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意见范本(通用4篇)

时间:2023-08-16 13:4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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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意见范本(通用4篇)

关于推进2023年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意见4篇

第1篇: 关于推进2023年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 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统一原则,因地制宜。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2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三、主要措施

(一)逐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输配电价。凡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直接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试点,尽快覆盖到全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可分为调研摸底、制定试点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四个阶段。鼓励试点地区在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明确的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价格调整周期、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二)认真开展输配电价测算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15〕1347号),扎实做好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对各试点地区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各试点地区要配合做好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同步开展成本调查,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在此基础上,以有效资产为基础测算电网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试点地区建立平衡账户,实施总收入监管与价格水平监管。非试点地区研究测算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分类推进交叉补贴改革。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逐步减少工商业内部交叉补贴,妥善处理居民、农业用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
输配电价改革后,根据电网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电量、线损率等情况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并单列居民、农业等享受的交叉补贴以及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交叉补贴资金来源。各地全部完成交叉补贴测算和核定工作后,统一研究提出妥善处理交叉补贴的政策措施。

(四)明确过渡时期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政策。已制定输配电价的地区,电力直接交易按照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
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多少,销售电价调整多少,差价不变。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输配电价改革协调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资委[微博]、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输配电价改革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要定期沟通情况,对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讨论,提出措施建议。

(二)加强培训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各地输配电价改革的指导,统一组织成本监审,审核试点方案和输配电准许收入、水平,对试点效果及时总结,完善政策。同时,组织集中培训、调研交流,提高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改革奠定基础。

(三)正确引导舆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方向,在中发〔2015〕9号文件框架内加强输配电价改革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共识,稳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电力投资、运行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集中力量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加强上下沟通,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对在方案研究、成本监审、电价测算等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客观真实提供输配电成本监审和价格核定所需的各种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等,主动适应输配电价改革要求,改进核算方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2篇: 关于推进2023年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有林场是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我省现有国有林场76个,林地面积140多万亩,其中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123万亩。这些林场大多处于生态敏感区域,是江苏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资源宝库,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创新管护方式和监管体制,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和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管理新体制机制,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坚守生态红线的骨干作用。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林场稳定。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解决国有林场定性定位、社会统筹等问题,统筹协调各项改革举措,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林场建设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推动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对各地国有林场改革实行分类指导,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国有林场改革负全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全面完成国有林场优化整合重组、定性定位、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实行政事企分开等改革任务,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颁证工作,编制完成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有效化解国有林场历史性债务,全面增强林场发展活力。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挖掘造林潜力、科学营林、严格保护等多措并举,全省国有林场森林质量明显好转,林地面积稳中有增,林分质量不断提高,活立木蓄积稳步增长。全省林木覆盖率提高到24%,森林蓄积增加到1亿立方米,重点公益林保有量增加到580万亩以上,森林碳汇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拓宽职工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就业有着落、基本生活有明显改善。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通过科学定性核编,强化公益林管护,完善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四)改革范围。全省经过省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有林场,均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二、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坚持国有林场改革的公益性取向,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提供生态公益服务,并按功能定位,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的组织方式,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已定性为事业单位并完成定编定岗的国有林场,保持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原为事业单位、尚未进行分类改革的国有林场,根据林场的职能任务重新予以分类。其中,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科学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务、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剥离经营性业务。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范围内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益林资源管理任务,在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合理配备专门人员,派驻国有林场并履行公益林管理职责,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积极推进政、事、企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管理立法进程和制定国有林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发展战略、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位、规模和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合理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大型国有林场可上调市级管理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不得将国有林场下放到乡镇管理,已下放的应收回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对同一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不足3000亩、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适度规模的原则予以重组整合,减少林场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保留1至2个国有林场。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规范国有林场经营活动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优势林业企业参与重组,通过规模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性质国有林场的运营效率。加强资产负债的清理认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离各类国有林场的办社会职能,将林场所办学校、医疗机构及代管村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管理,现有人员、资产等成建制就近转移。乡镇和林场合一体制的国有林场,实行乡镇与林场分离。

