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4篇

时间:2023-07-31 08:45: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县域律师现状及其发展之思考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但客观理性地讲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律师业的发展程度不可同日而语,特别是县域律师发展迟缓,执业环境差,律师政治地位低,收入少,有些甚至不能维持生存,致使律师的作用十分有限,这一状况应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界及整个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尽快改变目前不利于县域律师业发展的状况,促进县域律师业的发展。

  【关键词】县域律师

  发展现状

  对策

  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律师行业充满着诱惑,备受社会的关注,律师作为高收入、现代高级白领的舆论常见诸报端。然而,律师业的发展很不平衡,作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服务的律师,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其执业现状不容乐观,和发达地区或者城市律师业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有的地方境况还很差,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因此,客观的分析县域律师的现状,并寻求改善的对策已成为县域律师发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就对县域律师的现状作些分析,并对县域律师的发展作些思考。

  一、县域律师的现状

  (一)政治地位低下。目前,县域内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对律师职业不理解,看不惯律师,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认为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是与政府作对。与此相对应的,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少,使律师的职业优势得不到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小。从地理位置上讲,县域是县域律师服务、交往、活动的空间,但由于县域经济的不发达,县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县域律师事务所无论在律师的数量上,还是在办公条件上,都是和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无法相比的。从人员上讲,一般就三、五人,最大的也不过十几人。由于规模小,律师间都是单打独斗,合伙人之间、律师之间缺乏合作;从办公条件和设施上讲,一般都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而是靠租赁而来,更没有自己的交通工具,有的是几个律师挤在一间房子里办公,接待当事人时往往人声嘈杂,不仅影响到其他律师的正常工作,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加之无现代代步工具,办起案件来效率很低。

  (三)律师业务单一。尽管《律师法》规定的县域律师与城市的律师所从事的法律业务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县域律师从事的律师业务,仍然局限在传统的诉讼业务,主要业务还是仅限于一些诸如离婚、损害赔偿、较小标的的经济纠纷等小的民事案件,而且是以这些业务为主,涉足非诉法律服务领域的很少。大多数律师为了一些较小的民事案件,整日疲于奔命,如果放弃这些较小的民事案件,大多数律师就很难养家糊口。而象金融证券、公司上市、涉外投资等非诉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几乎与县域律师无缘。在法律顾问服务方面,由于法制观念落后,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造成律师在开拓法律顾问上困难重重,即使是订立了法律顾问合同,收费也是很低的。尤其近年来,象税务、工商、技术监督、药监等垂直管理单位和金融、保险、电信、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要求在县域的单位不再聘请法律顾问,改由市级单位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使县域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更加萎缩。

  (四)业务少,收入低,生存困难。在县域律师中,由于执业环境的经济不发达,决定了业务少。同时,由于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状况不佳,绝大部分当事人也不委托律师;也有部分当事人认为“城里的和尚会念经”,请律师也要到市里请“大律师”;现县域内各乡镇都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加之法律援助的门槛不断降低,使本来需要请律师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获得了帮助;有的法律援助机构干脆开展有偿服务,与律师争案源;有的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夸大宣传,将法律服务所办到县城,从律师嘴里抢饭吃,使律师业务更加减少。在县域律师中,由于业务少,业务的收费很低,除少数骨干律师创收相对较高外,近半数以上的律师年创收额也只有一、二万元,与较发达的地区或城市律师收入存在严重的差异,县域律师的生存困难。

  (五)分配形式单一。目前各律师事务所普遍采取的是提成制分配,由于提成制分配只与办案律师个人利益挂钩,加之县域律师业务有限,导致了收案律师不愿将自己的案源分给其他律师办或进行合办。这样就会经常出现青年律师无案源难以生存,这种无工资保障、无案源保障的状况,不利于青年律师的成长,留不住人才,导致了不少青年律师的流失,县域律师后继缺人。

  (六)律师业务无法进行专业化分工。基于县域律师的业务单一,无

  法对律师的执业进行分工,如果按分工办理案件,会造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没有业务可做,也会造成部分律师的收入更为减少,甚至会影响到律师的生存问题,故县域律师办理案件尚无法固定在某一领域,成了“万金油”式律师,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件都办,什么案子都办理的不专业。

