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7篇

时间:2023-07-29 12:18: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着眼,寻找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农村基层法治发展

  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农村基层的稳定,当前农村基层需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至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农村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农村

  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和“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

  (四)农村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

  近年来,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农民犯罪率较高,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类型犯罪。

  (五)农村基层自治难以充分落实

  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充分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两委关系不明确。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不高,群众很少参与,缺乏公开透明;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措施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会各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农村基层,要实现从“乡土秩序”向“现代法治”的转变,从“纸上的法律”向“现实的法律”的转变。摈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要努力做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是搞好民主法治工作的根本前提。

  (二)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

  的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就会流于形式。现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

  (三)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培育公民现代法治观

  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树立正确法律观的基础工程,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积极履行公民应尽义务,并懂得运用法律维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为此,一是要更新观念,创新普法教育特色。二是要整合资源,促使普法教育新发展。三是要创新载体,促使普法教育新成效。要创新宣传形式,选择大家最喜爱、最易接受的宣传方式,寓教于乐。

  (四)加强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建设环境

  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要切实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级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要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纠正违法行为,把各系统、各部门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发挥网络监督优势、倾听网民呼声;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建设,实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必赔偿。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整体协调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一是要确保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不独立,那么实现司法公正的就没有保障。二是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公正)。公正性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灵魂所在,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加强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建设离不开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推

  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制约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七)加强基层建设,确保农村村民自治

  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用制度规范干部权限,严格规范财权物权,健全村财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健全村规民约。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涉农法律制度。

篇二: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乡村地区法治建设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也是实现全面小康,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经之路。当前,我国乡村地区法治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本文将简要分析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并提出建议。

  (一)法治意识薄弱。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部分乡村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陷入“以情代法”,不理智、不公平地解决问题。

  (二)法律服务短缺。乡村地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机构较少,人才素质也普遍较低,难以有效地满足当地居民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法规不适应乡村实际。一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不充分考虑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脱节。

  (四)执法力量不足。乡村地区执法力量不足,且执法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存在徇私舞弊、唯命是从等问题,难以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乡村居民法律意识,重视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文艺演出、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的作用,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宣传,培养乡村地区公民法制观念。

  (二)加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扩大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等的覆盖率,为乡村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调整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的适应性修改,建立适合乡村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等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执法力量。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乡村地区执法力量的投入,扩大乡村地区的执法人员数量和培训力度,改善执法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法律执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法治建设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法治建设的宣传力度,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法治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推动乡村地区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总之,要想建设和谐、稳定、发展的乡村地区,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只有在各方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执法力量,做好法治建设宣传,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乡村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篇三: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普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普法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司法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工作。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矛盾增多,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农村普法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工作效果和质量。

  一、问题分析

  (一)基础设施不足

  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落后,没有完善的法制宣传教育场所和设备设施。农村学校、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机构没有完善的法律信息资源库,缺乏法律知识库等在线查询平台。这些导致了农村居民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也难以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

  (二)普法效果不佳

  农村居民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因此在法律问题上容易被欺压和侵犯。同时,部分地区的农村普法宣传方式和手段单一,效果不够明显,无法引起居民群众的重视。

  (三)普法队伍建设不够

  农村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还不够健全,基层普法宣传工作者队伍建设也存在薄弱环节。有些地方普法宣传队伍缺乏专业性、凝聚力不足、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等问题,影响了工作品质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农村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在农村学校、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地设立法律资源室,提供打包下载和借阅法律咨询书籍、文献资料等;在重点区域安装智能终端,以便长期提供实时法律宣传和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效果

  要加强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覆盖面,让农村居民及时、准确地了解法律,提高维权意识。可以采取开展普法宣传周、举办普法知识竞赛等活动,将法律知识融入各类文体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三)建立健全普法队伍

  要积极发挥志愿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普法志愿者队伍。招募一批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分时段、分地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志愿者对法律事务的认识和理论水平。同时,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各级普法工作力量的组织纪律和规范化管理,发挥好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壮大普法战斗力。

篇四: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展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阔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展,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阔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阔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管理、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阔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在的与法治的根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1/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功能却被曲解。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开展,开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开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阔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阔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承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承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与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承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那么。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开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开展,但农村的开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开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根底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开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根底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拟农村地区的根底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根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3/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气氛的影响十清楚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开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气氛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理解难,对规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局部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利和保障公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检查不到位,监视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4/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承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承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开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根底,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那么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阔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开展。

  1、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阔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由村民按期进展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阔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根底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拟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那么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与人数等;要防止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展的监视演变成非法干预;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展有效的组织和监视;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阔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但凡涉与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5/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与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监视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部保障机制,监视是最为脆弱的局部。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展监视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视,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本钱增高,所以监视的渠道并不畅通,监视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视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视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阔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阔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正确履行村级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根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开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开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阔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与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防止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拟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农6/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视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视,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本钱,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与从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视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展相应的监视。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制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开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展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展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开展要求的容,认真进展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开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阔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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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胡小青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

  摘

  要:农村是法治建设相对薄弱的领域,“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法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保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設,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农村;农村治理;法治建设

  引

  言

  在农村地区,接收新事物缓慢,法治意识薄弱,甚至是缺乏法律常识,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治理的能力,那么对于新农村法治建设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农村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因此,要坚持乡村振兴、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空心化,居民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往城市的生活,特别是经济落后的西部农村,为了过更好的生活,外出打工,接受新鲜事物,很多农村形成空心化。多数外出务工农民无力、无心法律知识学习,对农村法治建设漠不关心,留守村民多为老人、妇女,文化水平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接受能力低,加之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匮乏,使农村居民法律意识淡薄形成恶性循环。村民对自身享有的权力不了解,对法律法规认知不清楚,很多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健全的、完善的、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形同虚设,无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的权益。

