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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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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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篇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为规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属企业的兼职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市
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企业领导人员
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系统
实际,现就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集团系统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会(总支、支部)、监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二、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任职企业所出
资企业(含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下同)兼任领
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企业领
导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兼职。
三、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下属企业应为所在公司
下属子公司;原则上只允许在上市公司、重组整合后的主要
子公司或新组建的重大项目公司的决策、监督领导岗位兼职;每名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数一般不超过3个。
四、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经审批在下属企业兼职的,其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五、集团系统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不
得兼任下属企业决策、经营岗位领导职务。
六、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一律不得在兼职企业获得任何报酬。
七、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的子公司应当接受任职
企业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其“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接受任职企业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
八、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时,同时免去其下
属企业的兼职,免职手续由所在企业办理。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在原任企业及下属企业继续返聘工作,三年内不得在有
关联的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
九、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经任
职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等研究后,以书面形式请示X集团党
委,经审批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兼职手续。
十、审批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需要报送所在企
业党组织的请示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请示文件包括
兼职企业的单位名称、职务、兼职理由、兼职时间、是否有
其他兼职及是否符合兼职暂行规定等情况;《干部任免审批
表》中“拟任职务”栏填写兼职企业的单位名称及职务。
十一、加强集团系统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的管理监督,严格按规定进行清理和规范。凡未经审批擅自兼职或违反规
定兼职取酬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集团系统全资、控股企业的其他人员需在下属子
公司兼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内蒙古国企高管兼职取酬规定
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人才学以致用,在提高人才利用率,降低人才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兼职人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工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大的危害性,会分散工作精力、挤占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而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篇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各派出中央企业监事会要保证和切实发挥兼职监事作用。
(一)建立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制度;
(二)保护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兼职监事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兼职监事联系企业、熟悉企业情况的特点和优势;
(四)兼职监事因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离开企业本职岗位超过1日以上的,须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兼职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兼职监事作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四条
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章
兼职监事的纪律
第十五条
兼职监事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履行监事职责时应严格遵守监事会“六要六不”行为规范。
(一)未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不得发表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
(三)对群众反映的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不得隐匿不报;
(四)遵守回避原则,工作中遇到涉及本人、与本人有关联或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申请回避;
(五)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兼职监事职责的活动。
第十六条
兼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兼职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兼职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企业发现兼职监事有违反本办法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监办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国监办颁布的《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国监办发[2000]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7日
(中央法规)
篇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公职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根据**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干部”是指全县所有在职公务员、所有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事业单位中在职副科级以上人员;全县所有离(退)休干部职工;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筹备申请登记中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公职干部原则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不得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公职干部确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章
公职干部兼职条件
第六条
在职公职干部兼职条件
(一)在职公职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二)在职公职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的在职公职干部不得超过两人。
(四)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第七条
离(退)休公职干部兼职
(一)离(退)休公职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且拟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但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离(退)休工作人员参照离(退)休干部兼职要求。
(三)离(退)休公职干部在离(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第三章
公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审批程序及材料
第八条
公职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在职和离退休处级报市委组织部,在职和离退休科级报县委组织部,科级以下和国有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因职务提拔或任期届满拟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社会组织向公职干部提出兼任邀请。
(二)拟兼职的公职干部依次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提交《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社会组织理事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等内容。公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说明是否已在其他社团兼职、兼职取酬、报销、特殊需要等情况。报
民政部门审核。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反馈至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主要审核拟兼职的社会团体的性质、兼职的届次、拟兼职干部的年龄、是否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是否符合拟兼职社会团体职数设置、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方面。
(四)拟兼职公职干部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要形成审批备案材料,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科级以上报组织审批,科级以下报人事部门备案。在审批前已经选举或任命兼职的,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受理。
(五)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公职干部兼职审批材料
公职干部兼职审批材料应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清单如下:
(一)《邀请函》(附件1),由社会组织出具对拟兼职干部的邀请函;
(二)《关于xxx等同志兼任xxx社会组织职务的备案报告》(附件2),由社会组织出具报告。主要说明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公职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如公职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公职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三)《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附件3)
(四)《关于同意xxx同志兼职的复函》(附件4),由社会组织向公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出
具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
(五)《公职干部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确认函》(附件5),由民政部门出具对拟兼职干部的确认;
(六)《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附件6),由社会组织提交;
(七)已经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复印件、现任、变更后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正在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拟任理事会成员名册、社会组织章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公职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将上一年度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如实报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公职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仍确需兼职的,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公职干部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在社会团体兼职。兼职期间应做到“四个不得”: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及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未经批准,公职干部不得在任何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发现有公职干部违规兼职情况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社会团体年检结论作不合格处理,同时按有关程序
予以注销,并将公职干部兼职情况报纪检部门。对发现违规兼职取酬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兼职邀请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您具有良好的业务专长、经验优势和社会声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又符合公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要求,协会诚挚邀请您担任我会。特此邀请!