  (七)律师整体素质不高。县域律师,大多数起点不高,法律科班出生的不多,基础不好,加上由于机制上的原因,律师都变成了赚钱的机器,为了生计,整日疲于奔波,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不够,县域律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八)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县域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小,律师所基本上是所主任一个人在管,而所主任也基本上没精力么管,都忙于自己办案。同时,规章制度很不健全,现有的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县域律师事务所普遍公共积累少、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团队意识薄弱。由于律师业务收入少,全年除去各项开支,基本所剩无几,加上合伙人的公共积累意识不强,因此,县域的律师事务所几乎没有什么积累,这样也造成律师的养老、医疗、执业保险等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律师事务所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律师的后顾之忧得不到有效解决。

篇二: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律师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第四篇:平面设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平面设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林晶

  124232013058(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信息技术系

  数字媒体技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要想在未来经济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要想使综合国力增强,一方面需要高层次的创新人才,另一方面更需要大批有文化、有知识、能够将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重视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实现现代化迫切要求。

  我的目标职位是平面设计师,平面设计的定义泛指具有艺术性和专业性,以“视觉”作为沟通和表现的方式。透过多种方式来创造和结合符号、图片和文字,借此作出用来传达想法或讯息的视觉表现。平面设计师可能会利用字体排印、视觉艺术、版面等方面的专业技巧,来达成创作计划的目的。平面设计通常可指制作时的过程,以及最后完成的作品。

  二十一世纪初,平面设计在中国已经伴随中国经济的发展进入到商业领域。近年来,广告行业持续升温,平面设计渐已成为新兴的热门行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需要广告策划、产品包装等装潢设计,平面设计已然成为一个行业发展以壮大的强大推动力。像以计算机高级专业软件和网络新媒体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平面设计企业中已广泛使用,一些国家普及率达到60%,而我国的普及率仅30%,而且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专业设计人才偏少,平面设计人才的培育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是高等职业教育存在的根本,也是一个专业能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因此,计算机平面教育设计专业所培养的高素质人才面临着巨大的用人市场。

  (一)平面设计社会需求

  就目前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而言,无论哪个地区,广告行业、房地产装修行业、展览展示行业人们对宣传设计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为平面设计就职方向的学生每年创造了大量的就与机会,需要大量的应用型人才。根据社会对人才新的需求,新的职业岗位或岗位群,准确把握专业培养方向,将图形图像方向平面设计由原来单纯的平面设计向展览展示展厅设计、室内环境艺术适当拓展,既体现依托广告业、装饰业,针对职业岗位群的职业特色。

  (二)平面设计行业的发展前景

  从竞争的角度看,平面设计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现在企业对广告宣传特别重视,选择的媒体也从单一走向多元。这也是企业之间竞争带来的一种附加效应。从行业角度看,在中国,平面设计行业的发展非常快,行业细分的趋势,企业原来都有自己的宣传部,但是从管理和专业性都跟不上时代发展及市场要求,因此,他们必须找更专业的公司去做好广告宣传设计。从经济发展看,在国外,平面设计行业的生存空间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一些创意能力强的平面设计设计。中国的市场经济相对落后一点,所以,通过发达国家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未来的趋势,平面设计行业确实有广泛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大中小企业的宣传意识和企业文化有了很大进步和提升。

  平面设计行业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只要有市场就需要广告宣传,就需要广告设计师;只要有读者,就需要书籍、杂志、报纸,就需要包装设计师;只要有建筑,就需要广告,就需要广告设计师;只要有人们想留住青春,就有人想留影,就需要PS;好莱坞离不开平面设计,整个影视业更离不开平面设计。总之平面设计就是生活的设计师,生活需要平面设计,平面设计需要生活提供市场。由此可见,广告也业、影视业、建筑业、印刷业、包装业、交通运输业对平面设计人才的需求十分旺盛。

  随着平面设计发展动态:如宣传资料、外景横幅、商品VI等来看,平面设计所需的人才,想必大家想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大家都心里有个底了吧!当然,做个全能设计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平面设计所需要具备的技能要求

  现代平面设计师的能力的基础已经不是单单的会绘画、图案等原

  理和原则了,现代平面设计师应该有合理的智能结构,即记忆、观察、思维、想象、创新、反应、表达、研究、组织、协调和管理等能力。

  随着国内各行业的发展,平面设计行业竞争也会逐渐加剧,市场前景越来越难以估量。奕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针对我学的专业对我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建议:全面学习photoshop+coreldraw、印刷工艺、排版、包装、喷绘写真、书籍报纸排版等知识,要增强自己在多媒体平面设计中的竞争能力需要对“设计原理平面构成、菲林制版、色彩构成、印前印后工艺流程、包装、喷绘、宣传单、宣传册、企业VI设计”等高级课程的学习和专研,成为一流的设计师,才能不会被社会淘汰。