  (二)缺乏法律信任,法治运用能力弱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农村法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我国很多地区在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影响下,村民遇到问题后第一解决方式是找村干部或家族影响力较大的村民,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人治先于法治。同时,由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素养水平不足,违规执法、机械执法、随意执法、暴力执法屡见不鲜,人为设置司法障碍,在土地房屋征用拆迁、耕地占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性不能通过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得以有效体现,群众法律认可度低,缺乏法律

篇六: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乡村振兴之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和制约因素

  摘要: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治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正视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深层次制约因素。

  关键词:乡村振兴

  法治建设

  制约因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乡村振兴的法治建设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乡村振兴中的法治建设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并有着深层次的制约因素。

  一、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

  由于受自然经济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的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发展的速度而言还很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薄,农村的法治化的程度还较低。

  1、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水平不高且法律素质偏低。通过几十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一词在很多农民心中已经扎根。但农民中法盲的数量依然较大;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很多仍是局限于对刑法的一种感性认识,而对其他法律知之甚少;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借助家族、村社和家庭的力量来解决,以化解纠纷、息事宁人为主要原则,或者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可见,广大农村虽然经过几十年普法,但仍然有很多农民对法律认识不深,了解不够。

  2、部分农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农村干部对国家颁布的法律一知半解的不在少数,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不少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有些农村干部把经济建设与法律对立起

  来,认为“经济要上,法律就让”;还有的农村干部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3、农村的立法情况滞后于现实发展的需要。目前,关于农村的法律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还不足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个别法律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脱离,从而使某些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有效贯彻执行滞后。农业立法滞后并且薄弱;农村法律法规分布不均匀;农业立法质量不高;农村法律法规层次低;《农业法》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等等。这些立法上的不足与缺失已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

  4、农村不规范的行政执法问题损害法治建设。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并且,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经费严重不足;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依法行政观念不够强;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农村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农村行政执法程序不一,制度不严;农村行政执法监督滞后,体系不健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在农村社会难以有效贯彻执行。

  5、农村司法机构缺乏且法律服务落后。在农村许多地方,往往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三个乡镇,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农民想打官司,常常要跑几十甚至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在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的情况相当普遍。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有的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还有一些乡(镇)未建立法律服务所。这些都已成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基础性工作。

  6、农村的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收效不明显。在农村往往还存在着普法宣传教育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情况。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常存在着氛围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内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普法宣传教育没有深入实际,往往是流于形式,成效很不明显,加之经费有限,乡镇财政普遍紧张,村级财力更是入不敷出,农

  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活动经费无法得到保障,这些都制约了普法宣传教育的进一步开展。

  二、乡村振兴中法治建设的制约因素

  目前,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程度还不够高,法治观念不强。在很多地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较为薄弱;而相应地这些地区农民的法治水平也比较落后。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工作困难重重;是什么原因使得农村干部群众法治观念落后、淡薄呢?

  (一)传统农村文化的制约

  我国农村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的法律理念相违背。长期以来,大量的制定法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轻视法治、漠视权利观念盛行。与此同时,农村地区往往教育发展比较落后,而教育的落后又使广大农民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无法对法律知识进行自主的学习,民主法治的思想较难通过知识这个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农村地区的文化欠发达,又同时给了落后的封建文化和封建思想以生存的条件,而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则往往被排除在外。以上这些表明,农村地区落后的历史传统以及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文化背景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制约

  农村生产力低下,经济发展落后,尤其是贫困,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首要障碍。农村生产力低下,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发达,或者不能达到相当的发达程度,农村的法治建设就会因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而受阻。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使得农民的利益时常难以获得应有的保障,使农民缺乏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同时,也使农村法治建设缺乏应有的经济基础。由于经济条件的落后,使得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困难重重,也限制了法律对整个农村地区的约束和影响。同样,正是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的普法工作以及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时常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开展。

  (三)农村民主政治机制不健全的制约

  直接管理广大农村地区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少乡镇干部不具备应有的民主观念,许多乡镇干部的法律意识非常薄弱。乡镇干部没有做到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其下属的村级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往往成为一句空话,进而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作为基础的,法治建设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参与。从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好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过度侵蚀”;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仍不高,对村干部没有硬约束;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高。农村民主政治机制的不健全使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受到制约。

  (四)农村立法和执法缺位的制约

  农村地区的立法和执法跟不上,也是制约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重要因素。调整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乡政府的临时处置权利很大,随意性很强,农村有很多复杂问题,很多时候找不到处理的法律依据,乡干部只能依靠自己的思维方式来临时处置,事件的处理方式与乡干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有很大关系,造成农民对法律认识有误解,认为还是干部说了算,失去了对法治的信仰。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一些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与此对应的是农村的执法工作也存在不少漏洞,如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行困难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导致农村地区民主法治程度不高,民主法治建设面临困难的重要原因。

篇七:农村法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第一篇:农村法制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09年8月

  调查对象: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时光如梭,白驹过隙之间我迎来了我大学中的第一个暑假。身为一名大一的法学学子我决心利用暑期这一短短的时间做一项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现状的调查报告。在家人的鼓励下我有幸来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为期两周的法制宣传实践活动。作为一名来自农村的法学学科的学生,面对变化较慢的农村社会现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我不禁思考——现实环境下农村的法律现状与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怎样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辖属下的乡村进行了抽样式的走访与问卷调查。但是因为这一地区回族同胞较多加之时间仓促,有时语言难通致使自己得到的材料显得较为简略,但面对这些材料以及走访中的所见所闻,我明显感到了农村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增强。回想起来,心情竟有些沉重。调查结果虽在情理之中,但农村与现代法律的距离却又在意料之外,令人堪忧。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

