案卷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如果是委托刑事诉讼三阶段的话,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告知侦查终结的义务,往往延误了应当具有的辩护时机。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合同诈骗案,案情是有所复杂的,侦查时间也延长过,由于延长侦查、审查起诉、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结束对于侦察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都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笔者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里有没有寄来明信片需要法律帮助和辩护的,一方面三天两头向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打听,但由于侦查人员经常出差,后又放了一个假,到最后向侦查案件的承办人了解到这个案件假前已经移送,又匆匆的赶到检察院,第一次去内勤不在,第二次去找不到承办人,当找到承办人时说检察院为了赶年终结案,这个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使律师不仅保护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无法向委托人交待。

  (二)、律师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的介入权过少,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来看,对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缺少律师的意见参与权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的救济权。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这些权利主要的是知情权,其次是对违法干警的代为的监督权。但是对于处于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求律师介入的如果仅仅是知情权或代为监督权的话,对于被侦查的对象是不公平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实际最需要的是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的条件,该不该移送,也就是说希望律师在决定移送起诉或是否撤销案件上对他们进行法律论证,在侦查机关作出决定时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或者给于律师对于这种决定权的代为救济权,但是这种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

  .中是空缺的。从审查起诉程序来看,虽然规定了侦查程序卷和鉴定材料的阅卷权、从属于侦查机关的调查权权和出具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全案的阅卷权,对于决定起诉、不起诉没有救济权。这样,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因没有给予律师相应的介入权限,律师的作用也就难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律师的会见权受办案机关的制约,即不合理,也不能保证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实际上是通过制约和监督办案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利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的,因此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只能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不能具有相互许可的权利,也就是说律师的会见权不能由办案机关来行使许可权,这种权利应该独立于两者之外,由羁押部门统一行使。否则,势必会造成律师"会见难"。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来看,出现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自始至终在场,随时控制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会见也只能按照侦查机关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旦涉及案情,轻则打断谈话,时时警告律师不得谈论具体案情,重则终止会见,使律师无法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制约办案部门违法办案等应有作用。从会见的许可情况来看,办案机关无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律师会见的有关手续,律师会见制度也不规范,会见申请提出后,有的找分管领导、有的找部门负责人,有的则直接找承办人,结果把一种正常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会见制度演变为律师个人与承办人、与领导的私人关系,熟则快、不熟则拖。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承办人员往往故意拖延,迟迟不予答复,5天内予以批准的少之又少,有的十天半月甚至更长,有的人为地无限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常以案情重大、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四)、诉讼法规定的阅卷范围太狭小,有时人为的控制阅卷范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律师的阅卷范围是很广泛的。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官那里看到官方对被告人进行侦查、指控的全部材料。凡控诉一方(检察院)拥有的证据和笔录,律师在审判之前均可查阅。其时虽然也普遍存在辩护疲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状况,但是律师对整个案情是基本了解的,辩护时尚能做到有根有据。现在则不同了,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阅卷范围受到了极大限制。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或者早已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或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司法机关持有的关键性材料,诸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则不容律师接触。这样一来,律师事前对公诉人的指控根据和进攻策略毫无把握。"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对有关事实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律师辩护不知从何下手,哪里还会有什么水平可言!由此产生的直接恶果之一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将成一纸空文。有很多律师反映,律师不能在侦查阶段查阅任何案卷资料,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查阅逮捕证、拘留证、..

