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疆网3篇

时间:2023-08-13 11:5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法治新疆网

  

  建设法治新疆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新疆心得体会

  【篇一:建设法治中国学习心得体会】

  建设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张春华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突出标志,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这是贯穿人类社会几千年发展历史的一条基本规律。不管时代如何变化,依法治国都是最基本的治国方略。现如今,在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推行法治反腐、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一个个实招,一系列举措,让法治成为我们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的标准和底线,无不彰显着法治的力量,树立着法治的权威。“依法治国”也成为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一项新要求,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可以说,法治能力势必成为衡量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

  才能得以彰显,法治信仰才能得以塑造。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各级领导干部普遍存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与其所肩负的职能要求差距很大,特别是官僚主义作风下的长官意识、长官意志依然存在,这在现行体制下的每一个层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一些领

  崇高理想。

  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三权鼎立的法治国家,有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制的法治国家,有以法国为代表的总统制的法治国家,千差万别,形式多样。但他们一般都标榜这样几条:法律至上;保护人权和公民的权利;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并接受法律的制约;司法独立;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由于资产阶级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局限性,他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与封建社会的行政专横、司法肆虐、无法无天的状况相比,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而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所建设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反映的意志和利益不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经济基础不同,前者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而后者则建立在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其三,政权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当权,而后者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四,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追求少数富人的利益,后者则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就决定了他们的法治国家只能是有产阶级的理想的产物。但是,鉴于资本主义法治国家某些具体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尽管两者性质有别,在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上也可以互相借鉴。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综观历史和各国实践,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具备以下五个基本条件:

  一、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潮流,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是指实现依法治国必备的体系,而不是只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包括新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政权机关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主要领域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上远比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时代精神。

  二、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法律本身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它体现着当家作主的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依法治国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是民主国家。如果没有民主,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体,共和是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是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还是由资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所在,那么我们有13亿人口,这么多人怎么当家作主?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并通过参政、议政、监督等权利,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人民通过宪法与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及各级领导人员的各种职权,他们既不能失职也不许越权,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就在于人民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而且这一民主活动的结果,依然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行。

  与民主制度相联的是监督制度。凡是法治国家都赋予人民对自己选出来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总之,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必须明确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涉及公民权利时尤为如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行政,行政权力不允许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行政权力滥用

  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补偿,同时还应建立发生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

  对受到侵害人权利给予补救的最后一关,也是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四点:⑴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应当进行干涉。⑵司法机关必须享有较高的地位,应当把司法机关的位置摆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层次上。⑶我们应当建立更健全更为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⑷司法工作的条件必须是充分的,司法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司法人员应当享受能够维持良好生活的待遇,并为他们公正执法创造良好条件。此外还应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法律立得再多,也不可能被真正遵守。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公正的司法制度,就不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

  四、坚强的靠得住的执法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人员队伍,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五、全民崇高的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的,要靠我们13亿人去遵行。有了法律意识,法律才能变成生活,成为干部和群众的内在自我要求,严格执法光荣,守法光荣,违法可耻,徇私枉法可恶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才能树立起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情景才会出现。

篇二:法治新疆网

  

  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

  一、讲法治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项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制度创新的重要贡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从属于政治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发展史。从历史上人类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发展到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从“水审”、“火审”的神明裁判,发展到法官依法裁判;从“罪刑擅断”发展到“罪刑法定”,从人与人的身份依附关系发展到自由契约法律关系;从专制独裁体制发展到民主宪政体制等等,都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中外政治文明的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主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1980年,邓小平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92年,邓小平又强调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97年,我们党提出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通过修宪将之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不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目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两个建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政治文明是既有一定区别又有高度重合的两个概念。政治文明是一个上位概念,政治文明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下位概念,从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法治国家则既是各种政治制度的载体,又是政治制度的集中表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意味着建设制度文明,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为依法治国的目标,但后者是更大、更高的政治发展目标。[1](一)文明社会是保障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社会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是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社会中连这些最基本的规范都不能遵守,那么它肯定不是文明的社会。讲人的素质,讲社会的文明,首先反映在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反映在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上。因此,我们不能脱离法治来谈政治文明建设。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法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清楚地向人们表明: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什么行为是违法、错误的。总之,文明社会是由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1.认清时代要求是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行政主导、长官意志的治国方式,形成历史惯性,促成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法律就是治理老百姓的”观念盛行,法律很难确立自己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今天的网络时代,信息日益畅通,行政主导和长官意志的管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非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立法和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尖锐的质疑,偏离法治精神,藐视法律规定的做法遭到人民群众一次次的严厉责问,因之导致对

  政府权威合法性的追问也日趋激烈,依法治国己经成为衡量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标准。[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根本

  历史和现实决定我国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和实现方式均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是我国目前惟一有能力带领中国实行法治的政党和政府。坚持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维护党对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根本。主张从根本上离开共产党领导就能够进行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想法是幼稚的,不是一种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法治制度建构和路径选择是一项紧迫的历史使命,需要自上而下充分发挥各级党和政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规制社会与规制自我中推进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是当前最明智的选择。