  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

  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相对较贫穷的扶头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

  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作者共接触到

  13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笔者近半个月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

  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二、导致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原因

  说农村法制问题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笔者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

  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2、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

  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

  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有的干部甚至喊出着这样的口号“谁敢跟政府对着干,我就叫他难看”“谁影响政府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当然,这两点原因不可能涵盖所有,更不可能枉自称其为问题的根源了。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推进农村法制建设进程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摘要依法行政工作中,基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十分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同时存在着工作人员与政府法制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本文基于管理创新视角分析了基层法制改革对策。关键词管理创新

  基层法制改革

  对策分析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农村普法工作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的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与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距离。

  一、当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普法流于形式。虽然镇(乡)虽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但工作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印发文件,缺少督促检查、兑现考核。乡村干部和村民、居民对法律一知半解,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收到实效。二是认识存在偏差,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随着开放开发的进行和体制的创新,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问题已经显现,从一定程度

  上影响了新农村的全面建设,主要表现在:

  (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不到位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缺乏保障。部分村的村务公开栏和财务公开栏流于形式。村“两委”班子依法行使职权存在问题。个别村“两委”班子闹不团结。在村务管理上个别村财务管理混乱,政务财务不公开,土地承包不民主,宅基地划分不合理,导致上访事件不断出现。

  (二)村干部不依法行政现象很明显

  一些村干部决策不民主,办事不公正、不公开、不依法,有的还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权益;土地纠纷反映的问题多,真正解决的少,有的久拖不结,使矛盾加剧,有的还发展为刑事案件或械斗事件;村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村民对重大事项缺乏知情权,一些村干部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重违反村民自治制度,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使村的资财流失,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长期申诉。

  (三)基层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有所抬头

  农村的教育基础比较低,农民的文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旧的思想观念、旧的家族势力依然有一定的市场,加之农民对自己的选票价值认识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选举既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干扰。有人为了拉选票,以钱物贿赂村民以此拉拢村民的事时有发生。少数村干部讲“人治”不讲“法治”,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搞服务,重政策、轻法律,说话办事随意性大等问题现象普遍存在。重物质利益,轻精神文明,只顾个人

  利益,不顾集体利益的村民也不在少数。

  二、对策

  (一)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

  正确引导村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调动村民学法的自觉性,增加法制宣传的趣味性。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制订村规民约,实现依法治村,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

  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创建和谐农村,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农村环境。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途径、多渠道地增加农民收入,为民主治理创造物质基础。

  (四)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供长效机制

  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

  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如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民主选举行为规范、民主决策行为规范、民主管理行为规范、民主监督行为规范、自治组织成员职责规范等。实行村民自治,真正把民主监督权和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交给农民,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干部腐败;实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

  第二篇: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亢亚飞指导老师:郭洪水

  时间:2015年8月4日星期二

  地点:陕西省横山县墩尚村

  正文:

  一调查情况简介

  在做本调查之前,曾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目的在于了解农村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诸多学者对于农村法制建设的调查是如何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的,本次的调查主要采用的是实地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本次的调查主要目的是深入了解农村地区目前的法制实践状况以及农村地区村民的法治观念,力求掌握法律和地方风俗之间的关系,并利用专业特长的优势进行法治宣传。二调查内容

  在本次调查中,调查的主体没有局限在特定的主体(指的是调查主体的年龄和学历没有固定的范围,采用随机的方法)上,主要以青壮年和中年人两大群体为主,这两大群体在农村地区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及时了解他们的法治观念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调查的地域范围上,主要选取了便于调查的一个人口分布较为稠密的村落,位于陕西省横山县殿市镇的墩尚村,这个村子分为前村和后村,两个村子人口共计13542人,其中青壮年和中年人人口约5533人,约占总人口的40.8%,该村的主要经济来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打工(外出打工或者当地煤矿打工),一类是传统的农业(主要有当地的农作物或者是养殖业),大多数的年轻劳动选择外出打工,主要是由于全国性的城镇化导致,一些年龄稍大的人选择留在当地经营传统的农业,该村在全县内属于较为发达的村落,但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大多数靠当地资源致富的人都不再当地居住。

  本次调查过程中,制作了较为详细的问卷,问卷的内容主要以选择题为主(主要考虑到当地人的文化层次)问卷主要涉及是否接受过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遇到法律纠纷时采用何种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实效性以及对于法律成本的承受能力,当地法律援助建设的现状以及是否接受过法律援助。从调查的结果上来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资源型地区村企纠纷繁杂,法律途径无人问津

  该村属于资源型农村,近几年来由于占据资源的优势,发展迅速,同时人地矛盾也在逐年增加,贫富差距的拉大本身就为矛盾的的升级提供了温床。从2004年以来,当地企业为了扩大规模,不断地占用耕地,土地价格一直是引起村企矛盾的重要诱因,矛盾的升级也由简单的争吵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该村村民往往经过事先详细的安排,组织大量的人员利用人多的优势对当地企业的生产进行阻扰,通过这种方式要求当地企业给予赔偿,而当地的企业往往采用大量的黑社会人员进行报复,如此便形成了恶性的循环。奇怪的是即便村民受到多大的伤害他们第一时间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最为极端的,在调查的程中,部分村民给出了他们自己的答案,有村民说,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意味着高额的投资,村里的大部分又都是法盲,对这一方面了解甚微,只能是花费掉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反倒不能取得的预期的效果,也有人说现在的企业不仅是经济实力雄厚,而且在政策上也有较大幅度的支持,往往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想要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并无实效。这也是目前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律对于他们来说,其实就是虚设,实际上对于他们解决问题并无太大的帮助,更多的他们仍然是按照传统的,最为极端的解决方式。