  .鉴定结论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也看不到全部案卷材料,而只能看到"主要证据复印件","主要证据"的界定又是公诉机关说了算,所以律师很难在案卷里看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五)、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的采取书面决定和审理,使律师的代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我国的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中,大多数规定了律师介入代理的制度,如土地、森林等纠纷的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但这些代理往往因其采取了书面审理,律师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律师除了前期的取证和申请的工作后,一般就把案件送交立案。立案后,因其采取的是书面审理,虽然有一定的阅卷权,但由于没有一个双方的质证权,这些证据是全凭案件承办人的主观来认证,由于没有一个在双方监督之下的证据审查,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律师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六)、办案机关接受律师材料和送达文书不规范,给律师带来了不便,造成律师交不了办案材料、办了案件不知到结果和面临被索赔的风险。律师的业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正因为这样,律师具有了一种向委托人报告工作成果的义务。但是现实中存在了律师交不了材料、收不到文书或当事人下落不明时向律师送达的情况。第一、由于法院出台了证据规则,规定了严格的时间,可是法院接受材料没有专门的部门,一般由办案人员接受,但办案人员要出庭、要出差等情况,使律师交不了材料。第二、律师办了案件不知道结果。一般是律师的代理行为引起了案件处理人员的情绪时较多。有的在案件代理中由于律师和办案人员包括观点等不同引起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有的是对一审承办人员的案件提出上诉,结果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而二审文书一般是由一审承办人员送达,一审承办人员有情绪,不给律师送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不理想的话,当事人也不会把文书交给律师,使律师不知道自己的办案结果,更无从装订案卷。第三、办案人员把送达不了的文书向律师送,一般是在判决的结果当事人不接受或当事人判决时找不到时,办案人员为了方便给律师送达的。问题是律师收到文书后,有的照样找不到当事人或不接受,而象一审文书一样有上诉期和生效文书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但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办理上诉和申请执行,又没有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的权利,一旦过了时效后,当事人出现并以律师没有履行职责为由要求赔偿,人为的造成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针对以上所反映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建立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财政保障制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去构建。第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并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利机构保持一定比例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利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第二、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第三、完善职业共同体的立法,平衡共同体之间的公权利的分配,进行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了师出同门的共同体,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公权利分配不一样,使法官、检察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权利特有的保护,建立了国家物质保障制度。而律师所具有的是建立在当事人基础上的请求权,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的物质条件,得不到公权利的特有保护,更得不到国家的物质保障,使法律共同体的权利不仅没有向律师这一弱势群体倾斜,而有的是在律师头上更严格的捆绑了几条绳索。在这个共同体内,如果要治理的话,首先要均衡各自的地位和权利分配,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在立法中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制约,使各共同体之间有一个平衡。以求得职业共同体在地位、权利和其他方面的平衡,以此达到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

  二、提高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去完善行业立法,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健全律师维权。律师法是律师行业的唯一法律,作为这样的法律应当先明确律师应当有执业所需要的地位,规定执业所应当具有的权利和执业保障,然后规定具有这个地位和这些权利和保障的群体和个人需要怎样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地位和现实不相容,权利和义务倒置,加上法律歧视性条款的约束,使现实中的律师在社会上有律师之名而无律师之实,并且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为此,笔者认为:第一、明确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立法理念去完善行业立法。进行律师法的修订工作,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更应当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士。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应当考虑律师的权利保护和律师健康执业所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及律师执业所需的国家保障。第二、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建立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财政保障制..

  .度。律师是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基点,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因而,律师的作用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律师执业风险大就是社会的风险,国家的风险,对律师的合法执业就应当要受到国家公权的特别保护和国家对律师执业风险的国家保障。比如废除刑法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对妨碍律师执行职务可以比较刑法中的妨碍公务罪来处理等。第三,加强律师维权,健全律师维权组织,授予维权组织进行维权所需要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据立法,赋予律师与公、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从律师所起的作用及所受的监督来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同时给律师规定了严格监督机制,对这样一个群体应当也理所当然的赋予其执业所需要的调查取证权。从法律共同体的执业的独立性来看,法律共同体部门之间的权利应当不能相互依附,而应当相互独立,并出于同一个授权主体,这也需要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为此,结合上文调查取证中所出现的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范调查取证权,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地位,割除法律共同体之间对调查取证权的依附关系,并应当从立法上规范律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等的调查取证都有配合的义务,规定不予配合的责任。同时,随着现行社会对证据司法的推进,证据的重要性具有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法律共同体不同部门的调查取证,社会不同部门和公民拒不提供证据的,已经到了刑事公法进行救济的时候了。

  四、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律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案件处理程序介入的程度,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权越多,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办案机关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平衡。这样,不仅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就会越公平和公正。但是,现行运行的程序不尽理想,律师的介入权过少,在没有正常通道的情况下给投机取巧的律师创造了机会,也给心术不正的办案人提供了有机了乘的土壤。笔者针对上述情况认为应当进行如下改革:第一、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如规定对刑拘、逮捕、审查终结移送、起诉决定的救济权。第二、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性,改变看守所的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会见难的问题提出已久,但到现在还没有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会见权依附于公、检、法有关。为了会见权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可以考虑会见权与办案机关脱钩,给律师以独立会见权,律师会见只向看守所提出即可,并把看守所的隶属关系进行变更,隶属办案机..

  .关之外的部门管理。第三、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如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后,办案机关有义务向律师书面告知办案终结和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以便律师履行义务,也有利于作出对下一阶段的委托,最终保护委托人的权利。第四、扩大刑事案件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律师介入诉讼,进行辩护的前提条件是要吃透案件事实,由于阅卷权的限制,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具有对鉴定、评估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阅卷权,为重新鉴定、评估权利的行使做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可以说对案件事实基本固定,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对案件参与意见的权利。因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也应当具有对全案进行阅卷的权利。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法院开庭一定期限内移送。否则,律师及被告人拥有不给质证权。同时,给律师阅卷创造条件,完善律师阅卷室,实行阅卷办理人员和办案人员分开。第五、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对行政处理案件规定听证件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制度,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第六、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达制度。如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相分离,二审法院文书直接送达,没有委托律师代收文书的,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分别送达,并以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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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篇八: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浅论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兰喆