  3.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是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是当前法治建设工作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行政主导的办事作风、长官意志的作风和个人专断的官僚主义是威胁我国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故意曲解或干扰法律执行,严重影响着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培养起了自觉的法治意识,视法治为社会公共理性并执着追求时,才能基本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文明的政治才能有所保障,体现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治化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水平。

  2012年7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回顾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中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完善刑事法律,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维护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中国法学会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说明我们国家对法律的认识再也不是工具主义的了。可见,我们要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从来都不是孤立思考的,而是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治国理念来决定的。

  二、讲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必备要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秩序、平等、人权、正义、效益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厉行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必备要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要有法治所保障的有序秩序。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1)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法治不仅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2)法治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法治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纠纷的发生概率,从而把实际发生的社会纠纷在总量上和冲突程度上控制在社会总体可以承受和控制的范围内。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赖法治所保障的人权基础。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使每个个体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能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胡锦涛主席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人权事业也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

  发展的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法治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化和冲突,而是知道利益分化和冲突,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加以有效协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有机结合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类社会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只有依照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

  我们说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还在于法治制约和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其他特征。比如,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三)法治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要发展,人民要安居乐业,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打击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和政治稳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安定有序。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周边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沉着应对。打击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提出,为稳疆兴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一要密切关注在实施环保优先、生态立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进程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和预防工作力度。依法惩治危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继续抓好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依法查办借改革开放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和国家重点投资领

  域、对口援疆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要深入职务犯罪多发易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行业和领域,深挖细查,突破一批大案、要案、窝案和串案。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出现的新型案件。二要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服务措施,积极参与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重要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信诈骗、逃税骗税、商业贿赂等犯罪,有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检察人员服务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能力水平。

  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为新疆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具体讲,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一是在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上下功夫见成效。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强化国家安全意识、政治责任意识和稳疆阵地意识,坚持严打源头,严打首要分子,该重的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依法从宽与从严的关系,该体现政策的要体现政策,教育、感化绝大多数。要重点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要千方百计把安全漏洞堵塞住,把基础工作搞扎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好,做到超前谋划、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务求实效。二是在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上下功夫见成效。政法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稳定形势、重要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促进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三是在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见成效。积极探索和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预防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篇三:法治新疆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7.28?

  【字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施行日期】2021.07.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完成,法治宣传教育在保障和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推动自治区“八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进一步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提供法治保障,特作决议如下:

  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夯实全面依法治疆的思想基础、社会基础。

  二、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公共场所、进媒体、进网络、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营、进景区、进万家活

  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每年4月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结合新疆实际,突出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深入宣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更高水平平安新疆建设等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宣传民法典,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深入宣传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新疆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去极端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与促进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党内法规,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增强法治观念,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和法治信仰。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基层群众。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法治讲座、旁听庭审、日常学法和年度学法考试等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引导国家工作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一把手”述法讲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加强基层群众法治教育,加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学法用法工作,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依法治理能力。法治宣传教育要融入“访惠聚”驻村、“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等群众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面对面的讲法释法,推动党的政策

  和法律法规进万家,注重加强基层困难群众、特殊群体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与思想发动、心理疏导、生活帮扶、依法管理有机结合。

  四、坚持文化润疆,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体现法治元素,结合新疆实际和文化润疆的现实需求,探索、培育和丰富法治元素的文化载体,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县(市、区)“五个一”(一个法治主题公园或一个法治文化广场,一个法治宣传教育电子大屏幕,一条法治文化街,一个法治文化园地或画廊、法治文化景观,在本地报刊、广播电台或电视台至少开设一个法治专栏或节目、有条件的县市区还要积极建立专门的普法网站)、乡镇(街道)“四个一”(一面法治文化墙、一个法治文化园地、一个固定的法治宣传栏、一个法律图书角)、村(社区)“三个一”(一面法治文化墙、一个法治宣传栏、一个法律图书角)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各部门、行业要至少建成一个有特色的精品法治文化阵地。统筹运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村文体活动中心、农家书屋、村史馆等载体,为基层群众搭建有效学法平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文化润疆工程的重要内容,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大力弘扬善良风俗、家规家训等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融入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大力弘扬红色法治文化,讲好红色法治故事,传承红色法治基因。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对外法治文化传播,讲好法治新疆故事。大力实施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引导法治文化进基层、进乡村、进牧区活动,鼓励群众自发组织、自编自演,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推动法治文化浸润人心、深入人心、凝聚人心,着力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五、提升治理理念,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实施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开展面向家庭的普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重点深化法治进学校、法治进企业、法治进网络、法治进景区、法治进宗教场所活动。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的专项依法治理,促进依法行动、依法办事。针对涉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特色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不断开拓创新,着力提高普法工作实效

  健全完善实时普法机制,注重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巩固深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工作,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普法责任,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工作机制和法治宣传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健全完善智慧普法机制,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力度,注重短视频在普法中的运用,用好用足各级融媒体中心,构建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健全完善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自觉承担公益普法责任,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形势宣

  传、成就宣传、主题宣传、典型宣传、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全屏计划”。

  七、强化组织实施,确保本决议责任落实

  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把推进全民守法普法摆上全面依法治疆的重要工作日程,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地、本系统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容,把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并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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