  (二)基层法律服务建设严重滞后,法律普及收效甚微

  在对该村的多次走访过程中,我也参观了当地的书屋,据该负责人介绍,这个书屋藏书5000册,基本上都是关于农业的。在参观书屋的过程中,我也留意了这些书的相关内容,发现这里的书屋相关书籍确实大多数与农业相关,法律相关书籍几乎没有,只找到一本《常用法律知识大全》,而最为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些关于农业方面的书籍却大多数说的是南方的水稻种植,在典型的黄土高原地区参考这样的书籍令人难以理解。同时一个人口过万的大村,竟然没有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样让人难以理解的,而村书屋本该是村民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的最有效渠道。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少有人说自己接受到过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几乎没有。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这样的村子里却很少能找到真正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想要让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更是困难重重。

  (三)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学习不系统,人治思想浓厚

  在这样一个矛盾众多的村子里,应该说村干部是调解纠纷的重要角色,但实际上,据大多数的村民反映,村干部在调解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在基本的纠纷中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在问题的解决上往往采用默许的方式,采用最为极端的方式,这也与我国的村干部本应发挥的作用是极为不符的,农村基层干部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执行者,然而许多农村干部对依法治国等法律方针只是知晓其表面的意思,对其实质内涵及贯彻要求却不十分清楚,法制观念仍很淡薄。且许多村干部由于注重依赖上级指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重视、不够系统,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也不认真,因而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知半解。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村干部在面对农村中发生的各种需要依法解决的纠纷事件时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解决。尽管许多村委会响应依法治村的口号,但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人治”作风依然存在,人治思想较为浓厚。三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通过本次的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一)加强在农村地区法律公信力建设,维护法律尊严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发达地区,法律的适用性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也在逐渐加强,人民解决矛盾的方式也呈现出正规化,标准化的趋势,法律服务日趋完善。但在诸多的农村地区,这些局面并未到来,而我国目前农村地区面积广阔,人口众多,人口分散,使得维护农村的稳定越来越成为关系到国家稳定的重要方面。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缺乏公信力是在多年的法律建设中形成的,这不仅仅与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局限性有关,更与我国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滞后有很多的关系。近年来,农村由于大规模的工矿企业,贫富的差别是导致农村地区出现众多纠纷的重要因素,纠纷是难免的,但如果长期采用传统的,较为极端的方式解决,那么这与我们建设法制社会是相违背的,村民对法律的极度不信任也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法律是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群体的附属,这些特定群体有曲解法律的特权。

  ②法律的投入需要高额的成本,风险极高,难以实现投资与收入的对等化。③法律的投资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收入相对较少的农村人口来说,加重了其生活负担。

  那么这些公信力缺失是如何形成的呢?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法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的不文明、不严格、不公正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在接到农民起诉政府机关、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时往往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在受理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马虎行事。有的公安机关在查处某些商业娱乐性场所时,往往都要查清相关负责人背后有没有特殊背景、利害关系,以免因祸上身。有的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与执法对象沟通、交流,对待事件不问青红皂白,强硬性的执法方式依然

  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农民自身利益的坑农骗农案件时,没有做到及时立案、有力惩处,对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起到足够的震慑、制约作用。有些执法人员收人贿赂、办事不公,使得农民在繁琐的诉讼过程中花费高昂的费用、耗费巨大的精力,到最后自己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给我国的法制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农村群众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失去信心,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我国法律的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经环节,只有不断深入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才能为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第一,加强对公安、城管等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法律素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

  服务的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第二,执法机关各部门实行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制,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错案、违法侵权行为均予以严肃追究并进行严厉处罚,以此改进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第三,加强乡镇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发挥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率,结合农村实际情况,积极预防和加大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严厉惩治村霸村痞,有效铲除农村黑恶不法势力,保障农村社会稳定,提高我国法律权威。加快农村法制建设同样离不开司法公正、公平审判,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当今尤为重要。

  (二)基层法律服务建设需稳步推进,法律普及迫在眉睫

  基层的法律服务是我们推动农村地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鼓励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在农村地区的难以解决的纠纷要给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实现法律服务的真正意义。在一些有条年的地区应重视书屋的建设,多购进一批法律书籍,并积极向村民开放,在日常的生活中逐渐渗透法律知识,形成法治观念。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农村法制教育普遍滞后,因而大力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势在必行。一方面,我国法制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力度,特别是要对偏远贫困、经济落后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大力宣传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规划、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让村民知晓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并要不断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进行创新,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媒介将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给村民,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促进法制教育的普及。

  (三)加快培养具有法治思维的优秀干部,推选优秀带头人

  村干部是我们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建设的一个关键点,一头联系着政府,一头系着群众,可以说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捷径。只有广大村干部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消除受封建意识影响的人治思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第一,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宣传培

  训班组织农村基层干部定期进行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国家颁布的有关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等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依法解决农村发生的各种纠纷事件。第二,进一步解放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尤其是破除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增强法治自觉性。并通过案例解法的学习、法制教育的培训,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村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第三,把对农村基层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与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村干部法律信仰的培育,使广大农村干部树立依法治乡、治村观念,树立法律主体意识,让法律至上的权威性牢记于其心。第四,通过法制学习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观念,特别是把村民的呼声作为村干部工作的第一信号,将村民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将村务公开给村民群众,让村民了解村内各项事务及其财务的具体情况,并以此对村干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利于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最后,农村基层党组织要以法律为准绳,使村干部树立权力制约意识,摒弃权力在手,高高在上的心态以及以权压法、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的做法,要合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展农村各项事业,带领全村村民共同致富,使村民满意度不断提升,农村法治氛围更加浓厚。四调查总结