  (四)平面设计行业所包含的具体岗位以及工作内容

  平面设计适合职业:网站美工人员、设计助理、平面设计师、资深设计师、建筑设计书、美术指导、设计总监。工作内容:平面设计主要包括美术排版、平面广告、海报、灯箱等的设计制作。就业趋向:报纸、杂志、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广告公司等相关行业。

  (五)平面设计行业的就业困境

  困境产生的第一个原因是对自身的自我怀疑,由于平面设计的学习者越来越多,其中卧虎藏龙,人才济济。这就造就自身的不自信,很难发现自身的优势,总是畏首畏尾,想着“人外有人”,自己的机会渺茫。在求职过程中,就容易紧张。第二个原因是学生在学校的教学学习中在完成老师单一的教学任务之外并没有主动地去课外实践,缺少动手能力和实战经验。第三个原因是市场的变化,随着网络时代的全面迈进,我们的市场也在发生着变化,网络的发达,使得越来越多的平面设计需求者不再求助于实体的设计机构,他们更喜欢通过网络寻求专业人才,因为这种渠道快速,便捷。在线设计行业的工作效率往往比以往的实体运营方式高,这就使得整个市场对平面设计人员的需求量锐减,平面设计学习者的求职之路也愈发艰辛。

  第五篇:法律服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法律服务行业现状调查报告

  近年来,市法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

  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提出对策,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和商榷。

  一、面临的形势

  一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服务援助机制,表明发展法律服务业已经纳入我市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法律服务业得到高度重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二是法律服务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市新农村建设、平安创建、和谐社会建设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都与法律服务工作密切相关。三是经过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等集中整顿教育活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推进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二、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

  市现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28家,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18家、公证处1家,法律服务所9家。执业人员237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队伍总数的76.7%,大专以上学历占95.3%;中共党员48人,占21%。

  2007年上半年,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件(其中民事案件2912件,行政案件114件,刑事案件484件,非诉讼案件123件),法律援助案件54件,担任法律顾问420家,业务收费2476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2.8%、22.1%、1.9%、13.7%。市公证处共办证3646件(其中经济210件,民事2497件,涉外785件,港澳台49件),业务收费380万元。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49家,代理诉讼事务394件,代理非诉讼事务42件,调解纠纷3件,协办公证1件,见证15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10份,解答法律咨询746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765万元,业务收费86万元。

  三、特色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取得了较好发展,特色亮点工作如下:

  1、法律服务党建工作落实到位。

  一是抓好组织建设。目前,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中共设有党支部8个,其中公证处支部1个,律师事务所独立支部4个,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2个,法律服务所联合支部1个,共有党员46人,其中预备党员2人,每个党员都能过上组织生活,没有一名党员游离在组织之外。二是切实加强队伍素质。利用党课、政治学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党员进行党性、法纪、廉政教育。三是结合开展“万名党员联万户”活动、“党员爱心基金”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律师骨干参加市领导接待日、下乡约访活动及到各地开展上门法律咨询活动,增强了法律服务行业党员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受到市机关党委的充分肯定,4个支部被先后授予学习型党组织称号。

  2、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成效明显。

  市把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作为行风建设的着力点,在全省最早开展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百分制目标责任制考核,红太阳所和大平所、星耀所、纵伸所、义元所分别被评为省、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被司法部授予部级文明公证处荣誉称号。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业务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了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水平和执业道德、纪律的提高。加大对违

  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投诉及来信来访进行认真处理,并对律师等的违纪处理情况通过发函的形式向检察院、法院告知,严格监督其停止执业行为。

  3、行业文化建设彰显律师风采。

  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培育律师法治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活动,使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从党的领导等理念深入每一名执业律师心中。倡导建立“诚实、有信、勤勉、尽职”的律师文化,通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征文活动、集中学习等多种形式丰富律师的文化生活,培养律师的文化意识。市司法局及律师协会还利用每年的律师培训时间,教育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追求公正的律师队伍。

  4、法律服务行业打造形象工程。

  一是参加政府专家顾问团,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解决重大问题上,提供法律意见,把好法律政策关;二是参与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解惑答疑,化解矛盾。三是通过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在今年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换届选举中,全市律师共有5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有为”促“有位”,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形象建设推动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市法律服务行业在取得较好较快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还形不成规模,缺乏行业竞争力。

  一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适应发展需要。全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中具备本科学历的只有174人,大专学历的51人,其余为专业证书或高中学历,大专以下学历占4.7%;其中专科以上学历的只有70%左右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二是我市有近70万人口,外来人口数量已超过100万,只有237人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人均服务对象高达4200多人,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同样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三是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发展不平衡,还缺乏规模和档次较高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行业作为一个整体,还缺乏行业竞争力。

