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告3篇

时间:2023-08-21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告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报告3篇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报告3篇

第1篇: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报告

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报告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我项目实际,及时在项目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现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报告如下

一、制定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本项目部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项目部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危险与按键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项目部安全工作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本项目部达到以下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
无重大质量事故;
无一般的安全事故;
无一般质量事故。

二、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项目决定成立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自查自纠情况

1、排查现场作业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对风险较大的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否通过专家审查。

自查自纠:现场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交底进行施工;
对风险交底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通过专家审批。

2、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备置应急物资并组织进行演练。

自查自纠:项目部已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源编制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配备了应急救援物资,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3、现场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自查自纠:现场特种设备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作业,项目部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组织教育培训。

4、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自查自纠:洞内用电配线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箱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电工每天进行巡视并填写记录。

5、项目部及各工区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自查自纠:项目部及各工区消防设施配备齐全。

4、存在的问题

1、悦王区间加工区内龙门吊行走轨道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2、悦王区间加工区内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

3、悦王区间施工通道右侧防撞沙袋倒塌,堵塞排水沟。

4、悦王区间右线小里程台车没有安装防护栏杆。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项目部进一步强化措施的落实,督促相关人员和各班组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并针对今后的施工制定了以下措施;

1)、整改情况:

1、悦王区间加工区内龙门吊行走轨道已经重新加固

2、悦王区间内灭火器已及时进行更换。

3、悦王区间右侧防撞墩已重新摆放。

4、悦王区间右线小里程台车已经安装防护栏杆。

2)、制定的措施:

1)加强领导。要求各个部门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主要责任人积极监督落实情况,重点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做到抓细抓实。 

2)加大排查的力度。在检查中,勤发现、勤纠正,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利用休息时间对现场施工人员分班组、分时段进行授课,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使其对安全意识有个较全面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项目部通过此次检查,现场管理有了较大的提升,在今后施工中,将继续加强对现场的管理,现场施工安全可控。

第2篇: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报告

三板桥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镇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组检查、日常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经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确保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制订整改方案,由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镇政府。

  (二)镇政府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镇政府提出复产验收申请。镇政府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报告

郑州嵘昌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编制:杨利君

审核:景俊锋

日期: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会 审 记 录

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为建立我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员全矿干部、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确保我矿安全生产,认真落实郑政文【2012】33号文件、登煤字【2012】23号文件指示精神,,经矿委研究,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隐患就是事故”,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我矿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主动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矿长负责本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各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
安全科负责对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2、坚持“环环相扣,闭合管理”的原则,强力推进我矿“三环五步”隐患排查治理模式,(三环即:班组、科室、矿安全管理部门即安全科;
排查隐患、建档分类、落实整改、全程跟踪、验收销号)实现环环相扣,闭环管理。

3、坚持“排查整改隐患与跟踪落实责任分离”原则,鼓励查出隐患,多查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排查出的隐患一律移交上一级单位跟踪检查落实。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特成立郑州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松森

副组长:刘跃德 赵嵩亚 景俊锋 郑随机

弋志强

成 员:赵振铎 徐志德 丁建忠 石跃锋

张松昌 李跃伟 秦占力 秦俊敏

刘松合 刘志敏 刘中杰 靳水杰

刘书亮 刘太安 刘松亮 王庆和

李进营 丁建涛 刘运欣 张双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科,刘跃德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落实和汇总。

四、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机制

1、矿长每月组织不少于3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有矿长、各副职矿长、各科室科长、采掘修队长等。重点排查通风管理、瓦斯、水害防治等存在隐患、措施落实情况及开展“反三违”情况。

2、矿委每月开展组织不少于四次的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有矿长、各副职矿长、各科室科长、采掘修队长等。重点排查通风管理、瓦斯、水害防治等存在隐患、措施落实情况及开展“反三违”情况。

3、每天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有值班矿长和跟班矿长组织实施。重点排查通风管理、瓦斯、水害防治等存在隐患、措施落实情况及开展“反三违”情况。

4、各副职矿长每月组织不少于12次的隐患排查。

5、安全检查人员对本矿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进行每月至少1次步行从进风井口至回风井口巡检,梯子间每月有机电科安排人员上、下一次安全检查。

五、建立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机制

隐患治理工作按照“先急后缓,先治理后生产,不治理不生产”的原则,“现场整改,各种落实,验收销号”的步骤进行治理整改。

1、现场整改

对各级排查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资金、定人员、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停工停产整改;
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落实处理。

2、跟踪督办

矿委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按照类型由相关科室负责跟踪落实整改;
跟班矿长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当班安全员和技术员负责监督落实整改;
重大隐患由矿长挂牌落实督办。

3、对检查中和隐患排查中查出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验收销号

对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矿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安全矿长,矿长签字销号。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由安全科负责,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其主要内容有:检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果等。

八、奖惩

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组织得力、工作认真,及时查处重大隐患、消除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对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将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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