  本次调查历时19天,分发问卷194份,走访调查42人,包括镇政府干部5人,村干部3人,村民34人。在调查的过程中,许多村民讲述了自己在遇到各类纠纷中是如何进行解决的,以及就他们自身来说何种途径是最为有效的,有73%的村民认为去各级政府闹访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重要方式,有几名政府干部也曾谈到这一点,目前有很多村民由于文化层次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便携带妻儿老小到各级政府进行闹访,且手段层出不穷,例如有的村民为了让政府尽快解决进行绝食或者阻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政府的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也使的原本正常的政治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有66%的村民承认自己在遇到各类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上难以进行有效的判断,法律基础几乎没有,而且他们不会选择法律途径。但也有14%的村民讲述了他们曾经用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的经过,并且深有体会,让他们最难以接受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律师费用过高,另一个是耗时长,精神压力大。有45%的村民认为在遇到纠纷中私下解决才是一种较为妥当的方式,这也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在当地有很多村民在村企纠纷中遇到身体上的伤害时,大多数会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而不会去涉及法律途径,只有8%的村民对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抱有乐观态度,他们认为尽管在当下有很多不公平的案例,但在法治社会,走法律途径是最为明智的选择,这也与现在的反腐和新一代领导人的上台有着密切的联系。

  本次的调查与调查前的预期也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村民的法律基础几乎为零,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难以分辨,在遇到各类纠纷中往往采取的是最为极端的解决方式。②自我保护意识严重缺乏,金钱至上的观念仍十分牢固,在受到侵害时一切靠钱解决,忽视基本的道德伦理与社会风俗。

  ③对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持乐观态度的比例较低,阻碍了农村地区法制建设的进程。

  法制建设历来是世界各国极为关注的重大问题,从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制进程来看,都普遍存在了这样的问题,现代文明的冲击一方面推动了人民思想的解放,另一方面也造成了社会更多的遗留问题,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重大课题,特别是推动基层的法制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而面对我国的国情,我们除了要坚定不移的进行法制建设,更应该思考如何排除这些阻碍,早日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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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勇军.国外农村法制建设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法论坛,2008.罗光宇.加强农村法制教育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7,(3):16-17.DOI:10.3969/j.issn.1671-8305.2007.05.006.丁关良,李贤红.农村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基于新农村建设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1):1-8.DOI:10.3969/j.issn.1009-2013.2008.01.001.王静然.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问题与完善[J].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26(4):117-120.DOI:10.3969/j.issn.1672-738X.2011.04.035.第三篇: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农村法制建设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村干部、乡镇法治部门

  调查方法:实地走访,发放问卷

  调查地点:大田县湖美乡

  调查时间: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3日

  调查人:施明渤

  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本次调查地点选取在大田县湖美乡,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获取相关的数据,深刻分析农村法制建设的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1、普法宣传与群众需求脱节,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调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为:促农富农(37人,占男性61.7%);人身伤害(20人,占男性33.3%);农民工基本权益(20人,占男性33.3%)。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规前三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4人,占女性23.3%);促农富农(14人,占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占女性20%)。不难看出,经济的欠发达并没有阻碍,农村中男女对法律的需求的差异性,男性更多的是基

  于事业发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关注对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类。女性更多的是关心家庭稳定和睦,从而关注家庭健康保障,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稳定类的法律。

  农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2、司法成本高

  农民通过法律维权面临司法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追讨工资的过程中,为了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或工伤赔偿金,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负担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诸多费用,而且维权时间漫长。据统计,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农民工比例高达74.8%。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牺牲自己的部分权益与用人单位私了。很多农民有法律维权的意识,但是法律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司法成本农民无法负担,最终不得不放弃法律维权。

  3、解决途径存在隐患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30%的男性和25%的女性选择私了。而男性有40人、女性有28人选择向村干部或政府求助,以期纠纷得到解决,占到调查人数的68%。私了由于其往往是事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商量解决,而大多数人对事故本身没有明确的认识,致使私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同时其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不少事主

  在私了之后,又继续纠缠,乃至发生暴力事件。例如,走访中了解到:我乡后坑村有一人被狗咬伤,私了决定600元赔偿,但治疗中伤者因病毒感染致使产生数千元医疗费,再次协商时,犬主坚持以当初谈妥600元为由,拒绝村镇两级调解,从而让处理人员十分棘手。

  4、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二至三个乡镇,面积一般在二百平方公里左右。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这种情形还美其名曰“资源整合”。群众想打官司,要跑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通过立案、传询、开庭等程序,早也是筋疲力尽。所以农村广泛地流传着“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民谚。本身就贫穷,谁还经得住这个折腾!干脆不打也罢了,倒不如自己了断,往往为一件小事走上极端的事情时有发生。

  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又从何普法和提供法律援助?村镇两级调解本是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选择,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性。但实际中,虽然村镇两级都建立了纠纷调解室,但村镇干部大部分未学习过相关法律,同时也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他们在调解中往往凭借的是几十年的工作经验。虽然不少同志的工作经验在不少调解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同时很多经验跟法律、法规有出入,甚至相悖。

  二、农村法制问题原因分析

  1、人口结构大龄化、文化程度偏低。被调查人员中60%为男性,40%为女性,统计表明:被调查者中56岁以上的有31人,而41岁以上的共有57人;同时初中以下学历的有77人,主要集中在41岁以上阶段。走访中了解到,由于很多法律宣传过于深奥和单调,群众理解比较困难,虽然有不少从普法活动中拿的资料,但很少细读。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