  (三)建立完善新型国有林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机制。对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岗位管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国有林场区位、功能定位和生态建设需求等因素,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核定事业编制,用于国有林场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对事业编制使用的监管,今后事业性质的国有林场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改革事业性质国有林场场长选拔任命制,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聘任制与委任制相结合的任用形式。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实行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在保持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
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
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国有林场及其职工按规定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范围,切实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国有林场已退休人员,仍按原渠道、原办法保障其退休待遇,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水平。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管理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制、委托管理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公益林管护,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

  (五)健全国有林场资源监管机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认真落实森林林地保护制度、森林经营制度、湿地保护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监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质、生态区位、面积大小、监管事项、对社会全局利益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由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监管,对林地性质变更、采伐限额等强化联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国有林场界址范围重新勘定,向社会公示,并重新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违法违规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已经违规转为耕地、建设用地等非林地的,必须限期整改,通过退耕退建还林、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措施保持林地性质不变,并核发不动产权利证书。违规流转或抵押的国有林地林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于2016年6月前收回,流转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纳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等,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可持续森林经营工程。

  三、完善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着眼于区域协同、城乡一体,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国有林场房屋、道路、水利、供电、饮水安全、通讯、广播电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同等享受新农村建设有关扶持政策。将通往国有林场分场、工区和管护点交通干道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理顺国有林场供电设施管理关系,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将国有林场供水纳入城乡供水统筹发展和镇村管网规划布局,及时开展管网工程建设,积极改善国有林场群众饮水条件。加强国有林场文化建设,实施“送书到场”工程,建设“林场书屋”。完善国有林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信息化水平。妥善解决房改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二)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等问题。省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整合各类涉林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林场森林培育和保护,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适时提高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适于林场的支农惠农政策,要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支持力度。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地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扶持。全面开展国有林场现有债权、债务情况的摸底调研,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化解政策后研究化解;
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对难以核销的则由同级政府牵头,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商洽金融机构,以尊重历史、主动协商、积极化解为原则,明确托管责任主体,有效化解历史债务。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四)加强国有林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在国有林场的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深化国有林场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新型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积极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逐步改善长期在国有林场工作的各类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有林场改革的重要性、政策、目标、要求等,使国有林场职工增强改革信心,积极参与改革,让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国有林场改革,营造改革舆论氛围。大力宣传改革先进典型,推介好做法、好措施和好经验。

  (二)制定方案。在全面调查摸底核实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隶属关系,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及推进措施等。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复的改革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改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扎实推进改革,力争到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

  (四)总结验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组织开展“回头看”,加强有关资料整理和归档,完善改革有关工作。本着“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参照国家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办法,制定我省验收办法,省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评估验收。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有林场改革验收和评估总结工作。

  五、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责任。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指导督促全省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特别是省级管理机构建设,强化行政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所辖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要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改革,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级发展改革、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方案实施情况。国有林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全力以赴做好改革各项工作。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落实国有林场改革扶持资金,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在改革过程中,不得以筹措改革资金等为由,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破坏流失。加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切实解决好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地方实施方案通过审批并完成改革任务的,优先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确保改革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到国有林场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落实维稳职责,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要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促进林场社会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3篇: 关于推进2023年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意见

据新华社12月1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大型粮食、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牛奶、肉类、种子、油料等重要农产品(15.19, 0.00, 0.00%)生产加工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发展壮大农垦事业,充分发挥农垦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农垦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农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农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的,经过60多年的艰苦创业,建设了一批现代化的国有农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了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独特优势,锤炼出“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支援国家建设、维护边疆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近年来,农垦改革稳步推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大型农业企业迅速成长,整体经济实力显著提升,成为国家在关键时刻抓得住、用得上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要看到,农垦还存在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经营机制不活、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体系不健全、部分国有农场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垦是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垦与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家庭经济、农民合作经济等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农业经济体系。这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农村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农业农村发展不断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保障,符合我国国情农情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农垦农业生产力先进,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农垦经济,对于带动农业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三)新形势下农垦承担着更加重要的历史使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发展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大,国际农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边疆和谐稳定的形势更加复杂。农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水平较高,综合生产能力强,农产品商品率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物质装备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对外合作等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国有农场位于边境地区,在国家全局中的战略作用更加突出。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国家队、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安边固疆的稳定器。

