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制度】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整)

时间:2023-06-04 19:36:03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为深入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整)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深入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督查科负责信息收集提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 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各科室(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类: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2)部门规章类:局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3)管理政策类: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执法监督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

5)行政许可类: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2、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专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其中,局门户网站是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2)各科室(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多个科室(单位)联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信息形成前,具体承办的科室(单位)在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应当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提出初步意见。一般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核确认;重要的业务信息以及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4)各科室(单位)应定时清理自本科室(单位)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重点对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5)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除本制度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及时登记,出具收件回执。

3)局办公室根据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各科室(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科室(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送承办科室(单位)。

4)承办科室(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形成答复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呈承办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科室(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5)承办科室(单位)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同时送局办公室备案。

6)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法不属于局负责公开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经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8)主办科室(单位)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9)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保密审查

1、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各科室(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3、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4、下列信息不予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推荐访问:茂名市 制度 城管 【城管制度】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