  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执法不公正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4、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农村干部的眼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少人嘴里是“人民公仆”,心里却公仆是人民,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始终转不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名义上司法独立,实质上党管一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三、农村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这种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奠定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2、多种方式相结合,向民事等方面倾斜

  (1)电视传媒对现在生活的印象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其法制节目为了收视率等多关注重大的、轰动的案件,而这种案件多为恶性刑事,虽然教育了群众,但却并不具有太大的教育意义。因此,适当的向民事、劳资、致富等法律法规倾斜,让广大群众获得真正有操作性的法律。

  (2)调查中,有30%的群众也通过报刊、杂志学习法律知识。走访中了解,这些喜欢读书看报的人多为附近村民的主心骨,不少群众常常向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法规。只需我们在平面媒体上运用案例和法条相结合的方式,诠释法律,就能通过他们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平台资源,开展教育学习。远程教育系统内的资源涵盖了农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许多贴合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其采用专家讲解的方式,直观的将法律法规展示出来。现在远程教育点已经基本覆盖各个行政村,只需我们合理利用,也能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贡献。

  3、严格规范农村执法行为

  重视执法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农业行政立法质量,明确界定农业管理机关行政权的权限。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结合。二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妥善解决执法人员待遇。三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改善农村行政执法条件。四是严格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制度,规范农村行政执法行为。要真正达到农村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不仅在监督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要通过严格而规范的执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安全的环境,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加强基层调解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村镇两级调解能得到68%被调查人数的青睐,这既是群众对我们村镇两级干部的信任,也是巨大的危机。广大村级调解员的素质,决定了这一平台的作用的大小。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农村调解员的培训到了刻不容

  4、降低司法成本,完善法律援助职能,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建立

  法律援助机构,培育专职农民工维权律师,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权律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娴熟的法律业务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篇: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1农村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2010级12班

  罗阳2010031502【前言】

  这学期的暑假我们进行了专业实习,实习之余我们小组组织了三下乡活动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身为从农村走出来的法学学子,对农村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农村虽然遍布祖国各地,农村人口也占总人口的一半,但是农村的法制建设却十分落后,远远没有达到城市的法制层度。因此,我们实习小组组织了这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和调查农村法制建设现状,希望了解目前农村法制建设实际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为农村法制建设出一份力。

  调查目标:通过对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寻求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法,以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快农村的法制建设。调查时间: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12日

  调查对象:四川省郫县天台村

  调查方式: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正文】

  通过调查我发现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农村法制建设进程滞后,多数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现阶段我国有着这样一个现实的状况:农业人口庞大,农村经济单

  一、落后,农民思想转变慢。从某种意义上我国依旧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乃一国之根本,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就显

  得相当重要。而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稳定是要法律来保障的。可一直以来,农村一直都被忽视,甚至一度被压制,这便导致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日益拉大,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涉农立法却严重滞后,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很少清理和废除完全不适用的旧法陋规;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则往往以政策代法,且政策多变,各

  地基层政府自行其是,任意立规的现象较普遍。于是在我国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开始不断暴露出来,法律在农村遭遇困境的现状也一点点展现出来。这一点从调查数据上可以看出:在天台村有约55%的村民对法律一无所知,约19%的认为法律不如村规民约可信,18%的认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只有8%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这些数据充分证明了农民对基本法律知识之缺乏与维权意识之淡薄。

  2、农民对法律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法律对所有人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在法律面前没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正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大多数农民却更愿意相信“量力而行”。社会财富的多寡和地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农民为人处事的策略,他们信守“胳膊拧不过大腿”的“真理”,不敢有“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冒险,遇到强权强势宁愿吃亏自认倒霉。不仅如此,农民对法律的信赖度也普遍较低。在调查中也常听到这样的话:“如果不是万不得已,绝不会跟他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打交道。”而且在处理纠纷等事情时,他们更愿意用自己的乡规民约和集体道德而不是法律。

  3、法律并未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说村民对法律的陌生让人感到失望的话,那么更人者感到伤心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法律并未还村民一个公正——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共接触到几个现实案例(大部分是关于土地的纠纷),这些案例没有一个是完完全全合乎法律的程序的。结合五天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及个人所学,与其说是村民因为对法律陌生,所以心存畏惧而难以接受法律并使其难于在农村

  实施,倒不如说是因为法律无法给农民以真正的公正与保障而使其自身在农村陷于“不义”。但不管怎么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法律在农村遭遇了困境!尽管有学者认为导致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经济落后、法律与传统观念相冲突、传统的人治与法治相对立等等”,但我认为其真正的原因不止如此。

  农村法制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是农民自身造成的也好,是强势群体造成的也罢,抑或干脆认为是社会体制造成的也罢。但我认为在考虑这一问题时,下面几点不应不考虑。

  1、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由于农村地区人们的知识水平较低,没有系统学习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法律观念淡薄,自己受侵害时不仅不知

  道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而且自身采取的旨在保护自己的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所以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是政府和农民们应该共同引起重视的。

  2、农民封建父母官思想根深蒂固。由于长久以来由一个地方的首席官员掌控该地区所有事宜的决定权,包括行政和司法乃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此思想影响,农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延伸机构和官员向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据统计,虽然农民对政府的工作效率满意率仅为30%,对政府表示信任的也仅为33%,但遇到事情不能解决时都首先想到并找政府解决的却高达67%”。于是,农民对政府机关的依赖性与对司法机关的陌生感和隔阂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农村除了党组织及政府机关外,大多都不会想到,自然更不会相信还会有什么其它权威力量(包括司法机关)能对农村社会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当然,与其说这种农民对政府机构的认同感是出于信赖,倒不如说是一种习惯的传承。这同时也正好证明了司法制度在农村不健全,甚至缺失。当然,这种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反过来又抑制了民间对正式法律的需求,同时也使政府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民间的调解(在实践期间我们也刚好碰到几起调解案件,主要是由当地有名望者主持,只有一起是由银川市司法局局长主持)来解决民间纠纷”。显然,这种对农村非正式制度的过分依赖,是不利于国家法律制度在农村推进的。