  【内容摘要】:律师队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将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尤其是律师业,是时代的迫切需求。然而,在改革转轨中却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因素。针对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对策使我国的律师得到更好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律师

  执业环境

  问题

  对策

  中国的律师业从制度恢复至今有了很大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活动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经济主体的各种民事交往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日趋紧密。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时代,代表着现代人类文明成果的法治建设成果却总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律师执业被歧视长期存在、执业安全毫无保障、权利限制过多、法律服务市场相当混乱、税费负担太重,凡此种种不良的环境,给律师的执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律师和司法人员因相互勾结身陷囹圄,问题暴露出来。本文从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律师队伍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预防和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有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我国律师执业环境存在一些不良环境。

  1、律师执业的内环境严重不良。一是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目前我国律

  师的总数虽然有数十万之众,但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所占的比例不高,真正熟悉国际惯例、懂经济、懂外语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二是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不强。我国现有1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真正形成规模和实现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极少。个体规模过小,专业分工粗放,人员流动频繁,短期行为突出,税务负担过重,成了制约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三是律师法律服务秩序较混乱。“黑律师”、不良律师时有出现,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区域之间、业务联系中不能实现协调发展。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我国目前对律师采用的是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却出现了政府和行业“两不管”、扶持和整治“两手软”的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缺乏合法、科学、统一、规范的规章制度。五是我国律师业恢复和发展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良好的律师文化,缺乏核心价值理念和执业价值追求,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缺少品牌服务意识。

  2、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但律师执业中,往往碰到这种保护主义。首先是公、检、法部门。律师的执业特点客观上形成了对公、检、法执法活动的制衡与监督,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习惯将律师放在自己的对立面,将后者看成“对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些部门自行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种种规定,人为阻碍其正当、正常执业的情况,造成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会见难”、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阅卷难”、审判阶段的“出庭辩护难”和随后的“执行难”等。律师执业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甚至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和自由权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其次是没有废除那些过时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还相继出台一些违背法治精神的规定。《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律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根本不能发挥作用的,如:律师受托起诉一有限公司,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营

  业执照,这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合适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如盲目起诉势必造成人、财、物力及司法资源浪费,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如在刑事诉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对于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在这里我不想深究,但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微乎其微,这一制度则形同虚设。

  3、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服务的行为。《律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界定了从事谋利性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的合法从业者只有律师,除此之外,从事该业务谋利者皆属非法行为,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从立法上已确立了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地位,本来,我国公民普遍法律素质较低,为提高诉讼质量,更应确立执业律师对出庭诉讼业务的垄断,而事实上,在全国各地,从事该业务的非律师人员大有人在,在法院门口林立的各种法律事务所很引人注目,这些事务所的人员来自各个方面,有无业游民,有下岗职工,有退职公务员,有司法部门的退职法官、检察官,他们对外口必称律师,办公场所、名片上赫然印着律师二字,有的还在前面加上特级等字样,招揽业务时必然宣扬一番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以期做成业务,这些人在业务中既使出了差错,也毫不畏惧,进而对律师服务领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4、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滞后。第一,现行《律师法》有关条文已不合时宜,律师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一些执业环节缺少法律保障。第二,法律赋予的律师执业权利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部门自行出台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律师参与立法的价值没有被挖掘和利用。律师因其职业特点,能够深刻理解现行法律,发现其中不足;能够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发现立法需求,而这些优势并不被重视和利用。第四,律师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和社会作用不相适应,由于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加之我国律师业尚处于成长期,律师的声音还很微弱,社会上普遍对律师只是羡慕而不是尊敬。第五,政策法规不能及时甚至超前,比如要内地律师业与香港律师业联营,却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入世法律服务的承诺内容尚未公开,也造成我国律师法律服务难以主动与国际接轨。

  律师是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最为直接的沟通者,是法律试图回应社会变化而进行可欲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参照渊源,也是日益发展着的法律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一种“活着”的形式,但是,律师在目前社会所显示出的种种劣势,显然表明其作为市民社会构建力量的单薄,表明其对公权力的臣服与屈从,这是法治的悲哀和不幸,是法制建设不可忽视的逆流。

  二、律师执业环境存在问题之思考

  虽然行风行纪整顿运动可以促进律师行风行纪一时的好转,但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律师的行风行纪问题,还需要从完善社会文化、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管理机制和自律机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律师业的不良行为。

  1、是保持一定强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一般说来,社会对行为者普遍的强烈憎恶是预防失范行为的最有效的社会条件之一。对相当一些执业不规范者,他必须面对的是一种孤独、不信任甚至是敌视的社会环境,而这几乎是所有人都难以接受的生活境况。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几乎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在黑暗中完成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预期,除了少数的“破罐子破摔”