  2、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领域和执业空间相对狭窄,无法满足我市经济发展的全部法律需求。

  一是我市律师法律服务还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各种非诉讼业务也仅限于法律顾问业务,对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涉猎不多。而随着市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市场经营户要求在涉外贸易、反倾销、知识产权等领域给予法律保护的愿望非常强烈,律师队伍中欠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基本空白,广大经营户的法律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二是公证法律服务宣传力度不够,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业务的开展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尚不够紧密,特别是在涉农

  领域及困难群体公证服务上还有所欠缺。三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由于基础薄弱、队伍较少、思维欠清晰,法律服务业涉足范围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3、法律服务行业在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还有所欠缺,队伍建设上有待加强。

  法律服务队伍欠缺一整套完整的职业操守、执业理念和行为方式。个别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不规范,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对当事人敷衍塞责,还有的乱打广告、虚假宣传甚至冒充律师、诋毁同行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不良现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同时也阻碍了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法律服务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缺失,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淡漠,商业化倾向严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违反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了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形象。

  五、对策思考

  推进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就要做到:

  1、把好“入口关”,端正执业思想,法律服务队伍实现有序扩张。

  一是严格行业准入门槛。把好人员“入口关”,是全面提升法律服务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要严格要求,不得放宽准入条件,特别是对基层法律工作者,除需通过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以外,还要求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水平。二是要强化教育培训。在法律服务队伍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培养和树立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职前培训、继续教育、执业道德教育等,积极引导广大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树立服务为民、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依法办案,诚信服务。二是重视提升行业竞争力。支持、鼓励和扶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积极营造创业氛围,力求做到从规模上扩大、从数量上引入、从分布上合理,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抓紧引进并培养一批擅长办理反倾销、知

  识产权业务的法律服务专门人才,以扩充法律服务队伍,提升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2、把好“规范关”,实行行业自律,法律服务诚信体系深入构建。

  一是完善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自律,充分发挥主动性,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制度,增强法律服务行业自律性管理能力。二是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人员、业务、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投诉查处制度、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告制度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建立法律服务信息信用系统。编制软件系统,主要设置奖惩公告、信息查询、举报投诉、民主评议几个栏目,社会公众可以对市所有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诚信记录进行查询,可通过举报投诉栏目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作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的参考,从而构筑起“守诚信者荣、失诚信者耻、无诚信者忧”的市场选择机制。

  3、把好“引导关”,围绕新农村建设,法律服务功能得以有效释放。

  一是积极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及时引导法律服务人员跟进服务。二是要求开展“一村一顾问”活动。要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沉下身去,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帮助农村建章立制、实施依法治理。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功能,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三是加大公证服务力度。增强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公证服务进农村”主题宣传活动,切实做到工作重心下移,工作作风转变,推行“四上门”服务,即上门联系证源、上门受理公证、上门送达文书、上门回访意见,为农民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公证服务。

  4、把好“监管关”,改善服务环境,法律服务行业实行动态管理。

  健全“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快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建设,重点要做好“两完善、两加强、一改善”:一是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公、检、法以及信访、物价、税务管理等部门之间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交换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法律服务人员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完善工作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之间快捷、灵活、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尽快建立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息交换渠道。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法律服务人员中间,了解掌握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动态和法律服务人员的思想动态,把握全局,增强管理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强工作培训。进一步加强管理干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五是改善法律服务环境。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法律执业环境,为法律服务人员创造一个规范、有序、宽松、良好的外部环境。

篇三: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律师执业环境及执业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虽然逐渐在加以改善,但总体上来说,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执业环境保护不力。主要表现为:

  一、律师的社会地位低。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很少。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多于保障,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授权性的规范只有寥寥数条,而涉及律师权利限制、律师义务以及律师法律责任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却占了一半以上,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另外,从社会和民众反映来看,认为律师“是在为坏人说话”、“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在少数。这种看法严重降低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