  3、官员权利本位思想的肆意泛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官员都始终有着这样的思想:只要自己是个官员,那么理所当然就是百姓的“衣食父母”。既如此,那么按照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与制度,作为“子女”的百姓当然就一切得听“父母”——官员的了。由于“法律本身是一种远比我们的想象更加脆弱多变、捉摸不定的东西,很容易被人操纵、利用、常常服务于金钱和权威”。因此,那种认为在立法过程中所注入其中的法律价值将必然会依照立法者所希望的那样“原汁原味”地实现的意愿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了。正如埃尔曼所言:“规范的真正内容并非一定由先例或法规所赋予规范的语句所决定,而是由规范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所遭遇的命运所决定”。试想,在所谓的法治的今天,法律已经被认为是一种权力、一种政府工具的时候,其还能被人们推崇和信仰吗?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以来没有真正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而政府的权力却又不受民众的制约,干部的地位和特权也受到保护,久而久之,便在农村基层

  政府中形成了这样的一种政治文化:农村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当然代表自居,习惯于对农民强迫命令、任意指挥,有的人甚至象“土皇帝”那样,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言如令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官员这种

  “自我形象”的错误定位及损毁导致法治这一观念难以深入人心,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法律意识了,试问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推进?又怎么谈法律在农村的实践?

  面对农村,我们需要的更多的是反思,而不是空洞的理论研究。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农村,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空间,其内部传统与现代相交织,变化与凝固相共生,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与推行。在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这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却又似乎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第五篇: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定稿)

  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调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抓好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开展好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活动,2007年3月至5月,我们组织了司法、派出所、政府办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先后三次深入到者太乡三卡村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了该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现状及特点

  三卡村位于者太乡西北部,地处云南、广西、贵州三省五县(广南、丘北、师宗、西林、兴义)交界处,辖20个村小组(三卡,落角、大湾)等,共769户,总人口3794人,居住着汉、壮、苗、彝四种民族,农民收入主要依靠饲养牛、猪、家禽和种植水稻,包谷、生姜、桐果等,2004人均纯收入为548元。该村地处边僻,交通闭塞、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众淡薄,生活还比较困难。2004年至今一直被列为重点扶贫村。该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以

  下特点:

  (一)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健全。该村有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两委组织都经民主选举产生,村两委班子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

  5人组成,班子工作分工明确,团结协作。

  (二)建立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各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设有简易的村务公开栏,通过该窗口栏目基本能做到不定期在向村民公布村务、财

  务收支及计划生育工作等情况。

  (三)村干部和群众在强烈渴望上级给予项目扶贫的同时,更希望能知法懂法用法和依法治理,渴求社会治安状况好转,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在调查和座谈的过程中,从干部和群众的语言中流露出了因不懂法而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常过程中经常吃亏甚至在不知不觉中造成违法犯罪,遇到纠纷不知如何打官司等不懂依法维权的苦处。因此,村民在渴求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更迫切希望法律知

  识在农村得到普及。

  (四)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副产品价格不断上

  升,群众收入也随之提高,但是由于该村地处三省五县交界处,地理位置特殊,外地往来人员较多,加之长期以来很少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较为混乱,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村民们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迫切要求建立一个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网络,各村村民小组建立一支巡防队伍,让群众加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保一方平安,为脱贫致富奔小康营造一个安

  定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主制度尚未健全,村民自治氛围没有形成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村的村民大会只在每届村委会换届时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少召开,村民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不规范。干群之间缺乏经常性沟通交流,群众缺乏知情权,同时,民主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村委会虽然建立了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民议事制度等规章制度,但还不够系统和规范,并且,现有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另外,该村无依法治村规划,《村规民约》中一些规定也流于形式,如《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对自家饲养的牲畜看守不力损害其他农户庄稼,每损毁一株,赔偿人民币2元,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不健全、及时,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相差甚远。

  (二)村民法律意识低,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依维权

  村委会没有成立普法领导组织,普法工作尚未纳入班子的议事日程,无农民普法学校,未建立学法“中心户”、“培养知法懂法明白人,学法用法新户主”制度,村民只是单纯地通过日常身边发生的一些案例和电视里播放的节目一知半解地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因此,经常出现因不懂法而发生一些不应发生的事,如该村岩畔村小组一姓王农户家耕牛被盗,其私自调查认为是邻村的杨某所为,就邀约其亲戚朋友将杨某强制押到其家里,非法逼供,控制杨某人身自由并与对方写下保证书互相承诺,结果造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又如,安马小组一

  农户在经济来往中别人赊欠物款时未立依据,至使资金多年无法回收,欲用法律手段解决又因无效有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眼看自己的血汗钱难以收回,该农户心急如焚,欲哭无泪。

  三、主要体会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证农民当家作主,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村依法治理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三卡村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完善村级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民主法制建设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2、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做到与各项工作、项目同时布署、同时规划、同时实施;

  3、乡党委、政府领导在各项工作实行挂钩联系、责任分工时要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做好指导工作;

  4、在考核村委会各项工作指标的同时,也要对民主法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督促该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村党总支议事规则》、《村民议事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村两委干部带头学法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逐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