  者以外,我们这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的违法犯罪者为了能够重新进入这个社会,也都力图通过改造自己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接纳。而在一个缺乏明确、统一和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评价的社会中,违法犯罪者就可能基于不同的价值观而认定自己的行为没什么,从而感受不到自己行为的代价,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违法犯罪。自去年以来,全国各新闻媒体对律师执业中种种不规范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应该说,首先从道德上明确了一个是非标准,在舆论上给予强有力的约束,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社会条件之一,给我们带来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一抹希望。

  2、是提高律师界的声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律师偏离本意和执业道德的执业行为是不良执业环境所致。第一,改进自身形象,提高自身素质。对律师的查处整顿也不是空穴来风,应该承认,确实有不少律师因个人的不良行径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形象。你怎么做,别人就怎么看,形象靠自己的一言一行打造,律师要靠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办案技巧、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第二,提高整体协作关系。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要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还要靠整体的力量。第三,重视宪政案件,树立律师界的影响力。一宗宪政案件也许比立一部法律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从外国律师影响力来看,他们主要是办刑事案和宪政案,通过宪、刑案来显示律师特别的政治观点和才华,从而影响社会的进程,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律师执业范围过于重视经济、民事案件,而轻宪政案和刑事案,对宪政案似乎比较沉默和不愿意加入,没有表现出律师的政治素养和所特有的社会角色。还应该指出的是,作为社会活动家,作为社会正义的推动者,许多宪政案件的研究和起诉工作必然由律师来承担。所以,律师也要靠宪政案件来树立自己的长久影响力。

  3、积极推动律师行业管理,真正让内行管本行。如果说律师协会以前因经费、人员,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原因无法实现它的历史使命的话,那么,现在的时

  机是基本成熟了。比如我们这样一个相对贫穷的地区,律师协会成立了不到三年,一年用几千块钱干了很多的事情。如果真正把经费都用足用活,再干好更多的事情是不成问题的。在网上查阅了上海的律师协会干了很多的规范律师工作,比如指导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规范,证券,期货,各类诉讼等的规范都制定出来了,组织学习是经常化制度化。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或者这些组织不发挥作用,可以说这些工作很难找到它的承载者。

  4、规范司法行为,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公正效率”。客观地说,司法腐败现象也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有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政干预,也有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但这些因素都要通过司法权的启动而发挥作用,即司法腐败蕴涵于司法过程之中,司法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度是导致司法腐败最为关键的原因。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从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看,大多数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公开。审判过程的外在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了,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对事实的认定、对是非的评判的公开等等都落实得并不好。由于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度,这在制度上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也容易导致司法缺乏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权力滥用、徇私枉法。因此,要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必须同时规范司法行为。第一,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使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第二,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二要在办理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加强司法的公开性。

  5、是必须取缔一切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建立律师诉讼垄断制度。法律服务是一个高层次的服务,对从业者在学业上、思想素养上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国家建立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近来更演化为司法资格考试,通过考试,使从业者在严格的选拔之下,脱颖而出,再加上严格的实习期、上岗前培训的规定和执业过错赔偿制度,保证了从业者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世界上的法治国家都基本上建立了律师出庭诉讼垄断制度。而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要求则过低,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人要取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只需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即可,如此低的门槛,怎么能保证他们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服务,事关重大,责任很重。况且,现在,法律服务业作为一个门类,已经和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教育服务等共同作为一个大的服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三、结束语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不能幻想一蹴而就,我们更不能等待他自然成熟,作为律师应当是改善环境的最积极因素。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下,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渐进式的推动各项工作,律师站在阵地的前沿,要有永不言败的坚强意志,遏制歪邪的东西滋生蔓延。

  参考资料:

  1、肖胜喜、《律师执业环境概论》,法律出版社出版,1998年9月第1版;

  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10月第1版;

  3、张登产、陕西人民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分析》

篇九:律师行业的社会环境

  

  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改善之思考

  律师,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为市场经济和人权保障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的群体。

  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86年首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公布《律师法》,到2002年3月首届全国司法资格考试,我国律师业得到了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然而,就是这样一支在法治社会不可缺的队伍,因为内外的一些原因,他们职业自豪感所依赖的信仰在日益衰弱,他们在从业之初理想的价值体系因现实的一些原因在执业中不断地消亡,而这些影响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律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问题。

  通过调研,综合各界同志的观点,我们认为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外部大环境问题

  因立法滞后、政策滞后,舆论氛围不利,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突出等诸多原因,司法的效力和公正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外部大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1、律师在办理业务中会见当事人难。公、检单位随意扩大会见需要批准的范围,以内部工作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并随意扩大派员陪同范围,限制会见时间、次数、人数,甚至不准律师在会见时谈案情,滥用批准时间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精神。