  二、律师的司法地位弱。从律师从事代理司法实践来看,在庭审中代理律师常常会受到一些法官不正常不合法的压制。从刑事辩护来看,当律师们以“犯罪分子”代言人的身份介入刑事诉讼而与法官和检查官分庭抗礼的时候,他们便将对犯罪分子的态度也部分地转移到了律师的身上,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是在追求和实现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制造麻烦,对裁判案件制造障碍,使得法官与检察官沆瀣一气,对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予以压制。此外,一些案件承办人员没有职业道德,对律师参与活动具有抵触情绪,有的甚至当着当事人的面诋毁律师。比如:“你请的律师就1这种水平,还想打赢官司?”等等,损害了律师的威信。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律师因受人之托介入诉讼,争辩曲直,横议是非,自然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其中包括来自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和来自官方的指责。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遇到的执业危险可能更多地来源于司法机关。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在办理千差万别的刑事案件中,稍有不慎(尤其是在惹恼司法人员的情况下),就会陷入涉嫌犯罪的万丈深渊。再加上个别机关“老大”思想作怪,一旦律师辩护对其不利,特别是在律师会见后,证人、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他们便怀疑是律师指使的,立即中止原案的审理,不论证据真实如何,事实清楚没有,先关起来再说,定不了伪证罪,再定其它罪。律师执业中涉及的罪名也不断增多。新刑法实施以来,306条对律师依法执业行为威胁仍然很大,在维权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而一些律师执业中从未涉及的罪名不断增多,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偷税罪”都有发生,律师界对此反响很大。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亦日趋复杂,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被当事人或一些机构非法拘禁、绑架的案件较多,有的手段十分恶劣。

  四、律师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充分,部分调查取证权依附于其他法律共同体。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刑诉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意味着,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律师就无法调查与案件或法律事务相关的证据和情况,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加之我国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中一贯有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人们对案件和法律事务,唯恐避之不及,谁愿意卷入诉讼纠纷漩涡之中?这样一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很难充分得到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辩护人与检察人员形成控辩对立的双方,从控辩不同的角度出发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但在控辩过程中,双方为履行职责,难免激烈争论,观点对立,相持不下,这就需要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这实际上是将律师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变为“申请权”,转化为”经“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条件调查取证权,使辩方依附于控方,从形式上讲显然不合理,从地位上讲明显不对等,从结果上讲不可能达到预想的目的。作为控方的检察人员对辩护的意见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连已收集到的情节轻的证据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让其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收集不利3于控方的证据呢?二是一些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限制过多,甚至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导致律师无法取证。比如,一些部门只对公检法机关开放,不提供律师查询。如税务、规划、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视律师的调查取证如临大敌。这些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一些信息资源,本就应该向社会公开,为全社会共享,但却以秘密为由加以保密。税务机关掌握着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但几乎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拒绝律师查询。金融、保险等企业拒绝律师查询,只对公检法机关开放查询。即便允许律师查询,也只开放部分资料查询。一些地方的电信部门对律师查询电信资料的情况普遍保守,部分地方只开放固定电话资料查询,而移动电话资料只对公检法机关而不对律师开放查询;较多地方常以内部规定需经领导审批拖延办理,随意处理对待;更多地方一概不予接洽。⑶一些部门将司法机关的立案文书作为查询档案的先行提交材料。如有些地方的房管、国土部门规定,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一律不许律师查询相关资料。最让律师尴尬的是,在诉讼案件中,要诉讼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也就是说告谁要明确,否则法院不予立案,法院不予立案的,更谈不上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但由于确定诉讼主体必须要查询相关的档案材料,而一些管理机关要求律师必须提供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才允许查阅法律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档案,仅凭律师调查函不给予查询或仅给机读4资料,诉讼主体无法确定,诉讼不能进行,使律师陷入两难处境。还有一些部门允许律师查档却不允许律师复制、摘抄,不签署印章。有的仅仅允许律师抄一点,却又不给律师签署印章。有的仅仅允许复制、摘抄一部分,使律师很难取到符合要求的证据。一些法院对律师查阅案卷故意设置障碍,要求查阅案卷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有时即使准许查阅也仍然对案件中的重要材料比如庭审笔录以法院有“内部规定”拒绝查阅或者复制。

  五、律师介入权不足。律师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权限不足。一是律师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的知情权没有保障。从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程序来看,法律也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具有侦查终结告知义务,律师无法得知案件什么时间已经侦查终结,什么时候审查起诉结束。如果委托的律师就是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在律师的案卷中根本反映不了什么时候已经结案。如果是委托刑事诉讼三阶段的话,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告知侦查终结的义务,往往延误了应当具有的辩护时机,使律师不仅保护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无法向委托人交待。二是律师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的介入权过少,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来看,对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缺少律师的意见参与权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决定的救济权。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律师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5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这些权利主要是知情权。其次是对违法干警的代为监督权。但是对于处于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求律师介入的如果仅仅是知情权或代为监督权的话,对于被侦查的对象是不公平的,也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实际最需要的是案件是否符合移送的条件,该不该移送,也就是说希望律师在决定移送起诉或是否撤销案件上对他们进行法律论证,在侦查机关作出决定时能够听取律师的意见或者给于律师对于这种决定权的代为救济权,但是这种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中是空缺的。从审查起诉程序来看,虽然规定了侦查程序卷和鉴定材料的阅卷权、从属于侦查机关的调查权和出具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全案的阅卷权,对于决定起诉、不起诉没有救济权。这样,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因没有给予律师相应的介入权限,律师的作用也就难得到很好的发挥。

