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衔接协调制度暂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04 14:18:03 来源:网友投稿

街镇综合执法衔接协调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执法衔接,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衔接协调制度暂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街道制度】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衔接协调制度暂行(全文完整)



街镇综合执法衔接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加强执法衔接,根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开展执法工作。

第三条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执法工作,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第四条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现应当由对方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有查处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查处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收集、确认证据需要相关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鉴定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在本辖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报经区政府确定后,移送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条  移送案件时,案件移送单位应当将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初步证明违法行为实施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全部移送给案件接收单位,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对管辖区域、执法主体或重大、复杂案件确定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指定管辖。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时,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开展执法工作时,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全区性执法工作时,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街镇执法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派出机构,依法支持、配合街镇的执法活动。

第十条  区政府建立区街镇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最新精神和要求,总结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部署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街镇综合执法各项工作,研究协调本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研究协调各单位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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