  二、明确新时期农垦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为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五)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完善国有农业经济实现形式,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着力深化农垦市场化改革,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确立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解决国有农场实际困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不同垦区和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促进多样化发展。中央直属垦区的改革发展由国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共同负责,地方垦区的改革发展由地方政府负责。

  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从各地实际出发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改革,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生产稳定和社会稳定。

  (六)主要目标。围绕垦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大型粮食、棉花、糖料、天然橡胶、牛奶、肉类、种子、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垦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职工收入大幅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三、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七)继续推进垦区集团化改革。集团化是垦区改革的主导方向。有条件的垦区要整建制转换体制机制,建设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已组建集团公司的垦区,要加快推进直属企业整合重组,推动国有农场公司化改造,建设农业产业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国有农场归属市县管理的垦区,要着力增强国有农场经济实力,积极探索推进集团化改革,有条件的要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可以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创新农垦行业指导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整建制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时要尽快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
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改革过渡期后,不再加挂省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

  (八)改革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总结推广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经验,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公检法、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等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在一定过渡期内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时加强工作指导。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既要防止土地碎片化,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在同等条件下其承包租赁土地可由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优先租赁经营。对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十)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展就业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十一)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统筹研究中央直属垦区养老保险缺口问题。

  (十二)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农垦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必须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农垦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企业的监管,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效益。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农垦企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三)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要从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十四)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结合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农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垦区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加大对土地资源富集和比较优势突出垦区的支持力度,将黑龙江和内蒙古等垦区建设成为国家大型商品粮和优质奶源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成为国家大型优质棉花和特色农牧产品基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城郊型垦区建设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和优质鲜活农产品供应基地,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垦区建设成为国家天然橡胶和糖料基地,其他垦区也要根据区域比较优势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

  (十五)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挥农垦企业集团优势,建设国家大型优质安全食品生产供应基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农业持续增值增效。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强化水土治理和环境监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农垦企业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大宗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建设食品、饲料等专用原料基地和加工产业园区,辐射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促进与全国流通体系对接融合,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农垦企业集团等投入,设立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十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农垦要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加强农垦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攻关,着力解决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设施装备难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人才、项目和基地建设,推动农垦企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协同创新组织模式,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种业基地和科研资源,实施联合联盟联营,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装备水平,扩大农用航空作业范围,建设标准化机务区。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加强农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绿色、高效、可持续现代农业发展。

