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6-05 15:00:07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意见【完整版】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 “一岗双责”的原则,结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和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江津”和安全保障型城市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事故调查,或者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组织调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关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负责对辖区内中央在渝、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及其在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

(九)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支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对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产业政策。

——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负责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2.区经信委(含园区办)

——负责工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企业技改、扩建、新建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同时抄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批。负责全区监控化学品的数据发布及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3.区教委

——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区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在津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区教委管理学校和直属单位以及在津各级各类别学校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下级教管中心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并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在津各级各类学校集体活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区城乡建委

——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报告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相关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区交委

——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所属单位交通重大事故的调查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长江水域水上安全监督,指导支小河流、封闭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道路源头安全工作;协调全区交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指导全区交通行业应急预案体系与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工程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对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区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实施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监理市场与监理机构管理、试验检测管理;协助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支小河流、封闭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全区水路运输管理、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水上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车站、港口码头企业经营资质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管辖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水路运输单位、船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6.区农委

——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牧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本区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承办有关农业机械的注册、检验、移动、变更、发放牌证,承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7.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负责商贸服务行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各级商贸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和监管粮食流通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酒类商品管理,搞好酒类生产许可证发放(不含白酒),做好酒类商品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报废车辆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8.区公安局

——负责本区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并实施安全许可;制定相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检查;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区授权范围内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协同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对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区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运输、使用及相应储存、爆破作业;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在道路上以及其它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交通事故处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进行立案和查处。

9.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初审、审批权限内的采矿许可证发放,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0.区环保局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维护及环境监测。

——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转移、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监测,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11.区规划局

——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规划中所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对纳入法定规划的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负责规划选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阶段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2.区市政园林局

——负责组织拟订市政园林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区市政水域、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道路照明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13.区水务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水利工程部分勘察、设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技术指导,制定机电提灌建设管理规范,指导全区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拟订城镇供水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4.区卫生局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负责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5.江津工商分局

——负责在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6.江津质监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受市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部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开工告知;参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租赁、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按应急预案和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  —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抽查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验配眼镜等市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对辖区内水泥、电线电缆、人造板等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7.区安监局

——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区安全生产监察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监管和非药品类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条件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8.区林业局

——负责制订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9.区旅游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结合本区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组织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

20.江津食药监分局

——负责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承担辖区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承担辖区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承担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管工作,承担有关初审和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依法查处辖区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21.区财政局(含国资中心)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06818号)等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结合实际主要监督管理责任是: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企业主管部门及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治本措施的落实和应急体系建设,补助企业排除安全隐患和重大设备设施改造。

22.其它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所属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除承担本辖区、本行业合法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应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总工会

——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

——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科委(含区地震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区监察局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指导、监督所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五)区文广新局

——协助落实区政府以及区政府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开展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七)江津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高温天气的温度预报和统计发布工作。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开展全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负责对气象敏感单位的认定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依法督促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制度,设置预警接收终端,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认证管理。

——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八)海事处(江津、永川、巴南)

——按照授权,负责实施江津区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江津区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按照授权,负责江津区行政区域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区护路办

——负责江津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重庆高速公路执法第11大队

按照渝府发〔200561号文件规定,负责江津区域内通车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按照授权依法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各工业园、现代农业园区、滨江新城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及重点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无权处罚的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移送上级有关部门。

(二)落实中央在津企业、市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2.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原则,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4.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行为。企业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加强企业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8.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BTBOT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业主、总承包、分包、设计、勘测、监理等参建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相关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作监管机制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安委会负责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局级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脱节”和“空白”现象,实行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加强各行业领域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定期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合力。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制度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由区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由区交委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由区安监局牵头建立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由区城乡建委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由江津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本行业联席会议。

各行业领域局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评估本行业月度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均应就议定事项形成《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区政府决定。局级联席会议、联席会办公室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督促检查工作。

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等单位,建立区级一般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江津府发〔2009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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