  2、阅卷难。法律规定本身存在一定问题,对律师阅卷作了种种限制,一些案卷材料律师根本无法看到。

  3、取保候审难。符合取保条件的嫌疑人在律师向承办机关申请取保后,不做个人工作一般得不到批准,要么就根本不予答复。

  4、通信难。承办案件机关对当事人要求会见律师不予传达信息,看守所又内部规定信件寄出时间和数量的诸多限制。

  5、调查取证难。许多部门滥用权利自制规定将本应对社会公开的档案资料等规定为仅对公、检、法公开。因立法原因和作证的意识导致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在很多地方根本调取不到证据材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只能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而办案机关往往不予回应或拖延不办。

  6、听取律师意见难。我国律师缺乏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平等沟通的条件,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听取代理律师的意见,但现实中司法机关的经办人员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听取律师意见。

  7、投诉难。司法机关不执法或不尊重律师投诉后基本都得不到处理。

  8、执业风险大,人身安全在很多时候还遭到威胁,律师伪证罪更是一把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剑,已出现被司法机关滥用。

  9、所谓的审限和执行期限在现实中已流于形式。法院有太大的决定权,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辩论终结等着拿判决文书,左等右等没有拿到,超过期限后得到法院的通知——转普通程序,执行期内,经办法官拖沓不办,到期了以被执行人口头承诺等为借口欺骗愚弄当事人十分普遍。

  10、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今执业的律师都是通过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考试,系统学习过法律和因为工作、竞争需要还在不断学习的专业人员,而法院的法官和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因为历史的原因,国家以前更多地考虑了他的政治素养而忽视了司法工作需要的知识涵养及专业技能,大量安置了一些非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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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加上体制设计的原因授予他们太多的权利和行业本身没有相应的竞争机制,甚至出现了许多对基本法言法语都不懂的法院、检察院领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这种职业素质的差异进一步导致律师执业的艰难。

  11、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殛待加强。一方面是政府守法的表率作用从未体现,法律的尊严遭到以政府执法部门为首的随意践踏,二是教育体制中对国民守法教育滞后,很多媒体在做报道中都经常犯常识性错误,三是不守法的成本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12、社会舆论殛待转变观念。近些年来,舆论偏向打击和惩戒律师执业中不法行为和现象的负面宣传,对律师的正面宣传严重不足,造成社会对律师的片面认识,没有营造出鼓励律师干事业、支持律师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

  13、法律服务主体十分混乱。当前除律师从事着有偿法律服务外,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公、检、法、政府其他部门退休的人员和大量社会大众公民打着关系旗号违规有偿代理案件。黑律师、假律师、律师事务所私设的分支机构充斥各级法院和看守所等的周边,严重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公平有序的秩序,损坏了律师的执业形象,阻碍了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队伍自身的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人们选择律师这一职业有许多原因,一些人为了钱,一些人为了权利和名望,一些人为了实现其政治理想,一些人为了达到超越自身,还有一些人是为了其他的目的和理由。而我国制度的设计和司法等现状所致,人们选择律师职业更多的只是想通过这一职业获取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供自己享受。

  目前,律师队伍自身存在以下问题:

  1、法治信仰日益衰弱、职业理想逐渐崩溃。所有社会法律制度建立的哲学假设前提是“社会是有公平和公正的,这种公平和公正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维护的”,大量的律师在学生时代都接受了该信仰的教育,他们选择律师职业认为具有该假设前提非凡的价值作用而引以自豪,但现实的状况让他们遭遇一次又一次无情的打击,使他们对通过律师职业实现上述信仰价值产生怀疑,尽管律师们可能通过律师职业获取丰富的物质生活,但因对职业价值作用的怀疑而不断丧失其职业自豪感。

  行业公认,一名可以作为其他人楷模的杰出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所以大量律师在从业之初都抱有实现超越技术智慧的理想,但现实状况,使他们不断地反问自己,实现了超越技术的智慧又能怎样?久之,除个别之外,大量律师的职业理想几乎崩溃。

  2、职业自信的消失。律师以其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个又一个关于人类的和他们所卷进的事务,作出理法上的判断,并给予当事人建议,他们渴望自己提供的是真正审慎的建议,但由于司法人为的大量冤、假、错案的存在,使律师在信任上遭遇到当事人的严重质疑,久而久之,律师从保护自身出发,在作出判断建议时,就不会十分肯定地表述,而会自然地在判断之后增加但书,甚至有时自己都怀疑自己所作出的判断,更不用说当事人了。

  3、知识结构单一、高端复合人才缺乏。由于我国法学教育有别于欧美,大多律师在学历上都仅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不具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需要的社会学、心理学、经济、金融、企业管理等教育学习背景。

