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锦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07 14:36: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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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锦州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精选文档)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招标

代理机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项目招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 辽政办发〔200546号)、《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基建项目:(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及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会同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抽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及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

第六条 发改委委托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入选单位。入库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锦州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经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近5个年度代理机构和其法定代表人没有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行为记录;

(四)近3年具有一定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五)具有与资质等级相符的专业人员;

(六)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同一代理机构具有多个专业资质等级的,允许按专业同时申报各专业代理业务。

第九条 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被赋予不同的数字形式身份代码(此代码在招标代理机构入选后,随机产生),此代码在网上公示,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活动。

第十条 入库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和维护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对本办法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抽取、投标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项目组织机构成员按时到位,认真履行代理合同,为招标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不参与出借资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对负责交易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六)要自觉接受发改委组织的遵纪守法、勤勉敬业教育;

(七)如入库招标代理机构暂时不能接受业务的,应提前向发改委报告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所需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产生,并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法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竞争确定符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到发改委申请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招标代理机构。重大项目在实施招标前,应根据项目规模、专业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周期,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数量。

第十三条 同一工程类别的项目分期招标,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可能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经招标人申请,发改委批准同意后,招标人可直接与前期通过随机抽取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后期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与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具体抽取实施细则由发改委会同公管办共同制定。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发改委、公管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项目的投标或者咨询服务,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重新交易,由该招标代理机构继续承担该项目直至完成,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九条 发改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表现、业务能力情况及招标人反馈意见,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如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改委对其进行警告:

(一)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交易中心开标区、评标区管理规定的;

(三)招标代理业务工作组织混乱,业务水平差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改委记录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

(一)被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中介业务和因自身原因中断已确认中介业务的;

(二)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与招标人签订中介合同的;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投标人未能够按时投标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中介任务的。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改委将其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清除:

(一)提交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扰乱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开、评标被迫中断等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诱导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生倾向性意见和干扰评审过程的;

(五)隐瞒或者歪曲交易项目相关真实情况,泄露需保密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间,中途无故解约的;

(七)1年内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3次以上(含三次)的;

(八)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违规编制交易文件、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的;

(九)出现重大失误而导致交易活动产生涉诉涉讼等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发改委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接受招标代理机构的入库申请,根据日常考核情况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随时进行清理整顿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项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代理机构的,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拨款等事项,并由监察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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