  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纳要》,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干部群众法制道德水平。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村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以村委会为中心,设立社会治安联防中队,各村小组相应成立治安巡防队,形成一支由村、组、户联防互防的打、防、控一体的社会治安

  防控体系,为农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参考二:

  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教育财务管理现状调查

  农村税费改革是继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联产承包之后又一次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它既涉及生产关系的调整,又涉及上层建筑的改革,尤其对农村基础教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是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二是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得到了重新构建,加大了政府对办学的投入力度,使政府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由过去农民集资办学转变到国家办学,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为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学校编制的确定,在用人机制上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有利于减员增效;四是为学校布局的调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薄弱学校的改造与合并,危房的改造创造了条件。总之,农村税费改革从多方面推动着基础教育内部的改革,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

  我们要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给教育财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基础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税费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教育本来就存在一系列问题未得到解决。税费改革的实施,意味着过去在农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将统统取消,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如果地方、市、乡各级政府对实行新体制认识上不统一、不提高,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将会出现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下滑,多年努力得到的基础教育的发展,将会遭受损失。

  税费改革对教育财务管理上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第一,教师工资难兑现,教师队伍难稳定。麻城是革命老区、库区、贫困山区,连续两年市财政可用财力平均只有15119万元,地方财力非常有限。我市现有教师12628名(包括离、退休人员),按全额工资计算,年需要14128万元。税费改革前,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市级财政预算;二是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从学生中收取;四是中央转移支付。2001年,我市年初财政预算3206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1343万元,教师工资统筹3000万元,转移支付815万元,合计8364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8472万元尚有缺口108万元。农村税费改革,教育“一费制”的试行,教师工资统筹的3000万元和教育费附加的1343万元共4343万元落空,加上原有缺口108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缺口4451万元。地方财力有限,教师工资难以兑现,按国家政策,教师四块工资必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市委、市政府克服很多困难,将上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预算捆绑起来使用,教师“四块”工资基本得到保证,但教师的补助工资即“弹性”部分没有着落,各项补贴不能兑现,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要少拿工资300元至400元。教师待遇偏低,心理不平衡,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心思走,大批骨干教师外流,有的出外打工,有的继续深造,有的已跳槽到别的单位,我市“不辞而别”的教师近300多人。

  第二,中小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2001年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3884万元,小学生平均150元,初中生平均300元(省鄂财教发[2001]50号文件规定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140元/人、年,初中360元/人、年)。实行“一费制”后,小学每生每年只能收80元,缺口70元;初中每生每年只能收160元,缺口140元,全市小学公用经费缺口980万元,初中公用经费缺口832万元,合计缺口1812万元,而市级财政没有预算公用经费。如我市的一所中心小学,2002年秋季在校学生1100人,总收入(80元×1100人)为88000元,减去课本费55000元,练习本5500元,净收入只有27500元,学生人平公用经费只有25元。而本学期公用经费支出需要56000元,(其中教师用书2000元,水、电费9000元、办公费16000元,还有邮电费、维修费、教学设备添置费、占用费等)缺口20000多元。由于债务未化解,有的中小学欠银行债务,开学后所收杂费银行只给学校留下书本费,其余全部扣抵债务,导致正常教学秩序难以维持,办公设备、仪器用具无钱购置,水电费无法支付,有的学校住读学生自习、教师办公,晚上点蜡烛。群众埋怨学校,教师也不能安心教学,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每年都有学生虚报年龄外出打工赚钱的辍学现象。

  第三、“非一费制”学校没有收费政策。我市有39所学校实行

  “非一费制”。“非一费制”意即能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在财政预算安排上比“一费制”学校年人平少安排近3300元左右,而市政府又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学校也不敢乱收,造成“非一费制”学校教师供给水平更低,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只有翘首以盼政府能尽快出台新的政策。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使民办教师的问题突出。税费改革后,为了减轻学校压力和财政负担,对教师供给范围进行了清理,辞退没有“民师聘用书”和“民师供给卡”的民师276人。民办教师在一定时期给教育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他们付出较多,有的民师把毕生的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而回报很少,财政每月定补38元,村级按年补助1-2000元,辛苦一年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现在却

  因为没有民师聘用书或民师供给卡而要离开心爱的讲台,给他们在心灵上是极大的伤害。

  第五、税费改革对基础教育的布局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布局调整,扩大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等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很难到位,后续资金无来源。专项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由于中间环节过多,资金到位不及时。此外,还有教师的社会保障、普九债务的有效化解等问题,都是制约经济贫困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因素。

  综上所述,税费改革给基础教育、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轻视。他使贫困落后地区的教师待遇和发达地区、城市教师的待遇反差太大,造成教师心理极不平衡。面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教育财务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寻找对策。否则,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不能生存和发展,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形成恶性循环,将会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带来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求如何保障,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资金从何而来,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责任和财力,积极调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结构比例,真正站在“科教兴国”的高度,认真贯彻“保证教育优先发展和适度超

  前”的方针,千方百计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的“吃饭、运转、发展”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教师“吃饭”和学校危房改造等问题要切实解决好。国家和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转移支付和危改资金专项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占可用财力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下差部分上级转移支付应该承认。上级转移支付不能解决的,应该出台政策或规范性的文件,将教师工资发放作出统一规定,尽量缩小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待遇差别,只有在教师待遇上提高,才能留住人才,才能稳定人心。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服务费与基本学习费用区别开来。学生住宿费和搭火费用属基本生活费,应根据市场供求,按成本据实收取。建议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市(县),由各市(县)根据市场规律,核定项目、规范收费。发展教育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以国家办学为主体的多种形式并存的教育体系,建议政府部门从政策上、制度上加以引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发展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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