  4、业务无专攻,业务开拓创新能力低下。大量律师忽视了人的精力的有限性或者是虽有认识,但为了创收,没有自己的特色服务领域,什么业务都在承接,-2-

  结果是什么业务都不精通,从而导致恶性循环。目前,大量律师仍然固守在传统的诉讼领域,大量律师收入基本来源于诉讼领域,非诉收入所占比例较低,具有高附加值的新法律事务业务,要么律师不懂,没办法给当事人提供合格的服务,要么被其他市场服务主体所抢占。

  5、执业道德有待提高,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轻视社会效益,为民服务、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等现象。有的律师对当事人敷衍搪塞,收钱不尽责,甚至欺骗坑害当事人。

  6、律师自律意识淡薄,事务所没有真正发挥到管理者的职能,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律师处于脱管状态。

  三、律师协会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的律师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调解执业活动中发生的执业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等。

  比较英、美、法、日等国的律师组织来看,我国律师协会存在严重不独立,司法行政管得过宽过死,体现不出律师的自律性,应有作用没有发挥,会费开支不透明等问题,特别是律师协会应更多地为律师提供指导、保护、帮助,而现今律师协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基本没有做。

  四、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操作性、缺乏前瞻性,有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滞后,制约律师发展;缺乏指导帮助开拓律师执业业务领域的能力,对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的协调力度不够;偏僻地方已完全市场化、生存艰难的律师承担了太多的社会援助义务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由各级人大牵头,召集法、检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现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立、改、撤、废一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使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首先,要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理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关系,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法制大环境。

  其次,就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而言,鉴于其规定的律师地位与现实不相符,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加上一些其他的歧视性条款,使律师往往有名无实。因此,应尽快确立律师健康执业所需要的律师地位,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理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行修改,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更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士。政府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地应体现对律师权利的保护和律师业健康发展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以及律师执业所需要的国家保障,授予律师组织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所需要的相应权力和权利。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制度,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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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共同体的地位和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

  首先,律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接触,在工作中倾听到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在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对国家的立法和重大决策有很大的影响。

  而我国的律师却在此方面没有建树,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和人数都十分少,因此,应在各级人大和政协中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通过制度确定一定比例的代表由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确保国家政治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利于相应机构做出正确的反映和决策。

  其次,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的专门人才,实践于司法的最前沿,多年的锻炼使其具有丰富的阅历、经验和审慎与实践的智慧,是国家和民族难得的治国良才,在法治国家是法官和政治家的主要来源。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德高尚,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能加快实现依法治国。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时使律师避免一旦投身于律师行业,就不得不辞掉一切公职及再无机会进入公职领域,更不用说实现施展政治理想的尴尬,让大批优秀人才可以通过律师执业的磨练使其政治素养、人格修养和知识涵养都有极大提高,最终按照其设计规划的人生道路实现其政治家的理想而报效祖国。

  第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实际操作都是唯一能与检、法相互制约的力量,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这种制约来实现和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适用,以及达到律师、检、法三法曹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的目的。而我国呢?形成了律师、检察官、法官虽师出同门,但因现实生存竞争的原因,导致律师总体水平远远高于检察官和法官,但由于各自的地位不同,公权利分配的重大差异,使检察官、法官拥有了行使公权利的权力,并得到了公权利的特殊保护,国家给予其稳定的物质保障,而律师却依赖的是当事人所支持的物质,这导致该共同体中的律师缺乏与检、法平等对话的基础,更不用说与之抗衡与互相制约,所以国家应尽快从立法和体制上建立平衡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公权利分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制衡的制度,在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综合治理中,使该职业共同体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加强法制宣传和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树立正确的诉讼意识,正确认识律师的社会作用,优化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社会认识的偏差影响律师的职业形象,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组织律师深入企业、社区、农村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与媒体合作开办一些普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专栏,在宣传普法的同时进一步宣传律师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好的律师不应该包打赢官司,大包大揽,律师提供的应是一种适当的过程式法律服务,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应当起到预防作用,尽量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避免出现损失,宣传律师为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所做的贡献,宣传律师队伍中诚实守信、执业为民的先进典型,宣传律师工作,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都是我们社会法治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四、强化证据立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强制作证的法定义务,赋予律师与公、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有证人作证义务的规定,但所有规定与当今司法实践结合来看,缺乏操作性,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事实的证人拒绝作证或虽然出庭作证,但回避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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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没有强有力的惩处机制,使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在妨害司法公正中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念,危害甚大。从律师所起的作用及所受的监督来看,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促进了国家的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对这样一个群体理所当然应赋予其执业所需要的调查取证权。为此,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并规定不予配合将承担法律责任等予以保证,同时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

