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2 09:09:02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府办方案】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意见(仅供参考)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


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规范中介市场管理

1.推进事权分开。放开中介市场,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除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外,不得与政府机关在同一场所办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2.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依规进入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引进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高、资信度高的知名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加强对外合作,创新经营模式,尽快做大做强。

3.依法保护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并纳入部门预算,并严格限定完成时限。

4.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引导中介机构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执业基本信息等事项。实行合同管理,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载明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质量保证金等条款,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并做好执业记录。

三、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5.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市、县两级政府应安排中介服务场地,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超市),设立服务窗口,引导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驻。中介机构属垄断行业(每个行业少于3家)或与政府、企业投资项目关联度较大的应当进驻,其余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开、优胜劣汰”的原则,选取资质高、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进驻。对入驻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等进行监督,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为业主提供选择信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有不良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责令退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委托招标中介机构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选择服务评价优良的中介机构。

6.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络平台。依托互联网打造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查询和网上申请等服务。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服务,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凡为我市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信息登记,录入信息库。

四、完善监管体系

7.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行业分类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完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名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或处罚外,对其执业人员也要依法惩处并实行执业禁入。要依托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采集并公布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不得向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8.加强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有关信用记录、处理结果通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主管部门。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的中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9.强化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要逐步实施会员制度,从低收取会费,减轻中介机构负担。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五、落实保障措施

10.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规范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中介服务管理重大事项,督促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采用“6+X”运作模式,由市审改、监察、政务服务、物价、民政、工商6部门、单位会同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11.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审改牵头部门要发挥参谋助手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工作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中介超市、中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及中介服务超市内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营利性中介机构的登记及信用体系监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和监管工作。要加大考核力度,将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纳入对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本意见自20155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5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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