  六、律师会见权得不到保障。从近年来律师会见情况来看,普通案件基本上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但涉密案件、涉黑案件、涉恐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依然如故,对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批准不批准的随意性极强,有的人为地无限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常以案情重大、涉及国家秘密为6由拒绝律师会见。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过程来看,出现多数情况下侦查人员自始至终在场,随时控制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内容,会见也只能按照侦查机关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旦涉及案情,轻则打断谈话,时时警告律师不得谈论具体案情,重则终止会见,使律师无法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制约办案部门违法办案等应有作用。

  七、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中律师发挥作用受限。在我国的行政处理和复议案件中,大多数规定了律师介入代理的制度,律师进行了前期的取证和申请的工作后,一般就把案件送交立案。立案后,因其采取的是书面审理,虽然律师有一定的阅卷权,但由于没有一个双方的质证权,这些证据是全凭案件承办人的主观来认证,没有一个在双方监督之下的证据审查程序,很难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律师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

  八、办案机关接受材料和送达文书不规范,给律师带来诸多不便。法院接受诉讼材料没有专门的部门,一般由办案人员接受,但由于办案人员随时出庭、出差,使律师不能如期送交材料,造成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超期等问题。有时律师的代理行为触怒承办人,或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承办人员有情绪,不给律师送达。有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当事人也不会把文书交给律师,律师不知道自己的办案结果,更无从装订案卷。有时当事人因对判决的结果不满而拒绝接受,或判决下达时法院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办案人员贪图方便向律师送达,而律师收到文书后,一旦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此时如果当事人也没有委托律师办理上诉或申请执行话,出现超过执行时效或上诉时效等情况,当事人往往以律师没有履行职责为由投诉律师。

  对策与建议如下:

  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机会,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建。第一、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并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的比例。第二、建立律师进入行政、司法体系的职业转换及准入制度。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的实施;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增强审判力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第三、完善职业共同体的立法,平衡共同体之间的公权利的分配,进行职业共同体的综合治理,使律师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在立法中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制约,使各共同体之间有一个平衡,以求得职业共同体在地位、权利和其他方面的平衡。

  二、坚持监督和保障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去完善行业立法,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健全律师维权机制。由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地位和现实不相容,权利和义务倒置,加上法律歧视性条款的约束,使律师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为此,第一、进行律师法的修订工作,使律师成为不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更应当是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法律人士。在监督律师执业的同时,更多应当考虑律师的权利保护和律师健康执业所应当具有的公权利保护及律师执业所需的国家保障。第二、革除针对律师的法律歧视性条款,强化律师执业的公权保护。比如废除刑法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对妨碍律师执行职务可以比较刑法中的妨碍公务罪来处理等。第三,加强律师维权,健全律师维权组织,授予维权组织进行维权所需要的权利,切实保障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证据立法,赋予律师与公、检、法一样的具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规范调查取证权,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完全独立的地位,割除法律共同体之间对调查取证权的依附关系,并应当从立法上规范律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调查取证都有配合的义务,规定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同时,随着现行社会对证据司法的推进,证据的重要性具有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社会不同部门和公民拒不提供证据的,应该适用刑事公法进行救济。

  四、增加案件处理程序的透明度,赋予律师在程序上更多的介入权。第一、赋予律师更多的介入权,平衡律师和办案机关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如规定对刑拘、逮捕、审查终结移送、起诉决定的救济权。第二、割断会见权对公、检、法的依附性,改变看守所的行政隶属,保证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为了会见权能够得到切实的解决,可以考虑会见权与办案机关脱钩,给律师以独立会见权,并把看守所的隶属关系进行变更,隶属办案机关之外的部门管理。第三、规定办案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束的告知义务。如在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结束后,办案机关有义务向律师书面告知办案终结和决定移送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情况,以便律师履行义务,也有利于作出对下一阶段的委托,最终保护委托人的权利。第四、扩大刑事案件的阅卷范围,给律师阅卷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律师介入诉讼,进行辩护的前提条件是要吃透案件事实,由于阅卷权的限制,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为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具有对鉴定、评估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阅卷权,为重新鉴定、评估权利的行使做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可以说对案1件事实基本固定,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律师对案件参与意见的权利。因此,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也应当具有对全案进行阅卷的权利。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法院开庭一定期限内移送。否则,律师及被告人可以不予质证。同时,给律师阅卷创造条件,完善律师阅卷室,实行阅卷办理人员和办案人员分开。第五、增加行政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化,对行政处理案件强化听证制度的执行,对行政复议案件规定实行开庭审理制度,扩大律师的介入力度,确保案件的公平和公正处理。第六、完善办案机关接受、送达制度。如实行办案人员和接受、送达人员相分离,实行二审法院文书直接送达,没有委托律师代收文书的,实行当事人和代理人分别送达,并以当事人接受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依据,等等。