期待您的热情参与!
县***(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函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2关于xxx等同志兼任xxx社会组织职务的备案报告
:
需载明: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
和成立时间等内容;公职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如公职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公职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县***
(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20xx年xx月xx日
注:本报告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附件3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申请表
姓
名
单位及职务
兼任社会组织名称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兼职原因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在职/退(离)休
是否兼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简历
按政策规定需本人承诺的重点事项
1.只兼任1个社会组织职务;
2.兼职不超过两届;
3.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不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
本表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时用;
2.
干部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一届一批);
备
注
3.
社会组织职务指名誉职务、顾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4.
本表一式四份,干部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各一份。
附件4霞xxx【20xx】xx号
关于同意xxx同志兼职的复函
县XXX(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XXX同志《关于兼任县xxx协会会长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
XXX同志兼任县xxx协会会长。
请按有关章程办理,兼任人员不得担任该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社团担任职务,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任人员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上报。
特此函复。
县xxx(落款)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5社会组织特殊情况确需党政
机关公职干部兼任领导职务的函
县xxx(社会组织全称或筹备组):
你单位拟任xxx同志兼任县xxx协会的报告已收悉,经审核,
xxx同志在我县xxx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且该社会组织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确需党政机关公职干部兼任其领导职务。所需兼任的人选,尚无在我县其他社会组织兼职,请按干部任免审批程序报批。
县民政局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6干
部
任
免
审
批
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岁)
入党时间
参加工
作
时
间
健
康
状
况
离(退)休
时
间
族
民
籍
贯
出生地
毕业院校
及
专
业
学历
身
份
类
别
(行政/参公/事业)
原
任
职
务
级别
拟
任
职
务
拟
免
职
务
简
历
兼职理由
主
称
姓出
政工作单位及职务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谓
名
生
年
月
治
面貌
呈
报
单
位
(所兼任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协意
管
方见
(所兼职的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意管
主委、党组盖章)
方
(盖章)
(干部所在单位或党见
年
月
日
审意批
(中共县委组织部盖机
政关
任意
免见
根据霞xx【****】xx号文,行xxx同志兼任县xxxx协会会长。
(所兼任社团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章)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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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中共县委组织部制
篇六: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起草:日期:
题目: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编号: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篇七: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员兼职规定1、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2、兼职,是指在完成本职?作的前提下,利?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部分?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兼职便于现有?才学以致?,在提??才利?率,降低?才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同时,兼职?员在社会实践中吸取宝贵的实践知识,有助于本职?作质量的提?。但是,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规定的兼职活动也有很?的危害性,会分散?作精?、挤占?作时间、影响本职?作,同时也不能排除个别国有企业领导?员通过兼职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3、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国有企业领导?员,也不能擅?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这?的“其他收?”包括奖?、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的酬?。需要注意的是,本项仅是规定不得擅?领取薪酬及其他收?,?没有规定不得领取收?。国有企业领导?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篇八: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兼职董事长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控,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河南物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向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长(兼职)。为规范兼职董事长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职责
兼职董事长对集团公司负责,是集团公司委派到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兼职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兼职董事长不掌握行政权利,也不属于公司员工范畴.其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审批;(三)审核公司资产处置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报集
团公司审批;(四)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五)提议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层人员的聘用、升级、薪酬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六)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审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七)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八)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控;
(九)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十)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十一)
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十二)行使法定代表职权;(十三)集团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任职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任职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具有战略管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岗位5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4.具有较强的领导力、创新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5。是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干部.(二)产生办法
1.兼职董事长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其产生要按照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程序进行,并由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
2.兼职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三、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
(二)不得在企业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五)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
(六)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七)对违反工作纪律的,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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