  (十七)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和区域新型城镇化发展。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验示范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毗邻城镇的国有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发挥农垦在农业对外合作中的引领作用。农垦是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和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载体。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新战略,立足国内产业基础,统筹规划农垦对外合作的目标区域和发展重点。鼓励农垦企业联合,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建立生产、加工、仓储、运销体系。农业对外合作支持政策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倾斜。积极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农业援外项目,鼓励农垦企业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加强国际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利用,不断提高农垦企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场加快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五、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二十)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二十一)落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若干垦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加快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农垦加大支持力度;
财政部要根据农垦管理体制和改革发展需要,稳步加大对农垦投入,将农垦全面纳入国家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
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完善中央直属垦区现行“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办法,厘清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职责,建立权责统一、管理规范、决策民主的制度体系,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善权力运行约束监督机制。中央直属垦区主要领导干部任免、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重大体制改革、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按照职责分工,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国家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十三)大力弘扬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根本上要靠农垦自身努力。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农垦经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热爱农垦、献身农垦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推进农垦文化建设,汇聚起推动农垦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4篇: 关于推进2023年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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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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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导向
1.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评价不仅是高校科技管理的主要手段,而且是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具有突出的导向作用。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对于大力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推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高校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统一、量化为特征的科技评价机制,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全面提高质量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要求,科技评价中的问题日益显现: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的现象依然存在;
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等倾向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对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普及等工作激励不足;
科技支撑教学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导向不够;
开放评价、长效评价机制不够健全,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高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高校科技评价改革的任务十分紧迫。
3.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指导原则是:鼓励创新,服务需求,科教结合,特色发展。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重点突出围绕科学前沿和现实需求催生重大成果产出的导向,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导向,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鼓励科技人员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做出特色,追求卓越。
4.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的目标是,根据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特点,建立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开放评价方法,营造潜心治学、追求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
二、实行分类评价
5.实施科学的分类评价。针对科技活动人员、创新团队、平台基地、科研项目等不同对象,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不同工作的特点,分别建立涵盖科研诚信和学风、创新质量与贡献、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科学传播与普及、机制创新与开放共享等内容,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
6.对主要从事创新性研究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代表性成果为重点的评价。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人员的评价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
7.对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服务和科学普及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机制,面向市场和产业需求,把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强协同创新,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积极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8.对从事技术支撑和服务的科技活动人员实行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的评价。鼓励高校加强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引导,提高技术支撑人员服务技能,加强自主开发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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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高校创新团队实行以解决重大科技问题能力与合作机制为重点的整体性评价。围绕团队自身建设、代表性成果、科教结合、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要认可团队科技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同时反对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10.对高校创新平台(机构、基地)实行以综合绩效和开放共享为重点的评价。围绕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科教结合、人才队伍、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鼓励创新平台深化科教结合,注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应该开放的一律对社会开放。
11.对不同类别科技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注重创新的独特价值。基础研究项目要以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科学价值。应用研究项目要以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经济社会效益等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目标完成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技术成果的突破性和带动性。产业化开发项目要以技术、产品的成熟度和市场反应为评价重点,着重评价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三、坚持开放评价
12.建立开放评价机制。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大力加强国际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应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评价。加强开放、多元的国内外专家数据库建设和共享。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技评价工作效率和开放程度。
13.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开放评价规则。完善评价答辩、公示、反馈、申诉、举报和回溯评价制度,健全随机、回避的评价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增强评价专家的社会责任感,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14.建立长效评价机制,避免频繁评价。根据科技活动类型、学科特征,结合人事聘用合同、项目过程的要求,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注重评价实效。科技活动人员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对青年科技人员实施聘期评价,创新团队和平台基地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根据绩效情况可减少、减免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共享,避免重复评价。
四、切实组织落实
15.全面改革教育系统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和科技奖励的评审办法。按照改革导向,教育部将修改完善各类科研基地和人才项目评价体系及评价机制;
提高科技奖励质量,减少数量,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各类科技项目、人才项目和科技奖励做相应改革。
16.高校承担科技评价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以科研诚信与学风、创新质量、服务贡献和科教结合为重点的分类评价,更加强调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移推广、科学普及等科技产出在评价中的作用。要改变考核评价中将科技项目与经费数量过分指标化、目标化的作法。要改变在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中过分依赖和不合理使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科技指标的做法,减少科技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17.在教育管理中科学合理使用科技评价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科技指标在高校设置、资源配置、学科评估、研究生教育等管理环节中的使用方式。按照此次科技评价改革的导向,修订相应的指标和标准,更加强调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更加注重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
18.科技人员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健康向上的评价文化。要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践行诚信文化,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要开展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表达和充分讨论,共同营造求真求实、平等争鸣、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和环境。
19.引导社会力量科学合理地使用科技指标评价高校。要增强指标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补充和完善科教结合支撑人才培养、服务与贡献、科学普及等指标。要正确处理数量、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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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投入产出比的关系,强化对特色、质量和社会贡献的考察。应避免对不同类型高校采取同一标准、依据少数定量科技指标进行简单排名与短期评价。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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