  五、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

  律师的服务是一个过程服务,律师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案件处理程序介入的程度,律师对案件的介入权越多,律师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办案机关的权利也会受到相应的制约和平衡,这样,越是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就会越公正和公平。但是现实却不尽人意,律师介入权太少,律师介入的作用太小,在没有正常通道的情况下给投机取巧的律师创造了机会,也给心术不正的办案人员提供了受贿、索贿的机会,还给用心专研业务的律师无情的打击,导致部分优秀律师要么退出行业,要么不接诉讼业务,浪费国家有限的法律人才资源。

  为此,应从制度上保证:一是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更好地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性,改变看守所的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三是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四是扩大刑事案件律师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五是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尽量多采用听证和开庭审理,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六是增加民事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说理性,二审亦应尽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将双方律师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论焦点的意见写入裁判文书,并说明法院是否采信律师意见的依据,确保民事案件的进一步相对公平和公正;七是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达制度,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分离,法院文书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分别送达,并按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

  六、通过立法和制度设计,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积极的违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强化政府守法的模范和带头作用,身体力行

  与政府相比,公民、法人或一般的社会组织都势单力薄,根本没有对抗法律的力量,即使违法也容易受到惩处和纠正,但政府则不同,因为行政权是最广泛的权力,而且具有强制的力量,如果政府与法律抗衡,就会对法治造成最严重的伤害,如果政府守法,法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然而,在经历了有史文明几千年的发展,现代国家无一不是行政权的无限发达,政府变得无所不在,无所不能,尤其是政府权力的相对集中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人们习惯于政府官员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所以,政府守法也是各国在法治进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实践也充分证明,如果政府守法不能取得成效,则法治的实现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中,面对国民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的现实状况,政府身体力行带头模范守法就更显得重要和紧迫,可以说对法律权威和实效的最大威胁来自于政府,政府必须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保障,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不仅带来法律观念上的深层变革,而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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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建立良性运转的法治系统的关键。从另一个角度讲,政府作为一个机构,它所有的行为都必将依赖在其中工作的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具体人。作为个体的人,都具有相对自控力的人性弱点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而法律的违法成本将成为人们预先估计到他行为对他可能产生的后果,所有近现代颁布的法律实施的结果来看,那些违反成本较高的总是比违反成本低的法律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所以,在我国转型和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今天,鉴于全民的守法意识和政府的守法意识现状,只有增大违法的成本,特别是增大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积极的违法和消极的不作为违法的成本,才能使颁布的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才能加快推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和依法治国。

  七、并轨诸多法律服务机构,加大查处“黑律师”、“假律师”的力度,确立律师诉讼代理的垄断地位,优化律师执业的市场环境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内部政策错位,导致法律服务所充斥市场,法律工作者被人们戏称为“二律师”,入闱门槛很低,甚至下岗工人都可以来做,原来基于弥补农村法律服务不足而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大举进城,与正规律师展开恶性竞争,行业管理又不到位,把法律服务市场搞得乌烟瘴气,群众分不清两者的区别,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法》中的“除了律师之外不得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和辩护”的规定成为空文。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极其主管部门众多的现象,建议确定律师诉讼代理垄断地位,以解决服务人员素质的巨大差距,规定律师具有专利、商标、税务、工商等法律服务的当然代理权利,逐渐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商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代理机构等法律服务主体进行整顿并轨,严惩非法招揽业务的“黑律师”、“假律师”等人员,出台关于非律师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详细规定,监管规范公民代理行为。

  八、健全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三位一体的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每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若干风雨后,内在要求而走向规范的,包括世界金融中心的华尔街成长为世界金融中心所经历风云变化的历史过程,其经历和存在过的大量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广大的参与者自我发现,除了私利以外还有比私利更重要的群体利益,只有顾及群体利益才能促进大家各自利益的实现,于是自行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解决,最终形成了规范世界金融市场的一系列规范,从而避免历史性的灾难一次又一次的重演。律师行业发展到今天,存在的部分问题亦只有通过行业的自律来解决:一是通过加强教育强化律师的自律意识,通过健全执业行为规范,用制度促进律师自律;二是通过加强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的形成;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跟踪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与监督。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起到协调相关部门关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为律师业铺路搭桥、拓展新新业务等作用

  针对目前律师执业环境所存在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以及工商、税务、物价、房管、国土、国资、经委和社保等政府职能的沟通和协调,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确保政府有关部门能为律师工作提供方便,创造条件,让律师不断介入新新的法律服务业务,让律师能介入投资银行、国企改制和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让律师在一些大的项目中,充分发挥贸易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跟踪作用,提请人大、政府敦促司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清理部门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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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与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将司法行政事务严格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十、制定实施产业政策,加大扶持律师业的力度

