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4 09:27:05 来源:网友投稿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计生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宿州市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精神,按照“兜底解困、精准帮扶”的原则,更好地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老人的养老、医疗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健康和养老需求,建立一批设施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医疗融合的养老机构,按照本人自主选择、机构居家并行、政府购买为主、多方共同保障的原则,到2017年底实现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四个兜底”政策,提供医疗养老保。

1.机构养老、政府兜底。60岁以上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全部安排免费入住,所需费用按照市、县区(园区)2:8的比例进行分担解决。养老机构应采取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协作、自行申办医疗机构等措施,提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为老人提供优质的生活照料、生活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

2.居家养老、资金兜底。65岁以上生活有自理能力,自愿居家养老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为确保有人照顾,在其年满80周岁、70周岁、65周岁后每月发给800元、600元、400元的生活护理补贴(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区建立20分钟养老服务圈,为特殊困难家庭配发居家养老服务终端,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家政服务、心理疏导、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临终关怀等服务。

3.医疗费用、政策兜底。65岁以上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建立《家庭成员健康档案》,纳入新农合医保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识别系统并享受同等权益,县、乡公立医疗机构为其免除诊疗费、床位费和输液费,常见慢性病,按病种付费,补偿比由50%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取消在县级、乡级医疗机构定点治疗住院的起付线;对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增加5个百分点;按规定转诊到县域外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较普通患者提高10个百分点,实际补偿比例分别达到60%左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4.医疗救治,基金兜底。60岁以上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在县级、市级、省级住院自费分别超过0.3万、0.5万、1万元的,超出费用由政府兜底;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偿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度内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市、县共同筹资,设立特殊困难家庭大病救治专项基金,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补偿后的市内医疗机构就医诊疗费用实行兜底保障。

(二)明确“四个联系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

1.明确“亲邻照护人”,确保生活照料到位。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本人选择一名亲属或邻居,为其提供日常的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问候关怀、精神慰藉、物品购买、服务缴费等服务,在其医疗期间给予看护,在其临终时给予关怀服务。亲邻照料人应定期将老人的生活、心理状况和实际困难向乡镇(街道)专门机构报告。

2.明确“村级帮扶人”,确保居家服务到位。村(社区)明确一名“两委”干部为村级帮扶联系人,每周至少一次入户看望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了解老人生活情况、心里情况和“亲邻照护”人服务情况,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并将老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专门机构。

3.明确“乡镇联系人”,确保困难解决到位。乡镇(街道)明确一名党政干部为联系人,每月至少两次走访联系或入户看望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了解老人生活、健康、住房等情况和对亲邻照护人的评价,根据老人意见,向乡镇(街道)建议调整服务内容和亲邻照护人。

4.明确“1+1+1”签约人,确保医疗救治到位。由县区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卫生室分别协助老人自主选择一名医生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实行签约服务,医生日常保持电话问诊,每月入户巡诊一次。临终给予关怀服务。同时市内各医疗机构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优待政策,对老人看病就医、转诊救治实行优先照顾。

(三)签订“四个协议”,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1.养老机构与老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养老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的养老和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时间要求、双方责任、费用支付等情况。养老费用,由政府和养老机构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由老人本人或养老机构帮助其落实基本医保、各类保险、救助资金等报销手续。

2.亲邻照料人与老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亲邻照料人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承担的责任。亲邻照料人的服务,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村级干部和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服务费用由乡镇(街道)从政府每月发给老人的生活护理补贴中支付。

3.签约医生人与老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签约医生的日常医疗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服务态度、收费和免费项目、承担的责任。签约医生的服务接受县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服务费用由政府统一支付。

4.乡镇与亲邻照料人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亲邻照料人的服务内容、标准、时间、责任。乡镇(街道)应每月面对面征求老人意见,对老人满意的照料人,从政府每月发给老人的生活护理补贴中支付服务费用,对老人不满意的照料人应及时终止协议。

(四)落实“四类保险”,提高老人生活质量。

1.按最高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已纳入扶助的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最高缴费保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当地统一的政府补贴。

2.代缴全部医疗保险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已纳入扶助的家庭和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费用。

3.办理大病救助保险。将计生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全部纳入大病救助保险范围,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0.5万元,分段补偿比例较普通患者提高10个百分点。

4.办理综合保险。将特殊困难家庭列入人口基金救助范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全部办理综合保险,同时并优先享受健康脱贫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卫生计生、扶贫、民政负责人为副组长,卫生计生、民政、人社、财政、国土、发展改革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协调落实医养结合的具体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优势,制定本部门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工作的优惠政策,切实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养老、扶助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因人施策。20178月底之前,各县区对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包括其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经济收入、帮扶联系、个人意愿等综合信息的个人档案。201710月底之前,各县区应根据老人个人意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扎实落实各项服务,切实解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养老医疗后顾之忧。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加强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严查工作走过场、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资金管理差、老人不满意等问题。市级定期组织专项督查,调度相关单位落实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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