  11

篇四: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一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进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乘势而上,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30年来陕西省律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陕西省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为推动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恢复重建阶段(1980~1983年)

  1980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09号文件精神的报告,陕西省各地(市)、县司法局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工作。截至1983年,全省按行政区域组建律师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101个,其中地(市)3个,县(市)94个,市辖区4个。1980年7月,陕西省成立了律师行业协会。

  (二)形成阶段(1984~1996年)

  1984年,陕西律师工作开始进行改革。1984年,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法律咨询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5年,全省115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之后,1992年6月,陕西省在全国较早推出《全省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开始推进律师工作改革:一是大力发展“四自、二不要”律师组织,即: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在全省范围形成多

  种形式律师工作机构并存的格局;二是采取多种渠道大力发展律师队伍。通过招聘,以合同制的形式,吸收社会上已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人才,使他们成为不占编制的专职律师。采取优惠政策,吸收从事金融、房地产、外贸等高级专业人才和政法部门、法律研究机构的骨干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发展兼职律师,放宽发展特邀律师;三是增强内部激励机制,深化分配等制度改革。国有律师事务所同财政脱钩,经营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分配贯彻“效益优先”原则,实行综合目标管理下的效益浮动工资制。

  1994年,陕西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深化律师改革方案》,加大力度,深化律师工作改革,实现四个转变:即从用生产资料公有制模式划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转变为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的自律律师事务所;从行政职务、行政级别的概念来界定律师的职级,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执业机构从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执业组织形式;对律师的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向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模式转变,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1994年10月,陕西省制订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陕西律师工作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律师工作改革在陕西省全面铺开。

  通过以上改革措施,陕西省律师事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截至1994年底,“四自两不”型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达50家,占全省律师机构总数的27%。由于采取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和考核制度,全省执业律师人数不断发展,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已达2200人。律师管理体制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体制全面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实行任期制,内部采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分配制度、用人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得到健全。律师业务也开始向专业化分工方向发展。

  这一时期,陕西省还坚持清理、规范的举措,确保律师事业在规范中健康有序发展。1989年10月,针对省内外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的一些不良倾向和问题,陕西省对全省律师服务机构进行了为期一年半清理整顿,撤销了律师事务所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61个,吊销所谓“讨债公司”、“法律事务所”36个。其中,西安市撤销24个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和接待站。基本上扭转了陕西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状况。

  (三)发展阶段(1997年~)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7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律师事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2000年8月,司法部制定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200年9月5日,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中资产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意见》,启动陕西省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2003年,陕西省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一大批国资律师事务所改制成为合作制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此外,按照司法部的要求,陕西省从2003年开始推行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成立了一批政府公职律师办公室和公司律师法律事务部。在这一阶段,从2003年开始,国家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执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这标志着律师的职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从2005年开始,陕西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时限,严格程序,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与此同时,设立公示栏,建立了陕西律师网,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这一阶段,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陕西省于2004年开展了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于2005年开展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于2006年开展了律师文化建设年活动,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二

  陕西省律师工作发展现状

  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陕西省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从头起步,从恢复重建到形成发展,时至今日,陕西省律师事业方兴未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律师队伍粗具规模,素质稳步提升

  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355个,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284个,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55个,个人律师事务所16个。香港律师事务所驻西安代表处1个,公职律师办公室4个,公司律师事务部4个。

  至2009年12月,全省执业律师共计3497人,比2008年同期增加12.7%。其中专职律师3123人;兼职律师329人;公职律师13人;公司律师11人;法律援助律师21人。执业律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2948人,占律师总数的84.3%。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448人,占律师总数的12.8%。在律师队伍中,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懂科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经过实践历练脱颖而出,为陕西省律师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一些具有专业特色的品牌律师事务所开始出现,有效地促进了律师队伍整体执业水平和竞争实力的提高。当前,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律师执业队伍在陕西省已初步形成,并日渐壮大。