  我国经过20年律师业的发展,在外人乃至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到处都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但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律师业在产业化道路上刚刚起步,需要相应的产业政策来扶持。一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和人员培训等支持政策,采取对事务所固定资产投资和软件投入所得税前列支或免交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硬件与软件的快速改善,对律师业给予实质性的扶持,以解决“两个不适应”,即法律服务业的基础建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不适应。二是给予产业保护政策,在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对外开放中,要结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既遵守我国国际法律服务的承诺,又要采取必要的的保护措施,在国内市场的培育上,扩大法律服务需求,政府机关本身应率先成为法律服务的客体,将那些社会性、群众性的法律事务向法律服务领域转移,在国际市场的开拓上,逐步、渐进、稳妥地开放法律服务领域,运用非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进行积极有效的产业保护。三是给予财政补贴政策,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的扶持,这两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律师执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有必要给予研究开发、培训教育、人员经费等专项财政补贴。四是降低税费,减轻律师负担。不要动不动就大呼律师是高收入行业,进行什么税收重点监管,应积极进行律师成本费用调查,争取尽快出台符合律师工作实际的税收政策,改善律师工作的税收政策环境,对于律师的会费,要真正民主决策,按需收取,节约使用,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向广大律师公开透明,确保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五是重新定位律师行业,通过修订相应法律、法规,鼓励组建资合的公司制律师集团,让律师行业尽快发展出一批规范运作,连锁经营的品牌律师组织,使我国律师业能尽快适应国内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国际竞争。

  十一、从大学教育和律师执业前教育改革出发,抓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和法治信念的教育

  在现代社会,虽然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存在重大差异,但越来越多的国家都相继步入了法治的轨道,我国也不例外,正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由于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法治的传统又以古希腊为源头,我国几千年来奉行的主要是儒家“道冠古今,德伴天地”中庸的人治和德治(礼治)理念,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从78年起算也不过短短28年,而作为治国手段、治企方略的法治,它是理念与制度的结合,其最根本在于它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一种理性精神的流传和演化,其得以良好贯彻执行在于全体参与。

  显然,不到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和五个五年力度不强的普法宣传,尚不足以使这种主要依靠传来的法治文化精神理念完全替换有几千年文明和人治传统的国人的传统文化精神理念,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来源于国人大众之中,必然具有国人大众的传统文化理念。作为活跃在最贴近民众领域的律师,其无疑是最佳言传身教这种文化精神的媒介,但由于我国目前大学法律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除法理学、法哲学、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在十分浅显的层面略有涉及外,没有关于律师职业所需要的对法治深层次理解的教学内容,有赖于这种理念的法律职业理想在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课程中更是毫无踪影,不能不说是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悲哀。而我国现行的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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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劝告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人拿到执业证后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说教。建议,一是在所有开设有政、法专业的大学建立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研究机构,尽快研究出符合教育实施的成果,使从事高等教育的同志们首先自身适应形势发展。二是在大学政、法专业开设贯穿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全程的系统的有关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课程,力争尽快培养出大批具有新的价值理念,今后能肩负起祖国繁荣、民族复兴重任的政法人才。三是律师执业前司法行政培训教育改为由省级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进行不低于半年的法律信仰、法律职业理想、法治信念和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脱产教育,让有志于投身到律师行业的人员在执业之前首先接受系统的现代法治文明洗礼,为今后他们在执业中遇到问题不至于迷失预防接种。

  十二、通过挖掘再教育引导律师专业化分工,培育出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我国的教育体制决定我国的教育长期以来磨灭了学生的个性,科班出生的律师可能对现行法律有一定程度的掌握,但对其他社会、经济知识却在从业之初却知知甚少。而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他不仅应当是位法律专家,而且更应当具有社会活动家的能力、演讲家的口才、经济学家的经济眼光、哲学家的思辩、政治家的敏锐嗅觉以及对各种文化的了解。现代社会更是科技一日万里、信息瞬息万变,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了超越传统诉讼业务的大量非诉业务,这些业务大多需要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的经济、金融、税务、运筹、管理等相关知识。而从我国律师队伍来看,整体素质偏低,真正熟悉相关知识的律师更是为数不多,加上事务所综合实力普遍不强,律师迫于生存压力,短期行为突出,缺乏长远规划,制约了个人和组织可持续的发展。当然,每个律师个体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如何让律师业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呢?律师再教育制度将是现存引导律师在熟悉法律知识之外专研一至两门自己相对擅长的业务知识,然后通过具有不同业务知识的律师同仁的合作达到适应形势发展的最好制度。律师都有自己相对特点的服务范围后,专业化分工协作将逐步形成,形成相对的专业化分工后,律师会自觉的在其专业领域内更上一层楼,日积月累,就会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能够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律师。

  2006年10月

  撰稿人:宋成均(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四川省立法协商专家、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四川省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金融仲裁院仲裁员、成都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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