  (二)律师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律师执业范围和服务领域不断扩展,律师业务从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迅速扩大到企业改制、金融、证券、投资、房地产、涉外商务、经贸、知识产权等诸多新兴领域,实现了由单一的诉讼业务向非诉讼业务的转变,且非诉讼业务日益增多。目前,陕西省律师法律服务业务已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到了市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节。2009年陕西省律师办理诉讼案件33986件,比2008年增长6%;办理非诉讼法律事16628件,比2008年同期增长13.6%。担任法律顾问3980家,比2008年同期增长5.3%。2009年律师业务收费2.03亿元,比2008年增长5.2%。人均收入5.41万元。

  (三)律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多年来,陕西省通过积极推进“两结合”管理体制,不断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基础地位,使陕西省律师管理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三层架构更加明晰,逐步建立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为核心,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为基础,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保障的律师管理工作体系。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初步实现了由经验型、粗放型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人本化管理的转变。自2000年以来,陕西省先后制定了《关于申领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备案制度》、《关于调整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律师事务所则普遍建立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一系列的规范化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律师法律服务的各个层面,把律师的执业活动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为促进陕西省律师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律师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律师业日益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认同

  三十多年来,陕西省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促进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平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主动介入西部大开发和陕西省农村经济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各项重大改革和经济活动之中,广泛参与到投资、融资、仲裁等民商事活动之中,为陕西省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开展公职律师试点,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参与涉法信访,介入涉法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活动之中,为政府排忧解难,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推动了依法治省,促进了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广大律师通过艰辛努力,以良好

  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素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其社会价值和作用日益被社会认同。陕西省律师中,共有18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66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其中省人大代表3人,省政协委员3人。律师作为社会新兴阶层愈来愈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三

  当前陕西律师事业建设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我国的律师工作起步较晚,也受时代发展特点的影响,目前陕西省律师行业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规模化、品牌化程度有待提高。陕西省目前已有律师事务所355个,执业律师共计3497人,其中执业律师数量占全国执业律师156710人的2.2%,律师事务所数量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数量14467家的2.4%,这个数据和陕西省人口占全国人口数量的2.9%的规模基本平衡,但陕西省仍然缺少规模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的律师事务所,更缺少有全国甚至国际影响的著名律师。据有关研究机构最新一期律师机构排名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没有一家律师服务机构,在人数、代理案件数量、社会和经济效益等任一方面指标能够进入全国排名的前100位。

  (二)全省各地律师工作发展不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布不均衡,布局不尽合理,特别是在陕西省少数农村偏远县区律师工作力量相对薄弱。一些贫困山区,律师人数数量严重不足;近几年陕西省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尽管发展较快,但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迄今尚有个别县存在没有执业律师的情况,尽管在这个方面陕西省律师管理机构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但抓落实不够,有待下力气解决。

  (三)陕西省律师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特别是涉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高端业务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2008年陕西省律师业务收入1.93亿元,而全国律师业年创收(不含外资律师事务所)已近200亿元人民币,陕西省律师业务收入仅占全国律师业年创收的0.9%,反映出陕西省律师业发展水平与其在全国律师业中应占据的市场份额和行业话语权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其律师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四)陕西省律师队伍中仍然存在一些道德失范现象、不恪守执业纪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律师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和事务所自律管理能力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五)律师的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配套措施需要尽快健全,涉及律师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需要尽快建立。

  (六)律师制度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主要是个人律师事务所和特殊合伙律师事务所发展还比较慢,对已许可审批的这两类新所的规范管理还没有跟

  上,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到位。

  四

  对加强律师社会管理、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律师的执业法制环境。从国家立法上,尽快修订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诉讼法,尽快和新修订的律师法配套,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二)完善律师执业保障体系。从上而下,协调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出台适合律师职业的养老、住房、医疗等措施,保障律师事业不断发展。

  (三)建立律师职业与法官、检察官顺畅的遴选渠道和流通机制,选拔优秀的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

  (四)积极引导律师有序参与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尽可能多地推荐他们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支持他们参政议政。

  (五)建议司法部和有关部门出台一定的倾斜政策,支持西部律师业发展。

  总之,发展律师事业,做好法律服务工作,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和律师从业人员自觉深入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促进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目前,陕西省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只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从业人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管理,严把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关,以高质量的律师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职能作用,陕西省律师行业就会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律师事业将会得到新的发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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